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民國100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樺島泰貴 訴訟代理人 呂靜怡 律師 鍾文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8日經訴字第100060988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87年6 月11日以「サヌキ」商標,作為註冊第844696號「サヌキ」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結果,核准列為註冊第844818號聯合商標,如本判決之附圖所示(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88年3 月16日起至98年3 月15日止,業經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使用於前揭商品,權利期間至108 年3 月15日止。依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商標法第86條第1 項規定,系爭商標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參加人嗣後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之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結果,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前揭規定,並於99年11月29日以中臺評字第97007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經濟部100 年4 月28日經訴字第100060988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998年投資新臺幣(下同)3 億元跨足冷凍麵市場,並引進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之製造技術,在臺生產製造及行銷,為臺灣建構第一條冷凍麵生產線。而與原告技術合作之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即位於日本香川縣。系爭商標早在87年6 月11日即提出註冊申請,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臺灣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存在。系爭商標圖樣上之日文「サヌキ」以我國一般消費者對日文熟悉之程度,顯然非所熟知之地理名稱,原告以之作為系爭商標圖樣,具有商標識別性。 二、原告多年以來,均以「讚岐サヌキ」作為品牌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上,在相關消費市場上廣獲好評。原告為提昇產品之知名度與曝光率,在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刊登廣告,並積極於各國參展,不定時舉辦試吃推廣活動,產品通路遍及臺灣各地,總計逾1 萬個據點,許多知名餐廳亦使用原告之「讚岐サヌキ」急凍熟麵與調理包系列產品。原告更於1999年跨足精緻餐飲事業,目前已有5 家店營運,營業額豐厚。因原告經營10年有成,「讚岐サヌキ」系列品牌已受國人所認識,相關消費者對「讚岐サヌキ」,可直接聯想原告之麵食與餐廳。原告持續多年使用系爭商標,推廣銷售之烏龍麵,已佔據90﹪以上市場,具有極高之知名度,並給予相關消費者產生深刻之辨識印象,此有顧客意見調查統計報告可供審酌。相關消費者視系爭「サヌキ」商標,自可與原告之急凍熟麵系列產品產生直接單一聯想,認識其為表彰原告產品之標識,並藉以與他人相區別,自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三、商標本身具有廣告功能,我國廠商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一般廠商用以表彰商品之商標文字,尤其特別喜愛採用標榜性或隱含譬喻商品、服務之字眼,俾使相關消費者易於記憶,同時達到商品、服務廣告之功能。在商標註冊實務上,不乏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而所指定之商品亦為當地所盛產之產品者,如指定使用於麵條、冷凍麵糰等商品之註冊第1171664 號「香川」商標;使用於麵條商品之註冊第1089160 號「信州」商標;指定使用於陶瓷製花瓶、陶瓷製裝飾品之註冊第993042號「九州」商標;指定使用於茶及芥茉醬等商品之註冊第641883、376681號「靜岡」商標。在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亦有佐賀、福岡、熊本、越前、伊賀、伊豆等。可見此類型商標實為相關消費市場上慣見之標示方式,相關消費者並不會因為產品或服務,以日本地名為品牌標示,即會發生誤認誤信商品、服務品質,亦無誤認誤信產品或服務係來自日本地區之產品、營業之虞。甚者,在參加人本國日本,已有諸多廠商以「讚岐」、「さぬき」、「サヌキ」、「SANUKI」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餐飲類服務、麵類、調味品類等商品、服務,更有企業以之登記作為公司名稱者。而原告之「讚岐」、「さぬき」、「サヌキ」、「SANUKI」系列品牌之餐飲服務及急凍熟麵、冷凍速食調理包等產品,除在我國廣泛行銷近10年外,亦出口至瑞士、香港、澳州、加拿大、印尼、奧地利及德國等國,故國內、外均具有相當高之知名度,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商品、服務之識別標誌,自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四、原告自87年5 月以「讚岐」併同「サヌキ」商標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迄今,經由在各媒體刊登廣告,並透過不同通路銷售,業已使得「讚岐」、「サヌキ」、「SANUKI」急凍熟麵系列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足見原告於註冊後,大量使用系爭商標,已在市場上建立相當高之知名度。而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無論「讚岐」或「サヌキ」均非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之地理名稱,知悉「讚岐」地區產製烏龍麵者,極其有限。準此,相關消費者一視及系爭「讚岐」商標,自僅當然會與原告產生單一直接之聯想。甚者,系爭商標使用之急凍熟麵系列產品,係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益徵亦清楚標示在系爭商標所附載產品之包裝上,相關消費者自不會對其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縱使國內相關消費者知悉系爭商標圖樣上之日文「サヌキ」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之廣泛使用,故在評定時已無前開條款規定之情形,應有商標法第54條情況評決規定之適用。 五、「讚岐」一詞是否等同於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尚有疑義,遑論其片假名「サヌキ」。參酌「中日網旅遊頻道」旅遊資訊信息上之資料,香川縣過去曾被稱為「讚岐之國」,此名稱之由來,自古就有諸種記載。日本書紀稱為「瓚吉」,日本書紀續篇稱為「紗撥」,播磨風土記稱為「瓚藝」,正危院文書稱為「瓚岐」,而在古事紀、萬葉集和古語拾遺等書籍則統一稱為「瓚岐」。現今香川縣最著名之食物為讚岐烏東麵,「讚岐」僅係烏東麵之品牌。此為原告在發展急凍熟麵系列產品時,將之申請為註冊商標之當下情況。原告獲日方技術授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時,主觀上亦認定其為商標而非地名。原告在10年期間,每年均需支付2%銷售總額作為技術報酬金,對於香川縣實有鉅額之回饋。「讚岐」、「サヌキ」商標於中國大陸亦已分別由「青島亞是加食品有限公司」、「青島佳聯日式舞敦麵有限公司」申請為註冊商標,該等註冊商標所指定商品均包含麵條,商標權人分別由「日本香川縣加卜吉株式會社」、「日本東京都的共生商事株式會社」投資。據此,日本境內甚至香川縣之企業,均認定「讚岐」、「サヌキ」為商標,並透過申請註冊方式取得商標權。「讚岐」、「サヌキ」對於原告而言,起始在引進日本技術,成為急凍熟麵品牌,苦心經營之下,已成為相關消費者心目中急凍熟麵的知名品牌,系爭商標實不會引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影響購買意願。 六、系爭「けヌキ」商標在87年間獲准註冊時,國內民眾未知悉其為日本地名,更遑論透過該標識而誤認誤信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倘國內相關消費者當時已知悉,何以被告當時會核准系爭商標註冊。準此,系爭商標在註冊時未違法,原處分與訴願機關竟以註冊後10餘年之基準,考量現時相關消費之認知狀況,逕為系爭商標違法之評決。因現相關消費之認知非當時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在法條構成要件之適用上即有未合,況現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其中來自原告大量使用行銷,部分來自有心人之操弄與政治力之介入,行政機關考量事後外力之影響,逕撤銷原告合法註冊與投注巨資經營行銷之商標,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原告訴願時未主張商標法第23條第4 項之規定,所稱大量行銷使用乃欲說明現相關消費者所認知之「讚岐」、「サヌキ」,大部分因素是來自原告之大量使用,在衡量是否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等規定,不應倒果為因,將原告大量使用之結果視為註冊時之相關消費者之認知。準此,可知該部分乃訴願機關誤解原告主張而為之錯誤指駁。原告合法註冊「讚岐」、「SANUKI」、「さぬき」、「サヌキ」等商標,並無不得申請註冊或不得註冊為商標之事由,被告核准註冊之行政處分於法無違,而基於信賴此系列商標合法取得註冊,原告已支出鉅額資金,倘商標遭撤銷,將致多年戮力經營之成果付諸流水。況禁止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之商標,在有商標審查制度之國家,均應有一致性之標準,故在大陸地區得以註冊,反而在我國不准註冊,顯不合理。 七、被告之答辯書所載、憑藉認定系爭商標註冊違法之資料,有甚多使用時間均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87年6 月11日與註冊日88年3 月16日,自不應列於採證之列。參加人主張「尚更小吃店」,其於73年尚未營業,係在84年始設立之商號,參加人提出之73年簡介及相關資料,並非對外公開資料,不能作為臺灣人民習知習見「サヌキ」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佐證。而參加人提出之其餘事證,有諸多在原告將「サヌキ」商標申請註冊准許後,始出現之廣告宣傳,無法作為相關消費者將系爭商標與日本古地名連結之證據,或者對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品質、性質產生誤信誤認之證據。準此,起訴聲明請求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 參、被告答辯: 一、四國為日本四大島嶼之一,其由香川、德島、愛媛、高知四縣所組成。其中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戶內海,古地名稱「讚岐」,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其氣候溫暖少雨,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之小麥與水質,搭配瀨戶內海之鹽及傳統製麵技術,所產製之讚岐烏龍麵因而聞名。據維基百科日文版資料所載: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之宣傳時間可推到1960年代,讚岐的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即1603至1683年。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為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之餐廳,推出讚岐烏龍麵,每日提供6 千碗麵全部銷售一空。自1980年代後期起,烏龍麵店除味道之堅持之外,再加上個性化之發展,使得顧客人數大增。例如,1992年東京電視臺武田鐵矢主持之美食節目,暨1993年日本電視臺吉村明宏主持之美食節目,均曾至當地採訪,嗣後東京之各電視臺,每年亦在節目上介紹讚岐烏龍麵或有特色之烏龍麵店,增加讚岐烏龍麵之曝光率。迄2000年之後,讚岐烏龍麵之介紹,更從原有之電視媒體擴展至各大媒體。再者,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9 76 年頒布之有關生麵類標示公平競爭規約及公平競爭規約施行細則,有規範業者對標示為讚岐特產之讚岐烏龍麵(さぬきうどう),應為香川縣內製造及其應具備之成分含量比例。而日本朝日新聞曾於1988年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さぬきうどう物語)專欄;1998年發行之日文旅遊雜誌亦對香川縣之美食店及讚岐烏龍麵,有諸多介紹報導。職是,足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廣受歡迎與重視之程度。 二、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我國自85年起至88年止之期間前往日本之人次,分別約為60萬、65萬、67萬、72萬人次,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並有逐年增加趨勢。且依參加人檢送之附件28可知,國內旅遊業者於60年代起即在各大報登載廣告。例如,68年、81年、84年、87年經濟日報;83年、87年中國時報;86年工商時報;87年聯合報、民生報等,刊登促銷日本四國旅遊之相關廣告資訊。而國人亦可由73年、83年增訂版之日華大辭典及大新明解日華辭典之末頁日本地圖上,查知讚岐(さぬき)香川、讚岐香川之地理位置;或由87年修正2 版4 刷之新編日華大辭典及67年再版之綜合日華大辭典之索引頁,查到有關日本地名讚岐(さぬき)之資料;或在自立晚報社76年1 月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書籍,得知有關日本四國香川縣高松、栗林公園等旅遊景點之相關資訊。再者,依日本栗林公園所為之入園人數統計,僅計算旅行團,可知臺灣旅行團於1998年至栗林公園參訪者達5,586 人次,為各國之冠。準此國人赴日旅遊風氣之盛,且至四國香川縣之栗林公園旅遊之人數不在少數,而國內介紹四國旅遊之相關行程、廣告及書籍甚多,故原告稱臺灣旅客對四國地區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存在云云,即無可採。 三、據參加人檢送之附件101 、102 所示,平成8 年香川縣觀光振興指南、平成10年商工勞動行政概要,可知日本香川縣官方於1996年、1998年間積極推行振興香川縣觀光,其中包括整修栗林公園吸引觀光客之宣傳。將附件52、56之香川縣政府印製之中文觀光旅遊簡介與附件53之香川縣電話區碼變更表相互參照,可得推知香川縣官方於1997年10月之前,即有印製發放供臺灣遊客免費索取之旅遊簡介,其有介紹讚岐烏龍麵、讚岐民藝館、讚岐兒童樂園等。而香川縣政府除在日本國內積極推廣觀光外,香川縣議會日華親善文化觀光訪問團亦自1996年起至1998年之期間,計3 次來臺參訪,並舉行觀光說明會,向我國交通部觀光局、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各大旅行社,各大報章雜誌社等相關從業人員,介紹香川縣之觀光景點與當地特色餐飲之讚岐(さぬき)烏龍麵。再者,據參加人檢送之附件48日本香川縣國際交流協會統計資料、附件49臺灣羅東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高松獅子會1986年至1989年往來交流資料、附件50日本香川縣1994年貿易關係企業名簿、附件82臺灣高雄西子灣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當地獅子會1976至1995年往來報導資料,顯示至遲1976年起,國人及相關團體即有至日本香川縣留學、訪問或進行商業等活動,並自85至87年期間,對國內旅行業者與相關消費者,積極推廣香川縣觀光景點及讚岐(さぬき)烏龍麵等事實。職是,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以日本香川縣官方對當地觀光產業之積極推動,暨我國與日本香川縣雙方參訪交流之長久期間、往來頻繁,國內相關業者與相關消費者應可知悉讚岐(さぬき/ サヌキ)為香川縣之古地名,且其以產製烏龍麵聞名。 四、自參加人檢送之附件10所示,1988年10月29日之臺北sogo百貨美食街讚岐烏龍麵設櫃照片,可知在店面看板有明顯揭示:在日本,僅要提及烏龍麵,即指さぬき此地所生產之烏龍麵而言。現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之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及彈性等特點,為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嘗試之。附件35所示,1993年5 月臺北國際會議廳舉辦JAPAN NIGHT 展之相關資料及照片,得知逾2 千多人參與之JAPAN NIGHT 展覽會場,曾發放讚岐烏龍麵。而附件10所示,1999年3 月之民生報報導記載:香川縣讚岐地區之烏龍麵,有如新竹米粉在臺灣屹立不搖之地位。附件11所示,1999年5 月TOGO旅遊情報雜誌之「探索瀨戶內海風情」文章記載:這趟之四國之旅,使我們一行人嘗到道地之當地美食,如手工烏龍麵等。並在文章左下角置有包裝上標示著「讚岐」字樣之烏龍麵實物照片。1999年8 月4 日民生報「香川縣的誘惑」報導記載:讚岐烏龍麵有彈性,提到讚岐,日本人就會流口水啦,因為最有彈性、咬下去還有彈回來感覺之烏龍麵,就是讚岐的名產。附件10、11報導刊載時,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數個月,惟參諸前述日本對讚岐烏龍麵之相關使用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之形成,需要時間、經驗技術、文化等因素之傳承與累積,絕非一蹴可幾。參酌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間有旅遊、商務往來密切之事實,應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さぬき/ サヌキ)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特產之相關訊息。 五、依據原告檢送之附件4 至5 證據資料,原告與日本香川縣加藤吉株式會社於1998年5 月5 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1998年5 月6 日之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自立晚報、中央日報、民生報等各大報報導資料,得知原告與日本第2 大冷凍食品之加藤吉株式會社於1998年5 月5 日簽訂冷凍麵技術合作契約,由原告斥資3 億元,在中壢工業區設置符合FGMP衛生安全標準之冷凍麵生產線,引進加藤吉株式會社之製造技術,由原告在臺灣製造行銷。核原告對冷凍麵市場所投入之資金成本不低,依常理判斷,其於簽約前必先深入瞭解合作廠商之規模、背景等相關資訊。而原告於簽約後,旋即於87年6 月11日以「サヌキ」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而申請商標註冊,並參酌參加人檢送之附件84所示,原告之宣傳行銷手冊記載: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為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之地方,超深度之烏龍麵紀行等語。堪認原告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知悉讚岐(サヌキ)為日本地名,且為烏龍麵著名產地。 六、據原告檢送附件8 至12所示,以日本地名獲准註冊諸商標案例,核其所舉註冊商標,除部分已到期消滅外,其餘商標圖樣或有附加圖形、文字設計而與系爭商標有別,或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產地地名無關,其與本件商標外文「サヌキ」為日本烏龍麵著名地名,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等商品,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之案情有別。基於商標審查採個案審查拘束原則,縱使有原告所指獲准註冊之事實,亦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自不得比附援引執為系爭商標應准註冊之論據。原告固與日本香川縣之加藤吉株式會社有技術合作關係,惟此與系爭商標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地之虞,殊屬兩事。原告雖在產品包裝上標示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惟無解於系爭商標上單純外文「サヌキ」,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 七、原告主張系爭商標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多年,在相關消費者擁有極高知名度,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之識別標誌,縱「サヌキ」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廣泛使用,在評決時已無致公眾對其產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然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意旨,係在維護社會公平競爭之秩序,並避免相關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商品性質、品質、產地等發生混淆誤認而購買,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並不在同法第23條第4 項之商標第二意義範圍。 八、據原告檢送之附件9 所示網頁資料、參加人檢送之附件62所示89年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BLANCA雜誌、附件67之90年2 月TVBS周刊、附件73之2002年4 月TaipeiWalker雜誌、附件95之2008年9 月5 日自由時報等報章雜誌所介紹報導可知,自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迄今,國內報章媒體均持續不斷與大篇幅報導介紹,有關讚岐為日本地名及其特色美食讚岐烏龍麵之相關訊息,而「サヌキ」為讚岐之日文片假名,國內相關消費者對讚岐「サヌキ」自應產生其為烏龍麵產地之認知印象,自難遽認在本案評決時,相關消費者已不致對系爭商標商品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而適用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 九、本件綜合諸類客觀事證,堪認在系爭商標於87年6 月11日申註冊日前,我國相關消費者與原告在內,已知悉讚岐(サヌキ)為日本地名,且以產製烏龍麵聞名。而日文字包括漢字及假名,系爭商標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並單純以日文片假名「サヌキ」之文字型態呈現,更易傳達予相關消費者,系爭商標商品源自日本之印象。是原告以「サヌキ」作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麵食及經常與之相互搭配食用之粥、飯等商品,客觀上易使消費者,聯想該等商品係產製於讚岐(サヌキ)地區,自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應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 條第6 款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準此,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法,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答辯: 一、讚岐為習知之日本地名,其英文名稱為「SANUKI」,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以烏龍麵聞名,歷史悠久。相傳日本烏龍麵係出身讚岐當地之空海大師,在唐朝至長安留學時帶回日本之食物,食用烏龍麵之歷史,迄今已有逾1 千年。在香川縣當地名勝金刀比羅宮之屏風上,自1688年至1703年間完成之畫作,已畫有三間烏龍麵店。因讚岐得天獨厚之地理環境,使得讚岐烏龍麵名聞遐邇,提及四國,日本人必會想到讚岐烏龍麵,此觀相關中文旅遊雜誌、網頁介紹自明,而日本亦有諸多報章雜誌爭相報導。自1970年3 月14日起至1970年9 月13日止,在日本大阪舉行之萬國博覽會,總計入場人數達64,218,770人,餐廳賣場之營業額達405 億日圓,我國亦參加設攤,長達半年之期間,讚岐烏龍麵攤位每日銷售6 千碗。依維基字典日文版之記載,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之宣傳時間可推至1960年代,讚岐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之1603年至1683年。在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經宣傳下,其國內知名度大為提升。根據香川縣農政水產部之記載,20世紀後半至21世紀初期,計有4 次讚岐烏龍麵之熱潮,分別為1969年、1987年、1995年及2002年。 二、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最早出現在最古文獻日本書記671 年之記載中,現今仍被當作香川縣之別名而被廣泛使用。讚岐用作日本地名歷史悠久,此由現今日本國內仍有讚岐山脈、讚岐半島,再者,參加人於被告處所提附件20所示,日本字典「大辭林」註釋「讚岐典侍日記」,為一日本宮女描述1108年之皇宮中天皇生活點滴文獻,可知讚岐地名遲至12世紀時已開始使用。雖於2002年始將香川縣內之五個鎮合併,成立讚岐市,惟讚岐用作地名,在日本為歷史悠久之事實,此有諸多報導可憑。而多數日文字典末頁會附上日本地圖,其上均標出讚岐之作落位置。臺灣各大出版社發行之日華辭典,亦多在末頁地圖標示讚岐之地理位置,由參加人在被告處所提附件21資料顯示,臺北市建宏出版社所經銷之69年出版「日華大辭典」、臺北市大新出局之72年出版「大新明解日華辭典」,末頁地圖上均明白標示讚岐之地理位置。至於未附地圖者,亦可在字典索引頁輕易查詢讚岐為地名之註記。例如,臺南市世一書局之69年出版發行「新編日華大辭典」及臺北市大新書局之67年出版「綜合日華大辭典」,由其索引頁均可輕易查詢讚岐、讚岐山脈、讚岐平野,足見讚岐為日本地名,為國人客觀上知悉之事實。 三、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976年頒布法令,規範業者對於標示為讚岐特產烏龍麵應具有之品質。例如,加水量、鹽分等,並明文規定應為香川縣內製造者,始能標示為讚岐特產,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已具有國家級之地位,且家喻戶曉。日本於2003年12月10日公布與生麵類標示有關之公平競爭規約及施行細則,其所提及之烏龍麵類,僅有讚岐烏龍麵,該規約規範之對象不包括在餐廳當場煮或自動調理販賣機販賣之麵。日本之朝日新聞前自1988年1 月6 日起至12月28日止,連續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專欄計49期。由日本手打麵業界所出版之情報誌內容,所節錄日本讀賣新聞對全國消費者所作調查,對於日本四國各地名產或名勝認知度最高者,讚岐烏龍麵居首位,日本富士電視臺曾以讚岐烏龍麵為背景拍攝成電影。迄今日本各學術團體、報章雜誌仍然經常爭相報導或探討讚岐烏龍麵,讚岐更成為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之地區,聞名於日本。 四、臺灣各大報章早自60年代起,就有諸多促銷或報導有關日本四國旅遊之行程,當時至四國旅遊風盛,故至四國自然會對香川當地之特產讚岐烏龍麵耳熟能詳。由1998年2 月13日之東南旅行社及1999年天喜旅行社、建安旅行社、悅群旅行社之宣傳所顯示,天喜旅行社之1999年7 月份單月出團量計156 團,達4,880 人次,可知當時臺灣人前往日本四國旅遊之盛況。而天喜旅行社行程表中明白記載次日行程午餐為四國讚岐烏龍麵套餐,足見讚岐烏龍麵早為臺灣相關消費者所熟知。再者,日本交流協會前於1972年在臺北及高雄成立事務所,其網站偶特別推薦讚岐烏龍麵。臺北國際會議廳於1993年5 月28日舉辦之JAPAN NIGHT 展,共有2 千多人參與,期間有發放讚岐烏龍麵,由展覽會場現場,可看見會場上讚岐烏龍麵之招牌。香川縣政府觀光局於1998年9 月7 日至10日至臺灣訪問,發給旅行社業者中文地圖以建議行程,該等型錄中均有當地特產讚岐烏龍麵之介紹。日本事務局於1999年11月4 日至7 日,派員至臺灣參加在世貿舉行之臺北國際旅展,依據會後之四國觀光推進協會所作參展報告可知,當年四國之攤位,有印製中文四國觀光寫真計255 冊、中文四國行程參考手冊有900 冊、中文四國觀光導覽有3 千冊、四國各景點型錄計3 萬9 千份、資料袋11,800份供與會者索取。參展期間,並有800 人接受問卷調查,問卷調查結果,有13.7 %之人曾前往四國,37.4% 之人知悉四國,兩者合計逾半數。香川縣當地獅子會自1970年代起,即經常往來臺灣,拜訪臺灣各地獅子會進行深度交流,臺灣新竹縣忠信高中於1996年有至香川縣訪問,並與當地高中定期交換學生。自香川縣官方資料顯示,自1990年代起,香川縣有許多企業來臺設廠或進行商業活動。準此,我國相關消費者早已知悉讚岐為日本之地名,且為知名之旅遊勝地,而因當地特殊地理環境,故產製之烏龍麵享有盛名。 五、臺灣行銷讚岐烏龍麵已行之有年,因臺北市○○街七條通於1984年起已開設一手打烏龍麵店,其招牌上明白標示著讚岐之平假名「さぬき」,網路上對該店亦有諸多報導,是臺灣早在1980年代就有讚岐烏龍麵之存在。自立晚報社於76年1 月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書籍,有介紹日本讚岐地區。臺北Sogo百貨美食街前於1988年起即設櫃販賣讚岐烏龍麵。臺灣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成立於73年,並於80年起在臺北各大農產超市及裕毛屋等各大連鎖超市,行銷讚岐烏龍麵。再者,國際商聯有限公司於82年起自日本引進養老乃瀧、真鍋咖啡館、砂怒磯手打麵連鎖店,由當時國際商聯發給加盟業者的公司簡介內容可知,「砂怒磯」為「SANUKI讚岐」之音譯,當時加盟業者均須購買總公司自日本進口之特殊製麵機,臺灣相關消費者經過這些連鎖加盟店之體系,已熟知「SANUKI讚岐」為以手打麵聞名之日本地名。高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於1999年1 月20日出版之「日本深度探索」書籍,有介紹日本讚岐地區,繼而由各大書刊雜誌出版社刊載有關讚岐與烏龍麵之深厚因緣,均足見讚岐對臺灣相關消費者而言,係早已習知之日本地名。 六、原告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北市,觀其所販賣之烏龍麵等商品之製造地址,則為桃園縣中壢工業區,均與日本讚岐並無任何關聯。而加藤吉株式會社之技術,不能代表全部香川縣之製麵技術,況香川縣當地製麵業者眾多,豈能因與其中一廠商有合作關係,就使用該地名作為商標。且商標是否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應以客觀上該商標所傳達給相關消費者認知之意涵為準,而非以原告主觀為準。而原告產品包裝上僅標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技術合作」,並未言明與讚岐有何關聯,而相關消費者亦無法知悉加藤吉株式會社為讚岐當地之廠商。本件有關日本地名讚岐,在臺灣遭搶註商標之事實,已震動日本朝野,日本電視臺KSB SUPER CHANNEL 於2008年策畫連續專輯節目探討該事,電視臺記者電詢加藤吉株式會社有關與原告技術合作情事,加藤吉株式會社則答覆其與原告之合作關係早已終止,而原告仍於產品包裝上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技術合作」之標示,其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產地之意圖,昭然若揭。嗣經參加人函詢香川縣政府,香川縣政府未同意或承認原告使用系爭商標,香川縣亦未曾因原告與加藤吉株式會社之技術合作受有利益,故原告所陳,與實情有出入。參諸系爭商標商品之製麵材料來自與日本讚岐無關之澳洲,生產地非讚岐。讚岐既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則原告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系爭商品,即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產地發生混淆誤信之虞。 七、商標法第23條第4 項明文規定,得經申請人證明取得第二意義而獲准註冊者,除第5 條第2 項所定不具先天識別性者外,僅限於第23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商品說明之情形,並不包含同條項第11款所定使公眾誤認誤信之情形。職是,原告檢附諸多使用證據,並辯稱:系爭商標業經原告長期廣泛大量使用而無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云云,顯有違誤。再者,由原告所提資料亦不足以證明臺灣相關消費者已能區辨系爭商標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蓋原告在被告處所提附件4所 稱相關報導,均未出現讚岐「さぬき」、「サヌキ」,其與系爭商標並無關聯。而原告在被告處所提附件7 之調查報告,並非獨立之市場調查公司所作,其問卷內容問題主軸為讚岐急凍熟麵,非以系爭商標為問卷題目,況其問卷抽樣數主要針對其客戶計有593 份,其中相關消費者僅有54份,對於麵類之相關消費者而言,屬於極少數,尚難認具客觀公信力。因讚岐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原告在原處分機關所提附件6 之照片,不能顯示相關消費者會以讚岐區辨來源,恐僅認其為烏龍麵之一種,甚者以為是產製在日本讚岐而購買。自附件6 照片觀之,每個店面所擺放之宣傳板內容文字均相同,其與常情不符,經參加人訪查該附件6 之照片所示營業點,發現店家未放置照片中標示「讚岐烏龍麵」之白色宣傳板,足見原告於原處分機關所提附件6 各店家照片,乃原告為本案特意拍攝,並非各店家原本有放置之白色宣傳板。準此,原告以前開附件6 稱系爭商標業經其廣泛使用而成為原告商品識別標識云云,顯係虛妄。 八、日本官方未准以單純「讚岐」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烏龍麵商品予以註冊。本件以讚岐之片假名「さぬき」為關鍵字,在日本專利局商標檢索系統中之搜尋結果計有144 筆,其中包含「讚岐」、「SANUKI」、「さぬき」或「サヌキ」相同文字者,僅有5 筆,且日本官方未允許以單純「讚岐」文字註冊在烏龍麵相關商品或服務,其與烏龍麵有關之商品或餐飲類服務,其商標圖樣除「讚岐」、「さぬき」、「サヌキ」文字外,均尚包括其餘文字。唯一單純以「さぬき」文字獲准註冊者,乃指定使用在第7 類機械器具商品,其與烏龍麵商品並無關連。雖有部分企業將「讚岐」作為公司名稱之部分,然猶如在臺灣有諸多企業將「臺灣」作為公司名稱之部分,並不能執此稱「讚岐」可作為某特定企業表徵之依據。再者,系爭商標註冊指定商品為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則此處所謂公眾者,係指在我國之前述商品實際或可能之相關消費者,暨經銷或經營上述商品者。而經銷或經營餐飲之商家,必然熟悉讚岐烏龍麵在製麵業界聞名之商品,原告將系爭商標使用在前述商品,自有使經銷或經營餐飲業者誤認誤信其商品來自於日本讚岐地區之虞,系爭商標自有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九、原告援用商標法第54條規定為依據,顯已自認系爭商標具有不得註冊事由。復由原告所提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於評決時已無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自參加人所提諸多自系爭商標註冊迄今之相關報章雜誌。例如,參證102 號之2008年自由時報報導記載:提及烏龍麵就會使人想到日本之讚岐,而非想到南橋讚岐等語。顯見國內媒體迄今廣泛報導日本讚岐以烏龍麵聞名之事實,本件自無所謂評決時,已無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甚者,由參證126 號之工商時報報導,在日本於2011年3 月11日之大地震後,民眾迭經去電詢問系爭商標商品是否有遭日本輻射汙染之虞,更可見系爭商標迄今有使公眾誤認誤信之情形,本件自無商標法第54條但書所稱於評決時而該情形已不存在之事實。 十、商標審查採公眾審查制,異議及評定制度本為因應審查制度所致,原告於87年至88年間之系爭商標申請與註冊時,本可預見系爭商標未來有遭異議或評定撤銷之可能,自無所謂信賴利益可言。是原告迭經陳稱其因信賴系爭商標之註冊而投資鉅額資金經營,被告在多年後,倘撤銷其註冊,將使其長久戮力經營之成果付諸流水,故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云云,顯屬無稽。況原告所支出之鉅額技術報酬金,至多僅與技術有關,而與商標使用無涉,自原告在被告處所提出之附件5 相關投資新聞所示,均僅記載原告與加藤吉合作開發冷凍麵市場之新聞,而未提及系爭商標等觀之自明。準此,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伍、本院判斷: 一、原處分與原決定: 原告前於87年6 月11日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註冊。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結果,認系爭商標有違前揭規定,作成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見本院卷第19至34頁)。 二、本件商標評定爭點: 按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3條第1 項或第59條第4 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關於撤銷商標註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商標法第50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審理商標評定議之行政訴訟事件,其具有專業知識,並有技術審查官之輔助,應有充分之能力在訴訟中就新證據為斟酌判斷。故容許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得補提關於撤銷理由之新證據,以期減免就同一商標有效性之爭執,因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拖延未決之情形。就在行政訴訟中所提出之新證據,並未經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先行判斷,應令其就該新證據提出答辯書狀,對於應否據以認定確有撤銷商標註冊之理由,為具體之表明。因原處分、原決定各認定系爭商標有有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撤銷事由等情;原告則主張系爭商標均無上開之撤銷事由,縱有撤銷事由存在,然該情形已不存在云云;而參加人除引用評定與訴願程序所提出之證物外,並就上揭之撤銷理由另行提出之新證據等語。職是,本件爭執厥在:(一)系爭商標有無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二)系爭商標有無適用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本院自應整理當事人所爭執之撤銷系爭商標事由與卷內證據,以作為本件審理之範圍。 三、適用註冊時及現行商標法之規定: 按對商標法於92年4 月29日修正施行前註冊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在商標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商標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現行商標法第91條第2 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商標註冊與評定時之商標法業經修正,是本院自應審究應適用之商標法規定為何。經查: (一)系爭商標註冊公告與評定成立期日: 系爭商標前於87年6 月11日申請註冊,嗣於88年4 月16日公告註冊,被告嗣於99年11月29日作成評定成立之行政處分,是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應以82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與現行商標法為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審究系爭商標有無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 (二)修正前後之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按商標圖樣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新舊法之適用,均指商標本身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有名實不符之情事,致使人誤信其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規範目的在於避免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情事。 四、系爭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為日本讚岐之虞: 商標具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並避免相關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混淆之功能。故商標有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危險時,不僅無法達成商標之目的,反而導致相關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之困擾者,自不應准許其註冊。本件主要爭執將系爭商標使用在其指定商品,有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來自日本讚岐之虞。本院茲依序探究系爭商標圖樣「サヌキ」指定使用烏龍麵商品、讚岐地理名稱與烏龍麵間之關係、日本公平會有關讚岐烏龍麵商品之規範、讚歧文字為任意性商標、我國相關消費者就讚歧地理標誌之認識程度、相關消費者有誤認商品品質與產地之虞 (一)商標圖樣サヌキ指定使用於烏龍麵商品: 系爭註冊第844818號「サヌキ」商標之圖樣,係由單純之日文片假名「サヌキ」所構成,中文譯為「讚岐」,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公告在案。職是,系爭商標圖樣「サヌキ」指定使用烏龍麵商品。 (二)讚岐地理名稱與烏龍麵間之關係: 所謂地理名稱者,係指地球上地理區域之名稱,其包括國家、省、縣市○街道等人為地理區劃,暨海洋、河流、湖泊、山岳、沙漠等自然地貌。而地圖、特定地理區域之外形輪廓或其他標識,就相關消費者而言,倘為特定地理區域之表示,則其識別性之審查與地理名稱相同(見本院卷一第143 頁之97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1750 號令訂定發布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因系爭商標以「サヌキ」為商標圖樣,並指定使用於烏龍麵商品。職是,本院自應探討讚岐是否為地理名稱?讚岐與烏龍麵有何關係?作為判斷讚岐是否為烏龍麵商品之產地。經查: 1.四國為日本四大島嶼之一,由香川、德島、愛媛、高知四縣所組成。其中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戶內海,古地名為讚岐,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羅馬拼音為「SANUKI」(見本院卷一第253 至262 頁)。高松市為香川縣縣府所在地,為極具觀光價值之城市,常為四國旅遊之出發地。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最早出現在最古文獻日本書記671 年之記載中,現今仍被當作香川縣之別名而被廣泛使用。讚岐用作日本地名歷史悠久,此由現今日本國內仍有讚岐山脈、讚岐半島(見本院卷二第119 至123 頁)。再者,日本字典大辭林之註釋「讚岐典侍日記」,有記載為一日本宮女描述1108年之皇宮中天皇生活點滴文獻(見本院卷二第124 至134 頁)。足見讚岐地名在12世紀期間,已在日本使用之。日本嗣於2002年將香川縣內之五個鎮合併,成立讚岐市,益徵讚岐用作地名,在日本為歷史悠久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264 至300 頁)。而諸多日文字典末頁會附上日本地圖,其上均標出讚岐之作落位置。而臺灣各大出版社發行之日華辭典,亦多在末頁地圖標示讚岐之地理位置。參諸臺北市建宏出版社所經銷之69年出版「日華大辭典」、臺北市大新出局之72年出版「大新明解日華辭典」,末頁地圖上均明白標示讚岐之地理位置。臺南市世一書局之69年出版發行「新編日華大辭典」、臺北市大新書局之67年出版「綜合日華大辭典」,均可在字典索引頁輕易查詢讚岐為地名之註記(見本院卷二第124 至148 頁)。職是,讚岐為日本地理名稱,我國人民在客觀上亦可知悉讚岐為日本地名。原告雖主張讚岐是否等同於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尚有疑義,臺灣地區大眾亦不熟悉讚岐為日本地名云云,即非可採。 2.本院分析讚岐烏龍麵在日本聞名之事由如後:(1) 因讚岐當地氣候少雨溫暖,生產品質佳之麥類,加上瀨戶內海之鹽為極品,其醬油亦甘醇可口。故鹽加上麵粉可混合有香氣與彈性之烏龍麵,醬油則用以調製湯頭,使讚岐烏龍麵有數百年之名聲。相傳日本之烏龍麵係出身讚岐地區之空海大師,其在唐朝期間至長安留學時帶回日本之食物,因價格便宜、製作簡單及容易烹煮,極受平民歡迎,逐漸流傳至日本各地,食用烏龍麵之歷史已逾千年。在香川縣之名勝金刀比羅宮中屏風畫作,其於1688年至1703年期間完成,畫中有三間烏龍麵店(見本院卷一第263 頁)。足見讚岐烏龍麵之歷史悠久與聞名程度。(2) 自1970年3 月14日起至1970年9 月13日止之期間,在日本大阪舉行之萬國博覽會,總計入場人數達64,218,770人,餐廳賣場之營業額達405 億日圓,我國亦參加設攤,長達半年之期間,讚岐烏龍麵攤位每日銷售6 千碗。依維基字典日文版之記載,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之宣傳時間可推至1960年代,讚岐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之1603年至1683年。在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經宣傳下,其國內知名度大為提升。根據香川縣農政水產部之記載,20世紀後半至21世紀初期,計有4 次讚岐烏龍麵之熱潮,分別為1969年、1987年、1995年及2002年(見本院卷二第87至118 頁)。(3) 朝日新聞前自1988年1 月6 日起至12月28日止,連續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專欄計49期(見本院卷二第178 )。(4) 自日本手打麵業界所出版之情報誌內容,所節錄日本讀賣新聞對全國消費者所作調查,對於日本四國各地名產或名勝認知度最高者,讚岐烏龍麵居首位,日本富士電視臺曾以讚岐烏龍麵為背景拍攝成電影(見本院卷二第179 至196 頁)。(5) 日本各學術團體、報章雜誌迄今仍經常爭相報導或探討讚岐烏龍麵,讚岐更成為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之地區,聞名於日本地區(見本院卷二第197 至265 頁)。準此,足證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廣受歡迎與重視之程度,故讚岐地理名稱與烏龍麵間有密切關聯性。原告固主張因其戮力經營10年有成,相關消費者對「讚岐サヌキ」,可直接聯想原告之麵食與餐廳云云,顯與事實有違。 (三)日本公平會有關讚岐烏龍麵商品之規範: 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於1976年頒布法令,規範業者對於標示為讚岐特產烏龍麵應具有之品質,諸如加水量、鹽分等項目。並明文規定應為香川縣內製造者,始能標示為讚岐特產(見本院卷二第149 至153 頁)。足證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已具有國家級之地位,受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日本嗣於2003年12月10日公布與生麵類標示有關之公平競爭規約及施行細則,其所提及之烏龍麵類,僅有讚岐烏龍麵,該規約規範之對象不包括在餐廳當場煮或自動調理販賣機販賣之麵(見本院卷第154 至177 頁)。在日本使用讚歧漢字、平假名與片假名雖可搭配其他圖文作為商標使用,然個人或公司行號產製之烏龍麵,倘不符合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頒布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平競爭規約所規定要件,則不可使用「讚歧」漢字或日文作為特產、原產地及名產之名稱使用。反之,雖未申請註冊以「讚歧」與其他圖文搭配作為商標使用,倘符合前揭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平競爭規約所規定之要件,亦可標示「讚歧」漢字或日文作為特產、原產地及名產名稱使用。職是,單獨使用「 讚歧」漢字或日本標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相關商品,在日本確實會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商品之生產製造地,係日本之讚歧地區,顯然影響相關事業在市場之交易秩序。原告生產之烏龍麵非香川縣內製造,其品質未與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相符,其使用「讚歧」作為商標圖樣,確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符合讚歧烏龍麵之規範。 (四)日本未准予單純讚歧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烏龍麵商品: 原告固主張日本有諸多廠商以「讚岐」、「さぬき」、「サヌキ」、「SANUKI」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餐飲類服務、麵類、調味品類等商品、服務,亦有企業以之登記作為公司名稱者云云。本院自應探討是否得以單純讚歧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烏龍麵商品。惟查: 1.日本特許廳之文字商標檢索系統以片假名「サヌキ」輸入查詢,經該商標檢索系統中之搜尋結果共有144 筆(見本院卷一第111 至116 頁),其中包含「讚岐」、「SANUKI」、「サヌキ」或「さぬき」相同文字者,僅有5 筆(見本院卷一第117 至130 頁)。是日本官方並未允許以單純之「讚岐」文字註冊在烏龍麵相關商品或服務,而與烏龍麵有關之商品或餐飲類服務,其商標圖樣除「讚岐」、「SA -NUKI」、「サヌキ」或「さぬき」文字外,均有包括其他文字。唯一單純以「さぬき」文字獲准註冊者,係指定使用在第7 類機械器具商品,其與烏龍麵商品並無關連。足見單純以「讚岐」、「SANUKI」、「さぬき」或「サヌキ」,申請作為烏龍麵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商標圖樣,在日本不准許特定第三人取得註冊。 2.原告所舉事例,雖有我國廠商有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其所指定之商品亦為當地所盛產之產品者,如指定使用於麵條、冷凍麵糰等商品之註冊第1171664 號「香川」商標;使用於麵條商品之註冊第1089160 號「信州」商標;指定使用於陶瓷製花瓶、陶瓷製裝飾品之註冊第993042號「九州」商標;指定使用於茶及芥茉醬等商品之註冊第641883、376681號「靜岡」商標。然均非單純以「讚歧」文字圖樣指定使用於烏龍麵商品,益徵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五)讚歧文字為任意性商標: 所謂任意性商標,係指商標圖樣所使用文字、圖形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熟悉者,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作為商標使用時,其與該商品或服務並無關聯,因其未有描述或暗示商品或服務本身,其具有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隔之識別性,故具有識別性。自本院自應審究原告使用讚歧文字作為系爭商標之圖樣,是否具有識別性。經查: 1.將讚歧漢字或日文使用於與烏龍麵無關之商品上,因無品質或產地無涉,即屬任意性標示或商標,應具有識別性,故可單獨以讚歧漢字、平假名或片假名單獨登記為商標。反之,倘單獨以「讚歧」標識使用在與烏龍麵相關之商品上,其對相關消費者之意義係屬地理位置之指示,會使相關消費者與日本香川縣特產或名產之烏龍麵產生混淆,故日本特許廳並無准許單獨以「讚岐」標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相關商品之註冊案例存在,應將「讚岐」搭配其他圖文而形成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始准註冊登記。 2. 原告登記地址在臺北市,其所販賣之烏龍麵等商品之製造處,則為桃園縣中壢工業區,均與日本讚岐無任何關聯。而加藤吉株式會社之技術,其無法代表全部香川縣之製麵技術,況香川縣當地製麵業者眾多,原告不得僅與其中一廠商有合作關係,則謂其有使用「讚岐」地名作為商標之權利。參諸商標是否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應以商標客觀上所傳達予相關消費者認知之意涵為準,而非以原告主觀為據。原告產品包裝上僅標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技術合作」,並未言明與讚岐有何關聯,致相關消費者無法知悉加藤吉株式會社為讚岐當地之廠商。職是,原告非設址或設廠在日本香川縣,且未將系爭商標限定使用在以讚歧產之烏龍麵為主之商品上,況其所銷售之烏龍麵顯非香川縣或讚歧地區生產,亦不符合特定之性質與品質,自不得於所銷售之「烏龍麵」上標示讚歧之漢字或日文。 (六)我國相關消費者就讚歧地理標誌之認識程度: 原告雖主張其多年以「讚岐サヌキ」作為品牌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上,在相關消費市場上廣獲好評,是原告之行銷「讚岐サヌキ」系列品牌,已受國人認識其產製之烏龍麵商品云云。自本院自應探討我國相關消費者就讚歧地理標誌之認識程度與其原因為何?然查: 1.參諸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我國自85年起至88年止之期間,前往日本之人次,分別約為60萬、65萬、67萬、72萬人次,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並有逐年增加趨勢。而國內旅遊業者自60年代起即在各大報登載相關廣告資訊,以促銷日本四國旅遊。我國日華辭典與旅遊指南亦有介紹日本地名讚岐之資訊,其事證有:(1) 68年、81年、84年、87年經濟日報;(2)83 年、87年中國時報;(3)86年工商時報;(4)87 年聯合報、民生報;(5) 國73年、83年增訂版之日華大辭典、大新明解日華辭典之末頁日本地圖;(6) 87年修正2 版4 刷之新編日華大辭典及67年再版之綜合日華大辭典之索引頁;(7) 自立晚報社之76年1 月出版「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書籍,其記載有關日本四國香川縣高松、栗林公園等旅遊景點之相關資訊,依日本栗林公園所為之入園人數統計,僅計算旅行團,可知臺灣旅行團於1998年至栗林公園參訪者達 5,586 人次為各國之冠(見參加人在評定程序提出之附件28)。準此,臺灣地區人民赴日旅遊風氣甚盛,臺灣旅客應知悉四國地區、香川縣或讚岐市等地理區域。是我國人民對讚歧地區之認識,並非始自原告行銷其烏龍麵商品所致。 2.臺灣地區之各大報紙與雜章前自60年代起,就有諸多促銷或報導有關日本四國旅遊之行程,故至四國地區旅遊風氣甚盛,就四國之香川縣特產讚岐烏龍麵,當耳熟能詳。參諸1998年2 月13日之東南旅行社及1999年天喜旅行社、建安旅行社、悅群旅行社之宣傳所顯示,天喜旅行社之1999年7 月份單月出團量計156 團,達4,880 人次。且天喜旅行社行程表中亦記載次日行程午餐為四國讚岐烏龍麵套餐等情(見本院卷二第266 至295 頁)。可知臺灣地區人民前往日本四國旅遊之盛況,讚岐烏龍麵早為臺灣地區之相關消費者所熟知,縱使無原告產製之烏龍麵商品,亦不減我國相關消費者喜好讚岐烏龍麵之程度,故原告不得將我國相關消費者認識讚岐烏龍麵之主要原因,歸功於原告產製與行銷烏龍麵之相關商品甚明。 3.日本政府為推廣日本旅遊與介紹讚岐烏龍麵等事項,陸續至臺灣地區設置機構與舉辦活動如後:(1) 日本交流協會前於1972年在臺北及高雄成立事務所,其網站偶特別推薦讚岐烏龍麵(見本院卷二第330 至341 頁)。(2)臺北國際會議廳於1993年5 月28日舉辦之JAPAN NIGHT 展,共有2 千多人參與,期間有發放讚岐烏龍麵,由展覽會場現場,可看見會場上讚岐烏龍麵之招牌(見本院卷二第356 至364 頁)。(3) 香川縣政府觀光局嗣於1998年9 月7 日至10日至臺灣訪問,發給旅行社業者中文地圖以建議行程,該等型錄中均有當地特產讚岐烏龍麵之介紹(見本院卷二第365 至373 頁)。(4) 日本事務局於1999年11月4 日至7 日,派員至臺灣地區參加在世貿舉行之臺北國際旅展,依據會後之四國觀光推進協會所作參展報告可知,當年四國之攤位,有印製中文四國觀光寫真計255 冊、中文四國行程參考手冊有900 冊、中文四國觀光導覽有3 千冊、四國各景點型錄計3 萬9 千份、資料袋11,800份供與會者索取。本次參展期間,計有800 人接受問卷調查,問卷調查結果,有13 .7%之人曾前往四國地區,37.4% 之人知悉四國,兩者合計逾半數(見本院卷三第1 至56頁)。(5) 香川縣獅子會自1970年代起即經常往來臺灣,拜訪臺灣各地獅子會進行深度交流,臺灣新竹縣忠信高中於1996年有至香川縣訪問,並與當地高中定期交換學生。自香川縣官方資料顯示,自1990年代起,香川縣有諸企業來臺灣地區設廠或進行商業活動(見本院卷三第295 至374 頁)。準此,我國相關消費者早已知悉讚岐為日本之地名,並為知名之旅遊勝地,因當地特殊地理環境,故產製之烏龍麵享有盛名,深受相關消費者之喜好。 4.臺灣地區行銷讚岐烏龍麵行之有年,茲舉下列事證說明之:(1) 臺北市○○街七條通前於1984年起已開設一手打烏龍麵店,其招牌上明白標示著讚岐之平假名「さぬき」,網路上對該店亦有諸多報導(見本院卷四第14至15頁) ,是臺灣早在1980年代就有讚岐烏龍麵之存在。(2) 自立晚報社於76年1 月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書籍,有介紹日本讚岐地區(見本院卷四第38至45 頁)。(3) 臺北Sogo百貨美食街前於1988年起即設櫃販賣讚岐烏龍麵,自設櫃照片可知,在店面看板有明顯揭示:在日本僅要提及烏龍麵,即指さぬき此地所生產之烏龍麵而言。現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之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及彈性等特點,為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嘗試之(見本院卷四第46至48頁)。(4) 臺灣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成立於73年,並於80年起在臺北各大農產超市及裕毛屋等各大連鎖超市,行銷讚岐烏龍麵(見本院卷四第49至53頁)。(5) 國際商聯有限公司自82年起自日本引進養老乃瀧、真鍋咖啡館、砂怒磯手打麵等連鎖店,自國際商聯有限公司發予給加盟業者之公司簡介內容可知,「砂怒磯」為「SANUKI讚岐」之音譯,加盟業者均應購買總公司自日本進口之特殊製麵機(見本院卷第54至87頁)。故臺灣相關消費者經過該等連鎖加盟店之體系,已熟知「SANUKI讚岐」為以手打麵聞名之日本地名。(6) 高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於1999年1 月20日出版之「日本深度探索」書籍,有介紹日本讚岐地區,繼而由各大書刊雜誌出版社刊載有關讚岐與烏龍麵之深厚因緣,益徵讚岐地理名稱對臺灣地區相關消費者而言,為早已習知之日本地名(見本院卷第108 至119 頁)。 5.原告與日本香川縣之加藤吉株式會社間於1998年5 月5 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原告斥資3 億元,在中壢工業區設置符合FGMP衛生安全標準之冷凍麵生產線,引進加藤吉株式會社之製造技術,由原告在臺灣製造行銷(見原告在評定程序提出之附件4 至5 )。故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自立晚報、中央日報及民生報等報紙報導該技術合作情事。本院認為原告對冷凍麵市場所投入之資金成本不低,衡諸常理,其於簽約前必先深入瞭解合作廠商之規模、背景等相關資訊。原告於簽約後,旋即於87年6 月11日以「サヌキ」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而申請商標註冊。參諸原告之宣傳行銷手冊記載: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之香川縣,為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之地方,超深度之烏龍麵紀行等語(見參加人在評定程序提出之附件84)。職是,堪認原告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知悉讚岐(サヌキ)為日本地名,且為烏龍麵著名產地。 6.綜上所陳,參諸對日本讚岐烏龍麵之相關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之形成,其需要時間、經驗技術及文化等因素之傳承與累積。而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間有文化、旅遊、商務等往來密切之事實,應堪認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特產之相關訊息。故香川縣讚岐地區之烏龍麵,足以與新竹米粉在臺灣地區之地位相比。再者,在日本香川縣生產製造與符合特定性質、品質之「烏龍麵」,始得於單獨標示「讚歧」漢字,且系爭商標註冊之前,我國與日本往來頻繁,且有關「讚歧烏龍麵」之報導散見於各大報章雜誌,且銷售「讚歧烏龍麵」之商家多宣稱其產地為日本「讚歧」地區,徵諸原告之宣傳行銷手冊上亦記載「日本香川讚歧烏龍麵之故鄉」,益徵「讚歧烏龍麵」係指產地為日本讚歧地區之事實,除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外,原告亦得得知此事。 (七)相關消費者有誤認誤信商品品質與產地之虞: 原告固主張其於產品外包裝上均標示其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之字樣,相關消費者不會對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且系爭商標業因其長期廣泛使用,已具有極高之知名度,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云云。本院自應審「讚歧」文字之商標圖樣,就原告產製之烏龍麵相關商品而言,公眾是否有誤認誤信其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然查: 1.烏龍麵之前單獨標示「讚歧」漢字在日本,即代表產地係來自「讚歧」地區,已如前言。縱使原告於其商品包裝上標示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之字樣,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仍為原告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在「讚歧」地區,生產製造而進口至我國之烏龍麵。職是,系爭商標圖樣上僅為「讚岐」漢字,並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相關商品,自有致公眾誤認其商品產地之虞,自難認相關消費者觀看見中文「讚岐」,即會直接聯想係原告所生產製造之烏龍麵商品,而不致將之與日本地名「讚岐」產生直接之聯想,致有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情事。 2. 按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商標法第54條定有明文。此為商標應撤銷之例外情況裁決。原告雖主張縱認國內之相關消費者知悉系爭商標圖樣之「讚岐」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廣泛使用,被告應依商標法第54條規定為情況評決云云。惟本院認為系爭商標無情況評決之事由,茲說明如後:(1) 依原告於97年6 月4 日評定答辯附件9 網頁資料所載:烏龍麵生產量、消費量均為日本第一之烏龍麵聖地,香川為讚岐烏龍麵之旅。(2) 參加人評定附件62之89年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BLANCA雜誌亦載述:香川縣古稱讚岐之國,此地之烏龍麵延續古地名,稱為讚岐烏龍麵,是每位至香川縣必嚐必買之名物美食。(3) 參加人評定附件67之90年2 月10日TVBS周刊報導:讚岐烏龍麵口感一級棒,所謂讚岐是日本古代一個諸侯國名稱,係指現在位於四國北方之香川縣。(4) 參加人評定附件73之2002年4 月TaipeiWalker雜誌報導:香川曾被稱為讚岐國,頗負盛名之讚岐烏龍麵係出產於此,可說是烏龍麵之故鄉。(5) 參加人評定附件95之2008年9 月5 日自由時報報導:提及到烏龍麵,就使想到日本之讚岐。(6) 參加人評定附件9 至12等報章雜誌介紹報導內容可知,自系爭商標註冊後迄今,國內報章媒體仍持續大篇幅報導介紹,有關讚岐為日本地名及其特色美食讚岐烏龍麵等相關訊息。準此,我國相關消費者觀看中文「讚岐」,易產生其為日本知名烏龍麵產地之認知印象,自難認於本案評決時,相關消費者已不致對系爭商標所表彰烏龍麵等商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難認有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3.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信賴保護原則有三要件:(1) 信賴基礎,即人民主張其合理信賴應受保護者,須行政機關有表示國家意思於外之外觀,或事實行為存在,以為信賴之基礎。(2)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如運用財產或為其他處理,而產生法律上之變動。(3) 信賴值得保護,受益人誠實與未虛偽陳述,行政機關嗣後欲去除此項信賴基礎,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將因之受有損害。而利害關係人得經由評定程序申請評定已註冊之商標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8 條後段、第119 條,修正前商標法第52條、修正後商標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我國商標註冊制度採審查制,其審查程序分為申請案之審查與公眾審查,公眾審查可分異議、評定及廢止等程序,是商標評定制度,藉由公眾審查或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重新審查,以發現商標之註冊是否確有法定應不准註冊之事由,故原告申請系爭商標時,本可預見未來有遭評定撤銷之可能,且亦知悉讚歧烏龍麵之產地為日本讚歧地區,揆諸前揭說明,即無所謂信賴原則可言。原告雖陳稱被告核准系爭商標之註冊後,原告已投注鉅額資金經營,倘系爭商標遭撤銷,則多年戮力經營之成果將付諸流水,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違人民信賴保護原則云云。即不足為憑。 4.按商標包含或由不實產地之地理標示所組成,倘在會員國內使用此地理標示於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本質上將致公眾誤認該商品之實際產地者,會員應依法定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不准此商標之註冊或評定其註冊無效,TRIP-s第22.3定有明文(本院卷一第170 至174 頁)。原告雖主張我國業者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亦不乏其例;日本國內亦有廠商以「讚岐」等作為商標圖樣申准註冊之案例;且「讚歧」中文字樣,在大陸業經准予註冊為0000000 號商標,「SANUKI」英文字樣,亦於大陸經準註冊為0000000 號商標,倘我國不准註冊,則會發生各國商標審查不一致之情形云云。然原告所舉我國廠商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在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之案例,核其商標圖樣與本件均屬有別,案情各異,屬另案問題,且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要難比附援引。況日本國內並無廠商以單獨之「讚岐」漢字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相關商品,作為商標圖樣申准註冊之案例,其與本院判斷並無不同。參諸商標制度採屬地主義,各國國情不同,商標法制及審查基準均有差異,縱使商標在他國取得登記,然未必得在我國申請註冊獲准。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系爭註冊第844818號「讚岐」商標於87年6 月11日申請註冊前,我國相關消費者與原告均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理名稱,且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原告申請指定使用於烏龍麵、拉麵、麵條等麵食,暨相互搭配食用之粥、飯等商品,客觀上易使相關消費者聯想該等商品,係產製在讚岐地區,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是系爭商標核屬有86年5 月7 日修正公告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規定應予撤銷商標權之情事。職是,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吳羚榛 附表:系爭商標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