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宜簡字第二一О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本 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 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壹元, 折合新台幣叁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五十 一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 軒 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