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6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北角海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