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裕豪實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原 告 裕豪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燦堂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月9日以「蝴蝶」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毛衣、羊毛上衣、背心、外套、披風、披肩、斗篷、洋裝、裙子、褲子、女裝、袖套、成衣、外衣、袖口、活動衣領、衣服、服飾用暖手筒、襯衫、T恤」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87830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6年11月16日至106年11月15 日止)。嗣參加人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 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9年11月25日中台評字第980102號商 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570號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