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 軒 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