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治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