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梁家源、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5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周明嘉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針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10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依原告陳報請求變 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3元(計 算式:1,151,627元-876,194元=275,433元),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75,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