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民國100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樺島泰貴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呂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經訴字第100060990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87年6月1日以「さぬき」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商品,向被告(原名中央標準局,於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87769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樺島商事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 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現行商標法第 2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以99年11月30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79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844696號『さぬき』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5月4日經訴字第1000609907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系爭商標並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⒈系爭商標圖樣上之外文「さぬき」雖為「讚岐」之平假名,但在我國日文教育並不甚普遍,因此,以一般消費者對日文熟悉之程度,顯然並無法將「さぬき」與「讚岐」產生直接之聯想,「さぬき」自非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地理名稱,原告以之作為系爭商標圖樣,顯然具有商標識別性,且不會有致誤認誤信所表彰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甚至進而購買意願受到影響。 ⒉地理名稱常因時代背景之變遷而有其沿革,同一地理位置之古、今地名時有不同。而「讚岐」雖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但其係於西元2002年始成為香川縣東部的一市,而參加人所提供之西元1999年3月民生報報導內容,其開宗明義即提 及「在全球旅客的日本行程中,日本四國地區似乎特別容易被遺忘,台灣旅行團體旅遊,很少從本州進到四國。位於四國的香川縣最近積極開發台灣市場,向台灣旅客推薦當地最具代表性的栗林公園、瀨戶內海新鮮海產、手打烏龍麵等特色小吃,希望台灣旅客能將行程拉進香川縣」,然系爭商標早在87年6月11日即提出註冊申請,從而可知,在系爭商標 申請註冊前,台灣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存在。 ⒊「さぬき」系列商標業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多年,在消費市場上擁有極高的知名度,顯然具有表彰單一產製主體之商標識別性,且無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⑴查原告為國內知名的企業集團,西元1974年股票即公開上市,西元1979年起陸續成立關係企業,展開多角化經營,事業體涵蓋的業務範圍除了日常生活清潔用品外,更已跨足油脂、冷凍麵糰、速食麵、冰品、飲料、餅乾、冷凍食品及精緻餐飲業等。而原告於西元1998年投資3億元跨足 冷凍麵市場,並引進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的製造技術,由南僑在台生產製造及行銷,為台灣建構第一條冷凍麵生產線,注入台灣餐飲市場麵食新風貌。而與原告技術合作之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即係位於日本香川縣,此技術合作之事實亦清楚標示於產品之外包裝上。由於原告是第一家投入冷凍麵生產的廠商,並與日本冷凍麵第一大品牌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產品口味獨特,多年來,原告一直以「讚岐」併同「さぬき」作為品牌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上,口味極為多樣化,在消費市場上引領風騷。原告為提昇產品之知名度及曝光率,不惟於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刊登廣告,並積極於各國參展,同時不定時舉辦試吃推廣活動,產品通路遍及台灣各地,總計有超過1萬個據點,許多知名餐廳亦使用原告之「讚岐さ ぬき」急凍熟麵及調理包系列產品。原告更於西元1999年跨足精緻餐飲事業,目前已有5家店營運,營業額相當驚 人。茲檢呈營業額、銷售量統計表、行銷投資金額、各大通路型態、廣告資料、賣場試吃照片、食品展參展照片、歷年來試吃人次統計表、產品種類表及營業點照片等資料供參酌。 ⑵基於信賴「讚岐」、「SANUKI」、「さぬき」、「サヌキ」系列商標合法取得註冊,原告投資鉅資辛苦經營成果如下:①投資生產線:自88年開始斥資3億元引進冷凍麵生 產線,正式量產。②自88年至97年對日本香川縣加卜吉株式會社支付之技術報酬金:總計13,602,806元。③自87年至100年5月共支出行銷費用177,256,800元。行銷投資項 目包括:媒體廣告、記者會、大型食品展6次(於台灣、 德國、新加坡、巴黎均曾推出)、大型試吃推廣活動7次 、普通通路試吃不下500次。④行銷通路:10,000多家。 ⑤表彰系爭商標之麵類商品銷售金額:原告自行銷售之總金額為:641,832,000元、原告被授權人皇家可口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皇家公司)銷售之總金額為:949,587,000 元。⑥餐廳銷售金額:原告自88年至97年自行銷售之總金額為:78,997,696元、原告被授權人皇家公司自94年至96年之銷售總金額為:206, 541,320元、原告被授權人僑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至96年之銷售總金額為:349,868,364元。原告戮力經營10年有成,「讚岐さぬき」系列 品牌已受國人所認識,市場成熟,消費者對於「讚岐さぬき」即直接連想到南僑的麵與餐廳。詎料參加人日商樺島商事有限公司漁利原告辛苦經營成果,搶搭「讚岐さぬき」系列品牌之便車,未經原告同意即違法使用系爭商標並對系爭商標提出評定,再運作日本國各界的不當政治經濟及媒體壓力,致使被告無法嚴守行政中立,輕率撤銷原告信賴本國合法註冊而應受保護的系爭商標專用權益,該搶搭便車之行為實不應予以認同。 ⑶由前述證據資料觀之,系爭商標產品多年來業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推廣銷售烏龍麵,已佔據9成以上市場,在消 費市場上已具有極高之知名度,並給予相關消費者產生深刻之辨識印象,此亦有顧客意見調查統計報告可供審酌。因此,消費者視及系爭「さぬき」商標自能與原告之急凍熟麵系列產品產生直接單一的聯想,認識其為表彰原告產品之標識並藉以與他人相區別,自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系爭商標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至為明確。 ⒋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消費者經過反覆觀看、接觸之後,早已熟悉此種商標型態,自得以藉之區辨商品/ 服務來源為何: ⑴我國廠商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實乃因商標本身即具有廣告功能,一般廠商用以表彰商品之商標文字,尤其特別喜愛採用標榜性或隱含譬喻商品/服務 之字眼,俾使消費者易於記憶,同時達到商品/服務廣告 之功能。據原告查名發現,在商標註冊實務上,不乏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而所指定之商品亦為當地所盛產之產品者(例如:指定使用於麵條、冷凍麵糰等商品之註冊第1171664號「香川」商標,「香川」即係 「讚岐市」所在之日本四國島香川縣。註冊第1089160號 「信州」商標、註冊第993042號「九州」商標、註冊第641883、376681號「靜岡」商標等)。 ⑵至於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諸如:佐賀、福岡、熊本、越前、伊賀、伊豆…等,可見此類型商標實為消費市場上慣見之標示方式,消費者並不會因為產品或服務以日本地名為品牌標示,即會發生誤認誤信商品/服務品質之情形,也 不會有誤認誤信該些產品或服務係來自日本地區之產品或營業之虞。甚至在參加人本國日本未認定其戰國時代的傳說名稱「讚岐」、「さぬき」、「サヌキ」、「SANUKI」不得作為商標申請,其顯然足以作為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觀諸原告於日本查詢之結果發現,已有諸多廠商以「讚岐」、「さぬき」、「サヌキ」、「SANUKI」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餐飲類服務、麵類、調味品類等商品/ 服務,更有企業以之登記作為公司名稱者。而原告之「讚岐」、「さぬき」、「サヌキ」、「SANUKI」系列品牌之餐飲服務及急凍熟麵、冷凍速食調理包等產品,不惟於我國廣泛行銷近10年之久,並已出口至瑞士、香港、澳洲、加拿大、印尼、奧地利、德國…等國,不論在國內、外均具有相當高之知名度,在交易上更已成為原告商品/服 務之識別標誌,自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⒌縱使係日本地名亦非必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更何況系爭「さぬき」商標在臺灣為消費者所知悉乃原告持續廣泛使用多年之成果,該標識具有表彰單一產製主體之商標識別性,且無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其註冊並無違法。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諸如:佐賀、福岡、熊本、越前、伊賀、伊豆等,可見此類型商標實為消費市場上慣見之標示方式,消費者並不會因為產品或服務以日本地名為品牌標示,即會發生誤認誤信商品/服務品質之情形,也不會有誤認誤信該些產品或服務係來自日本地區之產品/營業之虞。甚至在參加人本國日本亦未認定其戰國時代的傳說名稱「讚岐」等及其音譯外文「SANUKI」不得作為商標申請,其顯然足以作為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 ㈡退萬步言,縱使國內消費大眾知悉系爭商標圖樣上之外文「さぬき」為「讚岐」之平假名,且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之廣泛使用,於評定時已無前開條款規定之情形,應有商標法第54條規定之適用。原告自87年5月以 「讚岐」併同「さぬき」商標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以來,經由在各媒體刊登廣告,並透過不同通路銷售,業已使得「讚岐」、「さぬき」、「SANUKI」急凍熟麵系列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此有原告前所檢呈之廣告行銷資料可稽,足見原告於註冊後大量使用系爭商標,已在市場上建立相當高的知名度。而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當時,無論「讚岐」「さぬき」既非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地理名稱,知悉「さぬき」地區產製烏龍麵者自是極其有限,因此,消費者一視及系爭商標,自僅當然會與原告產生單一直接之聯想。尤其,系爭商標使用之急凍熟麵系列產品,係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此事實亦清楚的標示在系爭商標所附載產品的包裝上,消費者自不會對其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被告實應適用商標法第54條之規定為情況評決。 ㈢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顯有違法與不當,應予撤銷:⒈查系爭商標在88年間獲准註冊當時,國內民眾並不知悉其為日本地名,更遑論透過該標識而誤認誤信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若國內消費者當時已知悉,何以被告當時會核准系爭商標註冊?基此,系爭商標在註冊當時並未違法,至為明顯,被告與訴願機關卻以註冊後十餘年的現今為基準,考量現時消費大眾之認知狀況逕為系爭商標違法之評決,然現今消費大眾之認知並非當時消費大眾之認知,在法條構成要件之適用上已有未合,況且現今消費大眾之認知部分來自原告大量使用行銷,部分來自有心人之操弄與政治力之介入,行政機關考量事後外力之影響逕撤銷原告合法註冊且投注巨資經營行銷之商標,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⒉原告獲日方技術授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時,主觀上亦認定其為商標而非地名:原告自87年間投資3 億元跨足冷凍麵市場,並引進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下稱加藤公司)的製造技術,由原告在台生產製造及行銷,為台灣建構第一條冷凍麵生產線。與原告技術合作之日本加藤公司,即係位於日本香川縣,當時加藤公司之社長加藤義和任香川縣觀音寺市市長,連任16年,原告10年來每年均需支付2%銷售總額作為技術報酬金,對於香川縣實有鉅額的回饋。又「讚岐」、「さぬき」商標於中國大陸亦已申請為註冊商標,此2件註冊商標的指定商品皆包含麵條,分別由「青島亞 是加食品有限公司」、「青島佳聯日式舞敦麵有限公司」取得商標註冊,此二商標權人分別由「日本香川縣加卜吉株式會社」、「日本東京都的共生商事株式會社」投資。據此,日本境內甚至香川縣的企業,皆認定「讚岐」、「さぬき」為商標,並透過申請註冊的方式取得商標權,原告的系爭商標實無構成前揭條款規定之違法,被告與訴願機關並未考量。況且,禁止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之商標,於有商標審查制度的國家皆應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至於在大陸得以註冊,在我國則不准註冊。 ⒊「讚岐」一詞是否等同於日本香川縣的古地名尚有疑義,遑論其平假名「さぬき」:參酌「中日網旅遊頻道」旅遊資訊信息上的資料,香川縣過去曾被稱為「讚岐之國」,此名稱的由來自古就有各種記載。日本書紀中此地被稱為「瓚吉」,在日本書紀續篇中被稱為「紗撥」,播磨風土記中被稱為「瓚藝」,正危院文書中被稱為「瓚岐」,而在古事紀、萬葉集和古語拾遺等書籍中則開始被統一稱為「瓚岐」。由是,「讚岐」一詞是否等同於日本香川縣的古地名實尚有疑義,對於現代而言,香川縣最著名的食物為讚岐烏龍麵,而香川縣的麵條在日本是負有盛名的,「讚岐」不過是烏龍麵的品牌。這也是原告在發展急凍熟麵系列產品時將之申請為註冊商標的當下情況,也代表著「讚岐」、「さぬき」商標於中國大陸亦已申請為註冊商標的背景因素。「讚岐」、「さぬき」對於原告而言,起始即在引進日本技術,成為急凍熟麵的品牌,苦心經營之下已成為消費者心目中急凍熟麵的知名品牌,系爭商標實不會引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影響購買意願,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⒋原告訴願時並未主張商標法第23條第4項之規定,所稱大量 行銷使用乃欲說明現在消費者之所以認知「讚岐」、「さぬき」,很大部分因素是來自原告之大量使用,在衡量是否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時,不應倒果為因,將原告大量使用之結果視為註冊當時消費者之認知。 ㈣參加人主張「尚更小吃店」曾在台灣使用「さぬき」標示云云,惟該小吃店於西元1984年(即73年)尚未營業,「尚更小吃店」是在西元1995年(即84年)才設立的商號,參加人提出之西元1984年(即73年)簡介及相關資料並非對外公開資料,不能作為台灣民眾習知習見「さぬき」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之事證,原告早已答辯駁斥不具證明力。 ㈤原告在我國註冊並推廣系爭商標前,我國民眾對於「さぬき」商標並不熟悉,系爭商標經原告斥鉅資推廣而在台灣家喻戶曉,參加人所稱攀附云云,實有誤解。原告在與日本廠商協談技術授權等合作案時,並非將「さぬき」(讚岐)作為地名認知,而是當成烏龍麵之品牌,此觀諸日本當地即有許多以讚岐為品牌之烏龍麵,即可推知、印證,而參加人於被告審理時所提附件84之資料當中,原告敘述語法亦將「讚岐」、「さぬき」當作品牌而非地名,可見原告在宣傳時明顯係將「讚岐」、「さぬき」當作品牌,日本四國香川縣才是地名之表示。 ㈥綜上,相同之「さぬき」商標在日本有不同廠商註冊,且有以之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加以使用之情形,顯然日本方面亦認為「さぬき」是一種品牌而非地名。類似之地名,例如「信州」、「富士」、「香川」經註冊為商標者比比皆是,且民智既已大開,一般消費者對於品牌運作及標示於商品之情形甚為熟悉了解,例如:並不會產生富士牌照相機源自於富士山之聯想,或者信州牌麵條源自於信州之聯想,系爭商標之情形與其他商標之註冊情形雷同,基於商標法之法理、行政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亦無特別擴大爭議加以聚焦之必要,故系爭商標並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或現行商 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㈦並聲明:⒈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稱: ㈠本件系爭商標係於88年3月16日註冊,其商標之評定核應適 用8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又商標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本件系爭商標係92年11月28日商標法修正施行前註冊,而系爭商標所涉之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業經 修正施行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於修正施行前後法 條規定均為違法事由。又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序文明定,商標圖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冊」,故系爭商標有無不得申請註冊之情事,應以商標申請日為判斷時點。 ㈡經查: ⒈四國為日本四大島嶼之一,其由香川、德島、愛媛、高知四縣所組成。其中,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戶內海,古地名稱「讚岐」(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高松市,為香川縣縣府所在地,既是對外交通樞紐,四國的大門戶,亦是香川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市內並有著名的栗林公園、島屋、五色臺等著名景點,是極具觀光價值之城市,常為四國旅遊之出發地點。 ⒉又香川縣因面臨瀨戶內海,氣候溫暖少雨,其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的小麥、水質,搭配瀨戶內海的鹽及傳統製麵技術所產製的讚岐烏龍麵而聞名。據維基百科日文版資料所載,「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來宣傳時間可推到1960年代,…讚岐的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即1603至1683年)」、「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大地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的餐廳就推出讚岐烏龍麵這道菜,…,每天提供的6000碗麵全部銷售一空。…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烏龍麵店除了味道的堅持之外,再加上個性化的發展使得顧客人數大增。例如1992年東京電視台武田鐵矢主持的美食節目,1993年日本電視台吉村明宏主持的美食節目都曾到當地採訪,之後東京各個電視台每年也在節目上介紹讚岐烏龍麵或有特色的烏龍麵店,增加了讚岐烏龍麵的曝光率。進入2000年後,讚岐烏龍麵的介紹更從原有的電視媒體擴展到各大媒體。…」;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976年頒布之有關生麵類標示之公平競爭規約及公平競爭規約施行細則中,即規範業者對標示為讚岐特產之「讚岐烏龍麵(さぬきうどん)」,須為香川縣內製造及其應具備之成分含量比例;而日本朝日新聞並曾於1988年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さぬきうどん物語)」」專欄;1998年發行之日文旅遊雜誌亦對香川縣的美食店及讚岐烏龍麵多有介紹報導,是足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廣受歡迎及重視之程度。 ⒊再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我國86-88年間(000000000年)前往日本分別約為65、67、72萬人次,得見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並有逐年增加趨勢。且依參加人檢送之附件28可知,國內旅遊業者於民國60年代起即在各大報,例如68、81年經濟日報、83年中國時報、86年工商時報、87年聯合報等,刊登促銷日本四國旅遊之相關廣告資訊。且國人亦可由87年修正二版四刷之新編日華大辭典及67年再版之綜合日華大辭典之索引頁,查到有關日本地名「讚岐(さぬき)」之資料;或由73年、83年增訂版之日華大辭典及大新明解日華辭典之末頁日本地圖上,查知「讚岐(さぬき)香川」/「讚岐香川」之地理位置;或於自立晚報社76年1月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一書中,得知有關日本四國香川縣高松、栗林公園等旅遊景點的相關資訊(參參加人檢送之附件91)。再者,依日本栗林公園所做的入園人數統計,僅計算旅行團(尚不計自由行者),可知1998年(平成10年)台灣旅行團到栗林公園參訪者達5586人次,為各國之冠(參參加人檢送之附件33)。是以國人赴日旅遊風氣之盛,且至四國香川縣栗林公園一地旅遊之人數亦不少,又國內介紹四國旅遊之相關行程、廣告、書籍所在多有,故原告稱台灣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存在,尚無可採。 ⒋再據參加人檢送之附件101 、102 ,香川縣觀光振興指南、平成10年商工勞動行政概要,得知日本香川縣官方於1996、1998年間積極推行振興香川縣觀光,其中包括整修栗林公園吸引觀光客等宣傳;而將附件52、53、56香川縣政府印製之中文觀光旅遊簡介及香川縣之電話區碼相互搭配亦得推知,香川縣官方於1997年10月之前即有印製發放供台灣遊客免費索取之旅遊簡介,其上即有介紹讚岐烏東(即烏龍麵)、讚岐民藝館、讚岐兒童樂園等。又香川縣政府除在日本國內積極推廣觀光外,香川縣議會日華親善文化觀光訪問團亦於000000000 年間3 次來台參訪,並舉行觀光說明會,向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各大旅行社,例如東南旅行社、良友旅行社、康莊旅行社、天龍旅行社、新亞旅行社、天喜旅行社等,以及各大報章雜誌社,諸如聯合報、中時晚報、自由時報、儂儂文化機構等有關單位及觀光旅遊業之相關從業人員,介紹香川縣之觀光景點與當地特色餐飲「讚岐(さぬき)烏龍麵」。另方面,據參加人檢送之附件48日本香川縣國際交流協會統計資料、附件49台灣羅東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高松獅子會000000000 年往來交流資料、附件50日本香川縣1994年貿易關係企業名簿、附件82台灣高雄西子灣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當地獅子會000000000 年往來報導資料,顯示至遲1976年起,國人及相關團體即有至日本香川縣留學、訪問或進行商業等活動,並於85至87年間對國內旅行業者及消費者積極推廣香川縣觀光景點及讚岐(さぬき)烏龍麵之事實。是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以日本香川縣官方對當地觀光產業之積極推動,及我國和日本香川縣一地雙方參訪交流之年代久、往來頻繁,國內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應可知悉讚岐(さぬき)為香川縣之古地名,且其係以產製烏龍麵而聞名。 ⒌且由參加人檢送之證據附件10,1988年10月29日台北sogo百貨美食街讚岐烏龍麵設櫃照片,在店面看板即明顯揭示「在日本,只要提起烏龍麵,即指『さぬき』此地所生產的烏龍麵而言。現在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的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彈性、三種特點的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嘗試之」;附件35,1993年5 月台北國際會議廳舉辦JAPAN NIGHT 展之相關資料及照片,得知在2 千多人參與的JAPAN NIGHT 展覽會場上曾發放讚岐(SANUKI)烏龍麵。又附件10,1999年3 月民生報刊載之報導內容即指出,「香川縣讚岐地區的烏龍麵,就有如新竹米粉在台灣屹立不搖的地位」;附件11,1999年5 月TO'GO 旅遊情報雜誌於「探索瀨戶內海風情」一文提到,「…這趟四國之旅,…,讓我們一行人嘗到了道地的當地美食,例如…手工烏龍麵等。」並在文章左下角置有包裝上標示著「讚岐」字樣的烏龍麵實物照片;1999年8 月4 日民生報「香川縣的誘惑」報導中提及,「讚岐烏龍麵QQ有彈性,提到讚岐,日本人就會流口水啦,因為最有彈性、咬下去還有彈回來感覺的烏龍麵,就是讚岐的名產…」,該附件10、11報導刊載時間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數個月,惟參前述日本對讚岐烏龍麵的相關使用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的形成,本是需要時間、經驗技術、文化等各因素的傳承與累積,絕非一蹴可幾。又參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即有旅遊、商務往來密切之事實,故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之特產等相關訊息。 ⒍另依據原告檢送之證據資料附件4-5 ,原告與日本香川縣加藤公司於1998年5 月5 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1998年5 月6 日之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央日報等各大報報導資料,得知1998年5 月5 日原告與日本第2 大冷凍食品的加藤公司簽定冷凍麵技術合作契約。由原告斥資新台幣3億 元,在中壢工業區設置符合FGMP衛生安全標準的冷凍麵生產線,引進加藤公司之製造技術,由原告在台製造行銷。核原告對冷凍麵市場所投入之資金成本不低,依常理判斷,其於簽約前必先深入瞭解合作廠商之規模、背景等相關資訊,又原告於簽約後旋即在87年6 月11日以「さぬき」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並參酌參加人檢送之附件84,原告於其宣傳行銷手冊上所載之「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方、超深度的烏龍麵紀行」等語,堪認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名,且為烏龍麵著名產地。 ㈢本件綜合上開資料,堪認於系爭商標87年6 月11日申註冊日前,我國相關消費者,包括原告已知悉「讚岐(さぬき)」為日本地名,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又日文字包括漢字及假名,系爭商標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並單純以日文平假名「さぬき」之文字型態呈現,更易傳達予消費者系爭商標商品係源自日本之印象。從而本件原告以「さぬき」作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麵食及經常與之相互搭配食用之粥、飯等商品,客觀上易使消費者聯想該等商品係產製於讚岐(さぬき)地區,自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應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㈣至原告答辯爭執部分: ⒈原告所舉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理名稱作為商標,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不乏其例,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消費者經過反覆觀看、接觸之後,早已熟悉此種商標型態,自得以藉之區辨商品/ 服務來源為何一節,據原告檢送附件8-12,以日本地名獲准註冊諸商標案例,核其所舉註冊商標,除部分已到期消滅外,其餘商標圖樣或有附加圖形、文字設計而與本件系爭商標有別,或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產地地名無關,與本件商標外文「さぬき」為日本烏龍麵著名地名,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等商品,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之案情有別,且基於商標審查採個案審查拘束原則,縱有訴願人所指獲准註冊之事實,仍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自不得比附援引執為本件商標應准註冊之論據。 ⒉原告主張系爭商標商品產製技術,係引進日本香川縣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公司,且原告亦將此技術合作清楚的標示在系爭商標所附載產品之包裝上一節,查原告固與日本香川縣之加藤公司有技術合作關係,惟此與系爭商標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地之虞,殊屬二事,縱原告於產品包裝上標示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仍無解於本件系爭商標上單純外文「さぬき」,有致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之產地之虞。 ⒊再就原告所提系爭商標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多年,在消費市場上擁有極高知名度,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之識別標誌,況且縱然「さぬき」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廣泛使用,於評決時已無致公眾對其產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一節,查原告雖主張其廣泛使用系爭商標商品多年,已成為原告之識別標誌,惟按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固為商標第二層意義之規定,商標之使用符合 該第4項之規定者,固不得再以有不符合第5條第2項規定為 不得註冊之理由。惟因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並不在 同法第23條第4項規定適用之內;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意旨,係在維護社會公平競爭之秩序,並避免一般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商品性質、品質、產地等發生混淆誤認而購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918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商標外文「さぬき」,既如前述有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誤信其產地來源之虞,已如上述,是原告主張,亦難可採。再者,原告另主張商標主管機關於處理評定案件時,應考量被評定商標於申請註冊後至評決前所發生之事實變化,並檢附申請註冊後至評決時之使用證據,作為系爭商標於申請註冊後已因廣泛使用,於評決時無致公眾對其產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一節,按商標法第54條規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固有但書之規定,惟據原告檢送之附件9,網頁資 料所陳「烏龍麵產量、消費量皆是日本第一的烏龍麵聖地:香川讚岐烏龍麵之旅…」,及參加人檢送之證據資料:附件62,89年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BLANCA雜誌,對讚岐烏龍麵之相關介紹,「香川縣古稱『讚岐之國』,此地的烏龍麵也延續古地名,稱為『讚岐烏龍麵』,是每位觀光客到了香川縣必嚐必買的名物美食…」、附件67,90年2月TVBS周刊 報導,「讚岐烏龍麵口感一級棒…所謂『讚岐』是日本古代一個諸侯國的名稱,指的就是現在位於四國北方的香川縣」、附件73,2002年4月TaipeiWalker雜誌報導,「香川…, 過去曾被稱為讚岐國,頗負盛名的讚岐烏龍麵就是出產於此,可說是烏龍麵的故鄉…」、附件95,2008年9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說到烏龍麵,就會讓人想到日本的讚岐(日本四國香川縣),因為該地得天獨厚,不但小麥的品質好、水質又甘甜,加上產自瀨戶內海的鹽與傳統的製麵技術,孕育出人人稱道的烏龍麵,甚至在僅有1百萬人口的香川縣,就有 超過700家以上的烏龍麵店」等報章雜誌介紹報導,得知系 爭商標於其申請註冊日後至今,國內報章媒體均持續不斷並大篇幅報導介紹有關讚岐為日本地名及其特色美食讚岐烏龍麵的相關訊息,而「さぬき」為「讚岐」之日文平假名,國內消費者對讚岐さぬき自應產生其為烏龍麵產地之認知印象,故此難遽認於本案評決時消費者已不致對系爭商標商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而有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綜上論述,被告原處分洵無違誤,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㈤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主張: ㈠「讚岐」為習知之日本地名,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 ⒈「讚岐」為日本香川縣古地名,以烏龍麵聞名,歷史悠久:⑴經查,「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由於當地氣候少雨溫暖,出產上好的麥子,加上產自瀨戶內海的鹽巴是極品中的極品,醬油更是甘醇可口。鹽加上麵粉可以和出香Q彈性的烏龍麵,醬油可以用來調製 湯頭,因而使得「讚岐烏龍麵」數百年來聞名於天下。相傳日本的烏龍麵是出身讚岐當地的空海大師在唐朝去長安留學時帶回日本的食物,因為便宜、製作簡單且好烹煮,極受平民歡迎,漸漸流傳到日本各地,食用烏龍麵的歷史據今已有1千多年。在香川縣當地名勝金刀比羅宮的屏風 上的畫作(據考證是完成在000000000年間),已經畫有 三間烏龍麵店,足見在那個時代就已經有讚岐烏龍麵,其歷史悠久及聞名程度,可見一般。而因讚岐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使得「讚岐烏龍麵」名聞遐邇,現在只要講到四國,日本人就一定會想到讚岐烏龍麵,此觀相關中文旅遊雜誌、網頁介紹自明,而日本亦有諸多報章雜誌爭相報導。 ⑵西元1970年3月14日至1970年9月13日,在日本大阪舉行之萬國博覽會,總計入場人數達到64,218,770人,餐廳賣場的營業額達到405億日圓,中華民國也參加設攤,長達半 年之期間,其讚岐烏龍麵攤位每天銷售6000碗。依維基字典日文版的記載「讚岐烏龍麵這個特別名稱出現的時間不算太早,其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來宣傳時間可推到1960年代,……不過在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大地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的餐廳就推出讚岐烏龍麵這道菜,並且在透明窗後實際表演手打烏龍麵的製作過程,每天提供的6000碗麵全部銷售一空。…1990年在香川縣開發出首創的冷凍烏龍麵。根據2004年香川縣的調查,造訪香川縣的觀光客的40%以上都是為了「吃讚岐烏龍 麵」,而對香川縣的印象也以「讚岐烏龍麵很好吃」這樣的回答為最多。……」。 ⑶早期台灣各大出版社發行之日華辭典上均有「讚岐」相關記載:「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最早出現於最古文獻日本書記西元671年的記載中,而「讚岐」用作地名 在日本乃歷史悠久之事實,此亦有諸多報導可憑。次查多數日文字典末頁會附上日本地圖,其上並均標出「讚岐」座落位置。此不獨日本發行之字典。如此,台灣各大出版社發行之日華辭典亦多在末頁地圖標示讚岐的地理位置,足見「讚岐」為日本地名乙節為國人客觀上知悉的事實。⒉讚岐烏龍麵在日本,早已家喻戶曉: ⑴昭和51年(即1976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頒布法令,規範業者對於標示為「讚岐特產」之烏龍麵應具有之品質,例如其加水量、鹽分等,並且明文規定必須為香川縣內製造者才能標示為「讚岐特產」,足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已經具有國家級的地位,且家喻戶曉。 ⑵日本2003年12月10日公布與生麵類標示有關之公平競爭規約及施行細則,其所提到之烏龍麵類就只有讚岐烏龍麵,並提到該規約規範的對象不包括在餐廳當場煮的麵或自動調理販賣機販賣的麵,除此之外的麵或生麵要標示「讚岐烏龍麵」必須是在香川縣製造者始足當之。 ⑶日本之朝日新聞並曾於1988年1月6日起至12月28日止連續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專欄共計49期,可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受歡迎的程度。 ⑷由日本手打麵業界所出版之情報誌內容,亦足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受歡迎的程度,該雜誌內容所節錄日本讀賣新聞對全國消費者所作之調查,對於日本四國各地名產或名勝認知度最高者,第一名即為讚岐烏龍麵,足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家喻戶曉的程度。 ⑸日本富士電視台並曾以讚岐烏龍麵為背景拍攝成電影,電影開場白便提及「在這片狹小的土地上居住著100萬人, 單是烏龍麵店就有約900家,在擁有1250萬人口的東京, 麥當勞也僅有500家」,該電影故事內容係敘述一夢想成 為明星的讚岐年輕人,因為與其父親間的代溝而討厭烏龍麵,不願繼承烏龍麵店而前往美國,卻因於紐約星途不順,遂回到家鄉讚岐,透過採訪烏龍麵的特色,使得所發行之雜誌大賣,也讓讚岐當地的烏龍麵聲名傳遍全日本,每天特地趕到讚岐當地吃烏龍麵的旅客絡繹不絕。其父死後,他終於愛上烏龍麵並且研究出其父親製作烏龍麵的秘方。整部電影情節溫馨感人,以烏龍麵為題材的背景,也可看出讚岐烏龍麵在日本流行之盛況,該部電影並有繁體中文字幕,顯然已有許多台灣消費者曾經欣賞過,當然不可能不知道讚岐為一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 ⑹直到現在,日本各學術團體、報章雜誌仍然經常爭相報導或探討讚岐烏龍麵,讚岐更成為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區。 ⒊日本為國人旅遊最常到訪之處,多年來旅日人數屢創新高,曾至四國旅遊者自然知悉當地特產讚岐烏龍麵,縱未至四國而係到日本其他地區旅遊,以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全國聞名的程度,不可能不知悉讚岐烏龍麵:以國人至日本旅遊風氣之盛,到過四國者自然對讚岐烏龍麵印象深刻,縱使未曾到過四國而是到日本其他地區旅遊,例如東京、九州等地,以讚岐烏龍麵在日本聞名程度及街頭四處可見之店招觀之,可以說只要曾到日本旅遊就不可能不知悉讚岐烏龍麵。 ⒋日本相關團體經常來台訪問或參加旅展,散發各式日本景點中文型錄,其間更對讚岐烏龍麵多所推銷,由日方積極推廣及國人參與之程度亦可知,縱使未曾到過日本旅遊,國人對讚岐烏龍麵仍早已熟知:縱使未曾到過日本旅遊的國人,在日本相關團體經常性來台訪問並散發宣傳下,亦很難不知悉讚岐烏龍麵。況由每次國人參與各該旅展或相關會議的盛況,及現場旅遊型錄被大量索取的情況,應認國人對於讚岐烏龍麵早已熟知。 ⒌日本觀光協會經常在台灣各大報紙刊登廣告,並免費提供日本旅遊資訊供台灣消費者索取,其所印製之旅遊型錄,均大篇幅介紹讚岐烏龍麵: ⑴經查,日本觀光協會經常在台灣各大報紙刊載廣告,提供日本旅遊資訊包括住宿、交通、美食等供國人免費索取,並舉辦旅遊促進研討會供有興趣者參加,民眾在報紙上都可閱讀到此等訊息,此觀80年起民生報、聯合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報導自明。 ⑵1990年香川縣政府印製供人索取之中文型錄、日本國際觀光紀事之資料顯示,1991年4月20日日本西部規模最大的 遊樂園「雷歐瑪世界」正式營業,而由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52之型錄上卻未見該遊樂園之介紹,及後述參加人於原處分機關所提附件56之型錄卻已將該遊樂園印製上去可知,前開參加人於原處分機關所提附件52之型錄乃印製於1991年該遊樂園正式營業之前。 ⑶1996年香川縣政府亦印製精美型錄放在觀光協會供人索取,由型錄上高松電話區碼為0878亦為知其為1997年10月前印製在台發放,其上即介紹讚岐烏東(即烏龍麵)、讚岐民譯館、讚岐兒童樂園等,由其背面地圖亦可知悉讚岐平原等,均顯示國人對讚岐烏龍麵客觀上知悉之事實。 ⒍讚岐以產烏龍麵聞名早見於我國各大報章媒體,相關餐飲店亦早於台灣街頭林立,足見讚岐為日本地名早為台灣消費者所熟知: ⑴讚岐烏龍麵之行銷,在台灣,早已行之有年,早在1984年台北市○○街七條通即已開設一手打烏龍麵店,其招牌上明白標示著「さぬき」(「讚岐」平假名),網路上對該店也諸多報導,標題明白寫著「創業23年!手打ちさぬきうどんの店」,足見早在1980年代在台灣就有讚岐烏龍麵的存在。 ⑵76年1月自立晚報社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 指南」、台北sogo百貨美食街早於1988年即有設櫃販賣讚岐烏龍麵、台灣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成立於73年)負責人郭吳乞之陳述、經濟日報多次報導、出版社出版之「日本深度探索」一書、民生報報導、自由時報有關於「漫遊日本四國香川縣」之報導、1999年5月TOGO雜誌有關「探 索瀨戶內海風情」一文、1999年5月旅報介紹香川縣旅遊 、88年8月4日民生報以斗大標題報導「讚岐烏龍麵QQ有彈性」、88年9月17日大城體育報報導關於香川縣觀光協會 介紹台灣旅客七條旅遊路線、1999年9月20日聯合報、89 年4月25日中國時報報導、89年5月20日聯合報、89年10月1日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雜誌、2000年11月4日聯合報、89年11月24日民生報、89年11月24日台灣日報、89年12月6日民生報、89年12月8日大成體育報、2000年12月20日民生報、90年2月10日出版之TVBS周刊、90年4月份行遍天下旅遊月刊、90年4月份長榮航空雜誌、91年4月份TaipeiWalker雜誌、2003年10月26日聯合知識庫網頁、2008年9 月5日自由時報等,皆可見相關報導存在。 ⑶經查,讚岐烏龍麵雜誌是一日本歷史悠久之雜誌,自昭和59年(1984年)就已經發行創刊號。平成3年(1991年) 11月25日發行之讚岐烏龍麵雜誌「日中麵食文化交流紀念特集號」已經報導了平成2年(1990年)8月日本讚岐烏龍麵研究會到中國訪問的經過及平成3年(1991年)5月間中國交流團到日本訪問進行麵食技術交流的經過,雜誌中並以中文登載了有關讚岐麵條交流訪問的報導。又平成7年 (1995年)9月20日發行之讚岐烏龍麵雜誌「日中麵食文 化交流特集號(∥)」亦記載了1994年9月日中麵食文化交 流團到中國訪問的經過,雜誌中並轉載了1994年10月1日 中國西安晚報有關讚岐麵條交流訪問的報導。2004年日中麵食文化交流團第三次訪問中國,平成17年(西元2005年)3月1日出版之讚岐烏龍麵雜誌再度刊載其經過。另外,早在昭和47年(西元1972年),日本就有學者專門為讚岐烏龍麵出書足見讚岐烏龍麵聞名及悠久之歷史。而中國頗富聲譽的的飲食文化作家王子輝除曾應邀到日本讚岐研究會演講外,更曾受邀到1995年在台北召開的「第四屆中國飲食文化學術研討會」演講,其所著飲食文化相關論文亦被刊登在日本讚岐烏龍麵雜誌上,其「中國飲食文化研究」一書更經台灣博遠出版社在台改版發行。以上均足見中日兩國對於讚岐烏龍麵相關議題的交流頻繁,且自1990年以來未曾間斷,歷史悠久。雖然前述訪問均發生在中國大陸及日本,但二岸自1987年解嚴以來,交往熱絡,台灣民眾無論是旅遊、經商、探親等經常前往中國大陸,對於中國大陸當地流傳的資訊,更加關注熟稔,足見台灣民眾早已知悉「讚岐」(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為日本產製烏龍麵之盛地,不待庸議。 ㈡原告產品與「さぬき」(讚岐)(サヌキ)( SANUKI)無關: ⒈本件原告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北市,觀其所販賣之烏龍麵等商品之製造地址則為「桃園縣中壢工業區」,顯然均與日本讚岐並無任何關聯。讚岐既以產製烏龍麵名聞遐邇,則原告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系爭商品,即有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之產地發生混淆誤信之虞,而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不得註冊事由。 ⒉至於原告陳稱其所行銷系爭商標產品乃與日本香川縣之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公司技術合作所產製,加藤公司即係位於日本香川縣云云,殊有誤會。蓋加藤公司之技術,不能代表整個香川縣的製麵技術,況香川縣當地製麵業者何其多,豈僅能因與其中一廠商有合作關係,就使用該地名作為商標?且商標是否有使消費大眾誤認誤信之虞,應以客觀上該商標所傳達給消費大眾認知之意涵為準,而非以原告主觀想法為準。本件一般消費者在看到系爭商標上之「讚岐」時,並不會知曉原告主觀上想要透過「讚岐」所傳達之意義僅有與加藤公司技術合作或該產品之產製技術為與設立於讚岐當地之某一廠商技術合作而已,更何況原告產品包裝上僅係標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技術合作」,並未言明與讚岐有何關聯,而消費大眾也不會知悉加藤公司為讚岐當地之廠商。相反的,因為讚岐特殊的地理環境與烏龍麵的歷史淵源及其著名性,消費者一見系爭商標即會因此與當地產生聯想而對系爭商標產品(服務)產生誤認誤信之虞。再者,若原告只想傳達給消費者之資訊只有:產品係與讚岐當地之一廠商技術合作之訊息,只要註明此訊息於產品包裝即可,又何須以「讚岐」斗大商標標示於商品上,原告分明擬藉宿負盛譽之烏龍麵產製地名「讚岐」,使消費大眾誤認為其產品源自於該地區而購買,以獲取不正利益。更何況系爭商品之製麵材料竟然係來自於與日本之讚岐完全無關之「澳洲」,生產地亦非「讚岐」。原告之麵原料既由澳洲進口,自不能稱與讚岐當地有何關聯,從而其以讚岐申請註冊在本件指定商品(服務)上,即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所產製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務與以烏龍麵聞名之日本讚岐相關,並因而購買或消費,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⒊再者,本件有關日本地名「讚岐」在台灣遭搶註商標之事實已經震動日本朝野,2008年當地電視台KSB SUPER CHANNEL 並策畫一連串專輯節目探討此事,節目內容並播出,電視台記者電詢加藤公司關於與原告技術合作情事,加藤公司方面則答覆其與原告之合作關係早已終止,此觀電視節目播出畫面剪影自明: 除加藤公司辦公大樓外觀拍攝外,復有電視台打上的二行字幕,意即「當初有合作關係,現已終止」、「也沒拿到南僑之權利金了」。足見,加藤公司與原告之技術合作關係早已終止,然原告卻仍於產品包裝上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技術合作」之標示,其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產地的意圖。 ⒋原告又稱其10年來每年均須支付技術報酬金給加藤公司(已因營業額灌水、不正交易等原因瀕臨倒閉,最後遭日本煙草公司集團併購,其對香川縣當地造成之騷動損害,地方政府為平息該公司對員工及交易商之不良影響,動員之人力及費用,不可勝數,遠非原告所稱之技術報酬金額所可比擬。原社長加藤義和更因牽涉偽造產地標示及販賣黑心食品等諸多情形還接受司法調查中,對外已請辭一切職務,今年以來更因本件商標爭議,在日本全國引起軒然大坡,加藤吉株式會社及前社長在香川縣當地已為千夫所指),對香川縣有巨額回饋云云,更屬無稽,原告既稱其多年來大量銷售系爭商標產品,顯然因系爭商標獲得巨額不正利益的是原告自己,原告將屬於香川縣的公共財產挪為私用,並進而獲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竟仍指摘參加人利用評定之方式達到不公平競爭之目的,顯係顛倒是非。有關此節,業經參加人向日本香川縣政府函詢究明,香川縣政府回覆:「1.針對南僑化學工業14件『讚岐』商標乙事,香川縣無建議其使用或登記之事實,亦無承認其使用或登記之事實。2.有關您詢問的權利金,是支付給株式會社加卜吉,並非納入香川縣歲收,因此,香川縣並無任何收取權利金之支出。」足見,香川縣政府從未曾同意或承認原告使用系爭商標,香川縣亦未曾因為原告與加卜吉株式會社之技術合作受有任何利益,原告所陳,與實情恐有出入。 ㈢原告檢附諸多使用證據辯稱系爭商標業經原告長期廣泛大量使用故無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顯係混淆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及第11款之概念: ⒈由原告所提資料亦不足以證明台灣消費者已能區辨系爭商標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蓋原告於前所提附件四所稱相關報導均未出現讚岐(サヌキ)(さぬき)(SANUKI)二字,與系爭商標並無何關聯;而原告於前所提附件七調查報告並非獨立之市場調查公司所做,且其問卷內容問題主軸為「讚岐急凍熟麵」,而關於問到消費者知悉之冷凍麵品牌有那些?第一個選項寫的是「南僑讚岐急凍熟麵」,顯然均非以系爭商標為問卷題目,實難據此認為消費者已將系爭商標作為表彰原告商品來源之標識,況且其問卷抽樣數主要針對其客戶(含經銷商)計有593份,其中一般消費者只有54份, 對於為數甚大的麵類消費者而言屬於極少數,尚難認具客觀公信力。上開問卷其採樣方法、調查對象、樣本數目、問卷題目及調查方式既不明確,自難遽予認定系爭商標已足作為表彰原告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識。另由於讚岐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原告於前所提附件六之照片並不能顯示消費者會以「讚岐」區辨來源,恐僅認其為烏龍麵之一種,甚或以為是產製於日本讚岐而購買,該照片實不足以證明消費者已將「讚岐」當作表彰原告商品來源之標識。再由該附件六照片觀之,每個店面所擺放之宣傳板內容文字均相同,與常情不符,其真實性存疑。為探求真相,經參加人訪查該附件六照片中之諸多營業點,發現店家根本未放置照片中標示「讚岐烏龍麵」之白色宣傳板,有參加人所拍攝照片為憑,足見原告於前所提附件六各店家照片,乃原告為本案特意拍攝,並非各該店家原本就有放置該白色宣傳板。從而原告以前開附件六稱系爭商標業經其廣泛使用而成為原告商品識別標識云云,顯非真實。 ⒉從而,當產品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而與某產地之自然環境有關時,該產地之地理名稱若標示在產品上,自會成為消費者選購之重要因素,因此,如產品非源自該產地卻使用了該產地之地理名稱為商標,自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該產品源自於該產地而誤為購買。讚岐既以產製烏龍麵宿負盛譽,則相同或類似於烏龍麵之相關商品或服務,有無標示「讚岐」( 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 字樣自會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意願,且依常情,若此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標識了讚岐字樣,消費者會預期所購買之相關商品或服務與讚岐當地有關。然本件原告產製商品之原料既由澳洲進口,與讚岐當地復無其他關聯,則原告將系爭商標使用於其產製之商品上或以系爭商標提供服務,自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所提供之服務或所產製之商品與讚岐有關,且此等情事並不會因為原告是否長期大量使用系爭商標而改變,系爭商標當然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⒊被告機關所頒「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針對地理名稱之註冊已有明文規範:本件「讚岐」既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聞名,消費者自容易產生該地名與來源地的聯想,將其視為產地的說明,而誤認所購買之商品來自於日本香川縣,足見單純文字形式之「讚岐」、「さぬき」、「SANUKI」、「サヌキ」不應准予特定人取得商標註冊,否則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之產地之虞,不待庸議。 ⒋末查地理標示在各國遭到搶註的情形,近幾年由於資訊的發達,已經越來越猖獗,註冊者無非意圖藉地理標示對商品之重要關聯意義,吸引消費者之注意並因而購買,以獲取大量商業利益,然卻因此損害了真實業者之權益,亦使消費者誤以為購買到真正與該地理名稱有關聯之商品。本件,日本「讚岐」地名在台灣被原告搶註,且參加人因而被控侵權乙節,已經引起日本各界廣泛注意,實有損台灣形象。本件原告早已知悉(由其行銷手冊觀之自明)讚岐以產製烏龍麵素負盛譽,其所以申請系爭商標無非擬藉該地名與烏龍麵等相關商品(服務)之關聯,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該地名本不應賦予特定人專用,今原告卻因主管機關之准予註冊,即率爾對參加人採取侵權控訴相關法律行動,致使參加人必須考量此因素而暫時停止使用,然參加人所販賣之商品確實與讚岐相關,卻反而不能使用該地名,衡情度理,顯失公平。本件若不撤銷原告之系爭商標,日後若原告又因其他廠商不欲向其購買產品即率爾提出侵權告訴,將造成更多不平現象。 ㈣原告又陳稱「讚岐」是否為日本香川縣古地名尚有疑義,且在日本亦將「讚岐」當作指示來源之標識而可准註冊云云,顯非實情: ⒈原告僅以前開附件四內容稱香川縣曾有別的名稱就否認「讚岐」為香川縣古地名之事實,顯屬牽強。再者,前述原告所提附件四網頁亦明載「香川縣最著名的食物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十分流行...」足見「讚岐」為盛產烏龍麵之地名乙節 ,並無疑義。 ⒉日本官方並未准以單純「讚岐」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烏龍麵商品予以註冊:日本官方並未允許以單純之「讚岐」文字註冊在烏龍麵相關商品或服務,原告陳稱在日本亦未認定「讚岐」不得作為商標申請,其顯然足以作為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甚或有以之登記為公司名稱者云云,並非實情。 ⒊又正因「讚岐」在日本使用相當普遍,縱使做為商標之一部分也相當弱勢,故有商標以讚岐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獲准註冊,此由前述日本商標資料庫查詢結果及原告於前所提附件13中之商標圖樣或為讚岐水軍,或為讚岐茶屋等,均僅係將讚岐當作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而非僅以單純「讚岐」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觀之自明,此如同在台灣以包含「台灣」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者繁多,「台灣」實為商標中弱勢之部分,從而,以弱勢之字樣作為商標一部分獲准註冊,當然非意味該弱勢部分本身具備可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特性,不可不辨。至於有部分企業將「讚岐」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乙節,就猶如在台灣有諸多企業將「台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一般,並不能因此執為「讚岐」可作為某特定企業表徵之依據。 ㈤原告又陳稱「讚岐」商標在中國大陸已經獲准註冊,分別由「青島亞是加食品有限公司」及「青島佳聯日式舞敦麵有限公司」取得,從而禁止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之商標,於有商標審查制度的國家應有一致的標準,不致於在大陸得以註冊,在我國不准註冊云云,殊有誤會: ⒈蓋日本地名在大陸遭搶註之問題近幾年來相當嚴重,已經引起日本官方重視,日本農水省甚至成立「農林水產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機構」嚴密監控中國商標局網站,一發現有遭搶註狀況即通知日本地方政府提出異議。2009年針對「讚岐烏冬」商標註冊申請案,日本香川縣當局和讚岐烏冬界一起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異議,2011年7月19日中國商標局正式拒絕 「讚岐烏冬」之申請註冊,理由即讚岐是香川縣古地名,地區特產為以麵粉製作之讚岐烏冬,將其註冊為飲食店等商號可能引起誤解,足見地理標示在大陸遭搶註之事件層出不窮,日本官方近來已針對遭搶註之日本地名,逐步申請異議撤銷,自不能以大陸商標局現有資料庫中尚存在少數未解決之日本地名商標註冊,即認為該註冊合法無爭議,並進而認定在台灣亦應適用相同之標準。 ⒉再者,中國、台灣於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均必須遵守TRIPS之最低保護原則。針對地 理標示的問題,TRIPS第22.3規定,中國大陸商標法第16條 規定與台灣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相當,足見無論 在中國或台灣,只要該地名商標之註冊有致公眾誤認誤信產地之虞者,均不應准予註冊。 ㈥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時早已知悉「さぬき」( 讚岐)(サヌキ)(SANUKI) 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 ⒈參加人於前所提附件84投影片乃原告之行銷資料,由其上之記載可知原告早已知悉讚岐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經查參加人於前所提附件84投影片,是參加人公司負責人樺島泰貴於2007年,原告公司業務員陳先生來參加人店內推銷原告公司之麵條產品時所提出之資料,此觀前開附件84第6頁尚 記載原告公司業務員陳先生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自明,而該投影片發行日期為2006/12/07,時間點亦相符。因為參加人所銷售之烏龍麵都是自製,故當時僅對原告公司生產之蕎麥麵及義大利麵有興趣,因此前開附件84投影片在第6頁之 蕎麥麵及義大利麵有特別註記。本件原告行銷資料之前開附件84第2頁既明載「讚岐的故鄉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日本 四國香川縣1.全日本烏龍麵最多的地方讚岐超深度的烏龍麵紀行」,足見原告早已知悉「さぬき」(讚岐)(サヌキ)(SANUKI)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 ⒉次查,原告網頁亦標示且明載「香川縣的烏龍麵生產量,每年約達七億份。『每天吃烏龍麵』的人已不足為奇。並且當地居民不分年齡身材都相當正常標準。讚岐烏龍麵平均每100公克只有123大卡。」足見原告早已知悉「讚岐」為香川縣古地名且為盛產烏龍麵勝地,而且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 ⒊再者,原告既耗資數億元與加藤公司合作,投資金額不低,衡情度理,必會先對合作廠商之背景規模有所調查了解,對於擬上市之產品使用之商標又豈能一無所知?若謂原告全然不知悉「讚岐」為盛產烏龍麵之古地名,實違經驗法則。 ㈦本件原告既援引商標法第54條規定,顯然已經自認系爭商標具有不得註冊事由。再者,由參加人所提諸多自系爭商標註冊迄今之相關報章雜誌,猶廣泛報導讚岐以烏龍麵聞名之事實觀之,本件自無所謂評決時已無誤認誤信之虞之情形。 ㈧末按修正前商標法第52條、修正後商標法第50條均有明文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831號判決參照,足見,商標審查係採公眾審查制,評定制度本為因應該制度而來,原告在系爭商標申請時,本可預見系爭商標未來有遭評定撤銷之可能,自無所謂信賴利益可言。 ㈨經查,2011年4月20日工商時報報導「『我們的讚岐烏龍麵 是台灣作的呀!』南僑集團副總裁李勘文語帶驕傲又無奈的表示,南僑生產的急凍熟麵全是嚴選食材並在台灣生產製造的。李勘文所以驕傲,是因為系列產品中的『讚岐烏龍麵』,口感、嚼勁俱優,所以在台灣廣為高檔日本餐廳與五星級觀光飯店採用。無奈,則是因為作得太好,很多人誤以為這是日本生產製造再進口到台灣的麵食。如今日本地震輻射外洩,有些人以為南僑產製的讚岐烏龍麵是日本貨。製程嚴謹百分百台灣貨「真烏龍!」李勘文表示,南僑的讚岐烏龍麵不僅是百分百的台灣貨,而且製程並通過嚴格的國家安全認證標準。同時,作麵的原料「黃金小麥粉」也來自澳洲維多利亞省的墨爾本,跟日本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了消除民眾的疑慮,南僑決定發動文宣,免得有些民眾繼續誤會下去。…」足見系爭商標商品確實因為「讚岐」(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為日本地名而遭廣泛台灣消費者誤認為是源自於日本,系爭商標自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㈩又原告既於前揭媒體上自承系爭商標商品「與日本一點關係都沒有」,竟以盛產烏龍麵勝地之日本地名「讚岐」(SANUKI)( さぬき)(サヌキ) 為商標指定使用麵類、冷凍麵類等商品申請註冊,而如前所述,原告亦自承實際上已有廣泛台灣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之產地源自於日本,足見系爭商標實有舊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不得註冊事由,不待庸議。 綜上所述,系爭商標實有舊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不得註冊事由。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92年11月28日施行之現行商標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本法 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系爭商標係92年11月28日商標法修正施行前註冊,而系爭商標所涉之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業經修正施行為商 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於修正施行前後法條規定均為違 法事由,而參加人係於97年4月1日申請評定系爭商標,是本件爭點應為:系爭商標是否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 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㈡次按,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復分別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11款所明定。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範對象在於商標本身與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聯結,致使消費者誤認商標所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性質、品質或產地誤認誤信之虞有無之判斷,應從商標本身圖樣文字整體的外形、觀念或讀音等觀察,就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加上與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聯結,考量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之實際情事,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識、感知為基準,是否消費者所認識商品之產地、販售地,或服務之提供地,在實際使用上有異於其所認識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等,致消費者有誤認誤信之虞。 ㈢經查: ⒈系爭商標係由單純日文平假名「さぬき」所構成,並指定使用於註冊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商品,而「さぬき」之中文漢字即為「讚歧」。 ⒉查四國為日本四大島嶼之一,由香川、德島、愛媛、高知四縣所組成。其中,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戶內海,古地名為「讚岐」(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2002年4月1日由大川郡津田町、大川町、志度町、寒川町、長尾町5町合併成立讚歧市,成為香川縣東部之一市,此有參加人 於申請評定時提出之評定書附件7、20、21、22在卷可參, 是以「さぬき」無論係為舊國名或現行地名,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均為特定地理區域之表示,自屬地理名稱。 ⒊次查,香川縣因面臨瀨戶內海,氣候溫暖少雨,其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的小麥、水質,搭配瀨戶內海的鹽及傳統製麵技術所產製的讚岐烏龍麵而聞名。維基百科日文版資料即載述: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來宣傳時間可推到西元1960年代,…讚岐的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即西元1603至1683年)。西元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大地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的餐廳就推出讚岐烏龍麵這道菜,每天提供的6000碗麵全部銷售一空。自西元1980年代後期開始,烏龍麵店除了味道的堅持之外,再加上個性化的發展使得顧客人數大增。例如西元1992年東京電視台武田鐵矢主持的美食節目及西元1993年日本電視台吉村明宏主持的美食節目都曾到當地採訪,之後東京各個電視台每年也在節目上介紹讚岐烏龍麵或有特色的烏龍麵店,增加了讚岐烏龍麵的曝光率。而日本朝日新聞並曾於西元1988年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さぬきうどん物語)」專欄,西元1998年發行之日文旅遊雜誌亦對香川縣的美食店及讚岐烏龍麵多有介紹報導(見評定申請書附件9及25至27)。另依日 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頒布於1976年10 月1日施行(1977年1月 25日改正)之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正競爭規約規定,須符合下列要件:①在香川縣內製造、②手桿、③加水量對於小麥粉重量在40%以上、④食鹽對於小麥粉重量在3%以上、⑤熟 成之時間在2小時以上、⑥於煮之場合,約在15分鐘使其充 分糊化,始能以「讚歧うどん」作為特產、原產地、名產之名稱使用(見評定申請書附件26),是以於日本「讚歧」漢字或平假名「さぬき」雖可搭配其他圖文作為商標使用,但個人或公司行號產製之烏龍麵如不符合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頒布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平競爭規約所規定之要件,仍不可使用「讚歧うどん」作為烏龍麵商品之名稱使用,足見將「讚岐」漢字或平假名「さぬき」使用於麵類相關商品上,即在表彰該商品之產地為日本香川縣及其特定之性質與品質。 ⒋依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參見評定附件13),86年至88年間(西元1997年至1999年)國人前往日本之人數分別約為65萬、67萬及72萬人次,可知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並有逐年增加趨勢。且依評定附件28可知,國內旅遊業者於60年代起即在各大報,例如68年、81年經濟日報、83年中國時報、86年工商時報、87年聯合報等,刊登促銷日本四國旅遊之相關廣告資訊。另國人亦可由73年、83年增訂版之日華大辭典及大新明解日華辭典之末頁日本地圖上,查知「讚岐(さぬき)香川」/「讚岐香川」之地理位置;或由87年 修正二版四刷之新編日華大辭典及67年再版之綜合日華大辭典之索引頁,查到有關日本古國名「讚岐(さぬき)」之資料(見評定附件21及22);或於自立晚報社76年1月出版之 「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一書中,得知有關日本四國香川縣高松、栗林公園等旅遊景點的相關資訊(參見評定附件91)。再者,依日本栗林公園所製作之入園人數統計資料可知,僅計算旅行團(尚不計自由行者),西元1998年(平成10年)國內旅行團赴栗林公園參訪者達5586人次,為各國之冠(參見評定附件33)。是以國人赴日旅遊風氣之盛,且至四國香川縣栗林公園一地旅遊之人數亦不少,國內介紹四國旅遊之相關行程、廣告、書籍復所在多有,並無原告所稱國內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情事存在。 ⒌再據評定附件101及102所示日本平成8年香川縣觀光振興指 南、平成10年商工勞動行政概要,可知日本香川縣官方於西元1996、1998年間即積極推行振興香川縣觀光,其中包括整修栗林公園吸引觀光客等宣傳;而將評定附件52及56之香川縣政府印製之中文觀光旅遊簡介與評定附件53之香川縣電話區碼變更表相互參照亦得推知,香川縣官方於西元1997年10月之前即有印製發放供國內遊客免費索取之旅遊簡介,其上即有介紹讚岐烏東(即烏龍麵)、讚岐民藝館、讚岐兒童樂園等。又香川縣政府除在日本國內積極推廣觀光外,香川縣議會日華親善文化觀光訪問團亦於西元1996年至1998年間3 次來台參訪,並舉行觀光說明會,向我國交通部觀光局、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各大旅行社及各大報章雜誌社等有關單位及觀光旅遊業之相關從業人員介紹香川縣之觀光景點與當地特色餐飲「讚岐(さぬき)烏龍麵」(參見評定附件44至46)。此外,依評定附件48日本香川縣國際交流協會統計資料、評定附件49台灣羅東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高松獅子會西元1986年至1989年往來交流資料、評定附件50日本香川縣西元1994年貿易關係企業名簿、評定附件82台灣高雄西子灣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當地獅子會西元1976年至1995年往來報導資料,顯示至遲自西元1976年起,國人及相關團體即有至日本香川縣留學、訪問或進行商業等活動,並於民國85年至87年間對國內旅行業者及消費者積極推廣香川縣觀光景點及讚岐(さぬき)烏龍麵之事實。是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87年5月12日)前,以日本香川縣官方 對當地觀光產業之積極推動,及我國與日本香川縣一地雙方參訪交流之年代久、往來頻繁,國內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應可知悉讚岐為古國名,約位於今之香川縣,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而聞名。 ⒍另由參加人據以評定所檢附之資料附件10之西元1988年10月29日台北SOGO百貨美食街讚岐烏龍麵設櫃照片所示,其店面看板即明顯揭示「在日本,只要提起烏龍麵,即指『さぬき』此地所生產的烏龍麵而言。現在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的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彈性、3種特點的 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嚐試之」。評定附件35之1993年臺北國際會議廳舉辦JAPAN NIGHT展之相關資 料及照片,顯示在2千多人參與之JAPAN NIGHT展覽會場上曾發放讚岐(SANUKI)烏龍麵。評定附件10之西元1999年3月 民生報報導之內容指出,「香川縣讚岐地區的烏龍麵,就有如新竹米粉在台灣屹立不搖的地位」。評定附件11之西元1999年5月TO'GO旅遊情報雜誌於「探索瀨戶內海風情」一文提及「…這趟四國旅遊…,讓我們一行人嚐到了道地的當地美食,例如…手工烏龍麵等」等語,並在文章左下角置有包裝上標示有「讚岐」字樣之烏龍麵實物照片。西元1999年8月4日民生報「香川縣的誘惑」報導一文中述及,「讚岐烏龍麵QQ有彈性,提到讚岐,日本人就會流口水啦,因為最有彈性,咬下去還有彈回來感覺的烏龍麵,就是讚岐的名產…」。而前揭評定附件10及11報導刊載時間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數個月,惟參諸前述日本對讚岐烏龍麵之相關使用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的形成,本是需要時間、經驗技術、文化等各因素之傳承與累積,絕非一蹴可及,復考量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即有旅遊、商務往來密切之事實,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さぬき)烏龍麵為日本香川縣之特產等相關訊息。 ⒎另依原告檢送之評定答辯理由書附件4及5之原告與日本香川縣加藤吉株式會社於西元1998年5月5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西元1998年5月6日之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央日報等各大報報導資料,可知西元1998年5月5日原告與日本第2大冷凍食品公司之加藤吉株式會社簽訂冷凍麵技術合作 契約,由原告斥資新台幣3億元,在中壢工業區設置符合FGMP衛生安全標準之冷凍麵生產線,引進加藤吉株式會社之製 造技術,由原告在台製造行銷。核原告對冷凍麵市場所投入之資金成本不低,依常理判斷,其於簽約前必先深入瞭解合作廠商之規模、背景等相關資訊,而原告於簽約後旋即於87年6月11日以「さぬき」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麵條、烏 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上申請註冊。再參酌參加人檢送之評定附件84顯示原告於其宣傳行銷手冊上所載之「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方、超深度的烏龍麵紀行」,以及「日本香川讚歧烏龍麵的故鄉」等語,堪認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亦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理名稱,且以產製烏龍麵聞名。 ⒏本件綜合上開客觀事證,足認於系爭商標於87年6月11日申 請註冊日前,我國相關消費者及原告均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理名稱,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從而,本件原告以「さぬき」作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麵食及經常與之相互搭配食用之粥、飯等商品,客觀上易使消費者聯想該等商品係產製於日本香川縣,自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應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商標法 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㈣原告雖稱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理名稱作為商標,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不乏其例,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消費者經過反覆觀看、接觸之後,早已熟悉此種商標型態,自得以藉之區辨商品/服務來源為何云云。惟據原告於評定階段檢送附件8至12之以日本 地名獲准註冊諸商標案例,核其所舉註冊商標,除部分已到期消滅外,其餘商標圖樣或有附加圖形、文字設計而與本件系爭商標有別,或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產地地名無關,與系爭商標外文「さぬき」為日本烏龍麵著名地名,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等商品,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之案情有別,且基於商標審查採個案審查拘束原則,縱有原告所指獲准註冊之事實,仍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並不足以拘束本件之判斷。 ㈤原告雖主張其於產品外包裝上均標示其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之字樣,消費者並不會對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且系爭商標業因其長期廣泛使用,已具有極高之知名度,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縱認國內消費大眾知悉系爭商標圖樣上之「讚岐」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廣泛使用,於評定時已無前揭條款規定之情形,被告機關亦應依商標法第54條規定為情況評決,況於日本國內亦有廠商以「さぬき」等作為商標圖樣申准註冊之案例云云。 ⒈惟查,將「讚歧」標示於烏龍麵相關商品即代表產地係來自日本「讚歧」地區及其特定之性質與品質,已如前述,原告縱於其商品包裝上標示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之字樣,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仍係原告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於日本「讚歧」地區生產製造而進口至我國之烏龍麵,則系爭商標圖樣上既僅為「さぬき」且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商品,自有致公眾誤認其商品產地之虞。 ⒉次按,商標法第54條固規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惟依原告於97年6月4日評定答辯附件9網頁資料所載「烏龍麵生產量、消費量皆 是日本第一的烏龍麵聖地:香川讚岐烏龍麵之旅...」;參 加人評定附件62之89年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BLANCA雜誌載述:「香川縣古稱讚岐之國,此地的烏龍麵也延續古地名,稱為讚岐烏龍麵,是每位到香川縣必嚐必買的名物美食...」;評定附件67之90年2月10日TVBS周刊報導:「讚岐烏龍麵口感一級棒...所謂『讚岐』是日本古代一個諸侯國的名 稱,指的就是現在位於四國北方的香川縣」;評定附件73之西元2002年4月TaipeiWalker雜誌報導:「香川...,過去曾被稱為讚岐國,頗負盛名的讚岐烏龍麵就是出產於此,可說是烏龍麵的故鄉...」;評定附件95之西元2008年9月5日自 由時報報導:「說到烏龍麵,就會讓人想到日本的讚岐(日本四國香川縣)」及評定附件9至12等報章雜誌介紹報導內 容可知,自系爭商標註冊後迄今,國內報章媒體仍持續不斷並大篇幅報導介紹有關讚岐為日本地名及其特色美食讚岐烏龍麵之相關訊息,國內消費者一見該中文「讚岐」更易產生其為日本知名烏龍麵產地之認知印象,自難認於本案評決時消費者已不致對系爭商標所表彰烏龍麵等商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本件自難認有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⒊至原告所舉日本國內亦有廠商以「さぬき」等作為商標圖樣申准註冊之案例云云。經查,依原告所呈原證3之檢索資料 所示,確有日商以「さぬき」或「讚歧」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向日本主管機關申請商標獲准註冊之情事,惟依上開檢索資料所示,部分商標並非指定使用於麵類相關商品,自無使消費者聯想誤認商品產地之功能,至部分商標雖係指定使用於麵類商品,然其商標圖樣均非單純「さぬき」或「讚歧」等文字,而係與其他文字或圖形組合而成,即與本件單純以「さぬき」作為商標圖樣有別,核與本案無涉,自不得比附援引。 六、綜上所述,系爭商標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及商標法 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被告所為「第00844696號『さぬき』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於法並 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