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泉鄉風華有限公司、王碧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 告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原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俊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