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秀珠即興茂翔商行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4,433元,應繳裁判費24,95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95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葉瑩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