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蕭文卿 上列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雨淋(即李嘉蘭之繼承人)、林鑾桂(即李嘉蘭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