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63號原 告 德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勇 被 告 立偉土木包工業即葉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