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湧群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29日以「防火金屬鋼板結構(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於94年5 月30日提出修正 本,經被告編為第9312280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0777 號專利證書。嗣林湧群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8 月27日以(99)智專三(三)06006字第099206090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 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0060970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林湧群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林湧群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