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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裕豪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燦堂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月9日以「蝴蝶」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毛衣、羊毛上衣、背心、外套、披風、披肩、斗篷、洋裝、裙子、褲子、女裝、袖套、成衣、外衣、袖口、活動衣領、衣服、服飾用暖手筒、襯衫、T恤」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87830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6年11月16日至106年11月15日止)。嗣參加人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9年11月25日中台評字第980102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57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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