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芳琴(原名黃芳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