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羅怡虹 上列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顯慶、邱秀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