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60號上 訴 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 上訴人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