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230號原 告 吳汯達 被 告 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玉琴 被 告 李政峰 王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李政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李政峰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李政峰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及被告劉玉琴、李政峰背書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2 紙支票);另執有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及被告劉玉琴、李政峰、王素月背書之如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支票9 紙(下稱系爭9 紙支票;下與系爭2 紙支票合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付,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劉玉琴、李政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109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劉玉琴、李政峰、王素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 萬元,及自109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劉玉琴: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伊的名字,惟伊事實上沒有參加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的營運,此筆款項是伊借的,但伊現在沒有錢可以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李政峰:伊有在系爭支票上簽名,惟伊現在沒有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王素月:伊有在系爭9 紙支票上簽名,惟伊現在沒有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及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2 紙支票、系爭9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至被告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情縱係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與被告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無涉,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其所辯,即不足採。又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既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原告就系爭支票2 紙於109 年4 月21日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後;就系爭支票9 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後,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09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李政峰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付 款 人 │ 金 額 │ 支票號碼 │ 提 示 日 │ │ │ │ │ (新臺幣) │ │ │ ├──┼──────┼────────┼──────┼─────┼──────┤ │ 1 │109年4月1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萬元 │AF0000000 │109年4月21日│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 2 │109年4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萬元 │AF0000000 │109年4月21日│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 3 │109年4月19日│華南商業銀行 │100萬元 │ND0000000 │109年4月27日│ │ │ │宜蘭分行 │ │ │ │ ├──┼──────┼────────┼──────┼─────┼──────┤ │ 4 │109年4月22日│華南商業銀行 │150萬元 │ND0000000 │109年4月27日│ │ │ │宜蘭分行 │ │ │ │ ├──┼──────┼────────┼──────┼─────┼──────┤ │ 5 │109年4月24日│華南商業銀行 │100萬元 │ND0000000 │109年4月27日│ │ │ │宜蘭分行 │ │ │ │ ├──┼──────┼────────┼──────┼─────┼──────┤ │ 6 │109年5月1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0萬元 │HE0000000 │109年5月6日 │ │ │ │蘇澳分行 │ │ │ │ ├──┼──────┼────────┼──────┼─────┼──────┤ │ 7 │109年5月6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萬元 │HE0000000 │109年5月6日 │ │ │ │蘇澳分行 │ │ │ │ ├──┼──────┼────────┼──────┼─────┼──────┤ │ 8 │109年5月13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萬元 │HE0000000 │109年5月13日│ │ │ │蘇澳分行 │ │ │ │ ├──┼──────┼────────┼──────┼─────┼──────┤ │ 9 │109年5月1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萬元 │HE0000000 │109年5月25日│ │ │ │蘇澳分行 │ │ │ │ ├──┼──────┼────────┼──────┼─────┼──────┤ │ 10 │109年5月22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0萬元 │HE0000000 │109年5月25日│ │ │ │蘇澳分行 │ │ │ │ ├──┼──────┼────────┼──────┼─────┼──────┤ │ 11 │109年5月24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萬元 │HE0000000 │109年5月25日│ │ │ │蘇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