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王叡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原 告 王叡賢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5 日以「HEAD PORTER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 類 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腰包、背袋、鞋袋、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公事箱、行李袋、鑰匙包、化粧袋、化粧包、手提包、旅行袋、運動用提背袋」等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87550 號商標。嗣參加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9年9 月21日中台異字第9702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464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