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茂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