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38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魏銘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鴻停車場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