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艾凘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原 告 艾凘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皇明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以及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四行「本院因認... 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及理由欄均為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之認定,於據上論結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