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原 告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志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7年2 月22日以「飛馬及圖FLYING HORS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 類之「食用香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01348225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上開事由,而以99年12月21日中台異字第0098035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