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全鉅多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原 告 全鉅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雨寧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理想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東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想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8 月16日以「理想」商標作為其註冊第490005號「玉里想」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排油煙機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旋於88年10月11日申請變更申請人為謝春華君,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被告依修正後商標法第86條第2 項規定將其視為獨立商標註冊申請案予以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4839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理想牌有限公司於94年7 月13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及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以95年8 月2 日中台異字第94079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於95年9 月8 日核准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廖本發,廖本發對前揭異議審定書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6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0960606029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廖本發復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12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994 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理想牌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間系爭商標於97年6 月30日經被告准予移轉登記予原告。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11月5 日98年度裁字第2710號裁定將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案經被告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9年11月15日中台異字第98068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0961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理想牌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理想牌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