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25號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沛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