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9號原 告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志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2 月22日以「飛馬及圖FLYING HORS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素食藥膳速食調理包、肉類藥膳速食調理包」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80389 號商標。嗣參加人之前手美商美孚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之規定,以99年12月30日中台異字第98099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1380389 號『飛馬及圖FLYING HORSE』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並據被告檢卷答辯到經濟部。案經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 規定通知參加人之前手美商美孚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嗣據參加人之前手美商美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參加訴願程序暨表示意見之書面到經濟部。其後,參加人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以其受讓據以異議商標為由,於100 年5 月12日向經濟部申請承受本件參加訴願,並經經濟部准予承受本件參加訴願。嗣經經濟部100 年6 月20日經訴字第100061005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