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原 告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志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 代 表 人 邁可‧A‧納梅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2 月22日以「飛馬及圖FLYING HORS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商情提供、郵購、電子購物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5449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之前手美商美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孚公司)於98年6 月9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12款前段及後段規定,對之提起異議,並於99年9 月16日起陸續移轉據以異議諸商標之商標權予參加人。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之規定,並以99年12月21日中臺異字第G980475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美孚公司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其後,參加人於100 年5 月12日向經濟部申請承受本件參加訴願,並經經濟部准予承受。嗣經經濟部100 年6 月20日經訴字第1000610060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