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原 告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艾克森美孚股份有限公司(EXXIN MOBIL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邁可‧A‧納梅茲(Michael A. Nametz) (商標顧問 Trademark Counsel)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艾克森美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2 月22日以「飛馬及圖FLYING HORSESINCE 1916」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米、麥、麵粉、穀製粉、綜合穀物纖維粉、杏仁粉、薏仁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7661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之前手美商美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孚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及後段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12月27日中台異字第98096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審議,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美孚公司參加訴願,嗣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下稱艾克森美孚公司)以其受讓據以異議商標為由,於100 年5 月12日向經濟部申請承受參加訴願,經經濟部准予承受,後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100450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艾克森美孚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艾克森美孚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