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2號民國100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樺島泰貴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呂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8日經訴字第100060989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87年5 月12日以「讚岐」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烏龍麵、拉麵、速食麵、肉燥麵、雞絲麵、刀削麵、排骨麵、牛肉麵、素食意大利麵、涼麵、水餃、餛飩、麵條、米粉麵線、冬粉、粉絲、鬆餅ˋ意麵、豆簽、粉皮、油麵、粉條河粉、意大利麵條、冷凍水餃、炒飯、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海鮮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蚵仔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粥、飯糰、冷凍飯、壽司、速食粥、速食飯、冷凍蚵仔麵線」等商品,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844652號商標,專用期間自88年3 月16日至98年3 月15日止,並申准延展註冊至108 年3 月15日。嗣參加人樺島商事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99年11月29日以中台評字第H00970082 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844652號『讚岐』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4 月28日以經訴字第1000609892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按「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此分別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明定,其適用係指商標圖樣與其指定商品間有「名不符實」之情事,而使消費者因此對商標圖樣所施之文字或圖形與指定商品產生錯誤聯想,導致有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可能者,始有適用,也就是說商標圖樣本身必須是以不實之文字描述商品之內容、性質,或圖樣本身是標榜商品品質之字眼,方該當違法構成要件。被告公告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亦提及:若標識在意義上為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等重要特性的描述,但該描述非屬事實,也就是商標圖樣(名)與指定商品(實)間之關係「名不符實」,且消費者因此可能誤認誤信,並影響其購買意願,應屬此條款規定範疇。 ㈡系爭商標並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⒈國內消費者視及系爭商標圖樣普遍未能知悉其代表含義,遑論誤認誤信所表彰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致購買意願受影響。 ⒉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讚岐」並非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地理名稱:地理名稱常因時代背景之變遷而有其沿革,同一地理位置之古、今地名時有不同。而「讚岐」雖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但其係於91年始成為香川縣東部的一市,而參加人所提供之88年民生報報導內容,其內容提及「在全球旅客的日本行程中,日本四國地區似乎特別容易被遺忘,台灣旅行團體旅遊,很少從本州進到四國。位於四國的香川縣最近積極開發台灣市場,向台灣旅客推薦當地最具代表性的栗林公園、瀨戶內海新鮮海產、手打烏龍麵等特色小吃,希望台灣旅客能將行程拉進香川縣」,然系爭商標早在87年5 月12日即提出註冊申請,從而可知,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台灣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存在。 ⒊「讚岐」系列商標業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多年,在消費市場上擁有極高的知名度,顯然具有表彰單一產製主體之商標識別性,且無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⑴按商標乃為製造商或配銷商用以表彰其所製造或配銷之商品的標誌。其目的在與他人所產銷之商品有所區別,以便在商場上發生公平競爭之效用。亦即商標之形成,係因營業主體在商場中,為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使用特定之識別標識,以方便消費者認識辨別,作為重複選購相同商品或服務之依據。而廠商時常喜愛採用商標來敘述商品或服務之商業印象或風格,使用後消費者聽到此標識即會對某特定來源產生聯結,若同業間並沒有其他廠商作為廣告宣傳之情形,無礙於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自仍可獲准註冊。 ⑵查原告為國內知名的企業集團,63年股票即公開上市,68年起陸續成立關係企業,展開多角化經營,事業體涵蓋的業務範圍除了日常生活清潔用品外,更已跨足油脂、冷凍麵糰、速食麵、冰品、飲料、餅乾、冷凍食品及精緻餐飲業等。而原告於87年投資3 億元跨足冷凍麵市場,並引進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的製造技術,由原告在台生產製造及行銷,為台灣建構第一條冷凍麵生產線,注入台灣餐飲市場麵食新風貌。而與原告技術合作之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即係位於日本香川縣,此技術合作之事實亦清楚標示於產品之外包裝上。由於原告是第一家投入冷凍麵生產的廠商,並與日本冷凍麵第一大品牌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產品口味獨特,多年來,原告一直以「讚岐」併同「SANUKI」及「さぬき」作為品牌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上,口味極為多樣化,在消費市場上引領風騷。原告為提昇產品之知名度及曝光率,不惟於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刊登廣告,並積極於各國參展,同時不定時舉辦試吃推廣活動,產品通路遍及台灣各地,總計有超過1 萬個據點,許多知名餐廳亦使用原告之「讚岐さぬき」急凍熟麵及調理包系列產品。原告更於88年跨足精緻餐飲事業,目前已有5 家店營運,營業額相當驚人。檢呈營業額、銷售量統計表、行銷投資金額、各大通路型態、廣告資料、賣場試吃照片、食品展參展照片、歷年來試吃人次統計表、產品種類表及營業點照片等資料供參酌。⑶由前述證據資料觀之,系爭商標產品多年來業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推廣銷售烏龍麵,已佔據9 成以上市場,在消費市場上已具有極高之知名度,並給予相關消費者產生深刻之辨識印象,此亦有顧客意見調查統計報告可供審酌。因此,消費者視及系爭「讚岐」商標自能與原告之急凍熟麵系列產品產生直接單一的聯想,認識其為表彰原告產品之標識並藉以與他人相區別,自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系爭商標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⑷原告以「讚岐」此一日本古地名,列入行銷宣傳手冊,帶給消費大眾同沾上古代傳說中的幸福。由於古地名是傳說中的記憶不是現時生活的行政區劃地名,所以日本當地企業才將讚岐、さぬき等字樣作為企業或事業機構單位的特取名稱,並作為商標而登錄註冊指定使用於各類別產品及服務。日本的讚岐市是在91年(西元2002年)才設置,但縱有讚岐市之設置,卻也無法在日本申請讚岐為地域商標,即是因為在91年之前日本已有諸多登記讚岐等字樣的商標、商號以及加盟業會員的加盟名稱,所以無法取得地域商標。此外,該等登記註冊之商標更不以與日本四國香川縣有關聯為限,顯示在日本「讚岐」並不當然為地名之標示,而係具有識別性之商標。 ⑸系爭「讚岐」商標早在87年(西元1998年)5 月12日即已提出註冊申請,當時國人對「讚岐」此一名稱及用語並不熟悉,更不會當然將之與日本四國之一個古代地名加以連結,若非原告長期廣泛刊登廣告大力促銷、並多次舉辦記者會及行銷宣傳,大部分的消費者生活經驗上並無所謂「讚岐」烏龍麵的存在,消費者尚難因系爭商標圖樣之「讚岐」即認其所表彰之烏龍麵商品與日本香川縣有所關聯,而致產生誤認誤信而購買之情事。被告與參加人自不能以日本現今為國人旅遊最常到訪之處為由。尤其,原告已在我國推廣「讚岐」商標表彰之冷凍烏龍麵製品近10年之久,將「讚岐」品牌在我國打開知名度,系爭「讚岐」商標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商品及餐飲服務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更已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其經原告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營業上商品/服務之識別標識,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或服務接受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原告以之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商品上,並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⒋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消費者經過反覆觀看、接觸之後,早已熟悉此種商標型態,自得以藉之區辨商品/服務來源為何: ⑴我國廠商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實乃因商標本身即具有廣告功能,一般廠商用以表彰商品之商標文字,尤其特別喜愛採用標榜性或隱含譬喻商品/服務之字眼,俾使消費者易於記憶,同時達到商品/服務廣告之功能。據原告查名發現,在商標註冊實務上,不乏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而所指定之商品亦為當地所盛產之產品者,例如: ①指定使用於麵條、冷凍麵糰等商品之註冊第1171664 號「香川」商標,「香川」即係「讚岐市」所在之日本四國島香川縣。 ②以產製簥麥麵著名之「信州」,亦有註冊第1089160 號「信州」商標獲准使用於麵條商品。 ③九州地區以種類繁多之日本瓷器聞名,註冊第993042號「九州」商標即係指定使用於陶瓷製花瓶、陶瓷製裝飾品等商品。 ④靜岡縣產製綠茶、山葵知名,註冊第641883、376681號「靜岡」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茶及芥末醬等商品。 ⑵至於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諸如:佐賀、福岡、熊本、越前、伊賀、伊豆‧‧‧等,可見此類型商標實為消費市場上慣見之標示方式,消費者並不會因為產品或服務以日本地名為品牌標示,即會發生誤認誤信商品/服務品質之情形,也不會有誤認誤信該些產品或服務係來自日本地區之產品/營業之虞。甚至在參加人本國日本未認定其戰國時代的傳說名稱「讚岐」不得作為商標申請,其顯然足以作為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觀諸原告於日本查詢之結果發現,已有諸多廠商以「讚岐」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餐飲類服務、麵類、調味品類等商品/服務,更有企業以之登記作為公司名稱者。而原告之「讚岐」系列品牌之餐飲服務及急凍熟麵、冷凍速食調理包等產品,不惟於我國廣泛行銷近10年之久,並已出口至瑞士、香港、澳州、加拿大、印尼、奧地利、德國‧‧‧等國,不論在國內外均具有相當高之知名度,在交易上更已成為原告商品/服務之識別標誌,自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㈢縱使國內消費大眾知悉系爭商標「讚岐」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之廣泛使用,於評定時已無前開條款規定之情形,應有商標法第54條規定之適用: ⒈按商標法第54條規定,此規定所由設乃因得對註冊商標申請評定之期間甚長(修正前規定短者2 年,長者10年,修正前商標法第52條第3 項及53條規定;現行商標法第51條則有5 年或不限期限之規定,與異議僅得於註冊公告後3 個月內為之不同),對於註冊後使用多年,其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基於情事變更之原則及當事人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自應予以斟酌考量,故容許商標專責機關於處理評定案件時,考量評決前為止所發生之事實變化,將之明文化保護,顯見評定案件之事實狀態基準時,應在評決時定之,此為情事變更原則及當事人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之當然解釋。 ⒉經查,原告自87年5 月以「讚岐」商標標示於急凍熟麵系列商品以來,經由在各媒體刊登廣告,並透過不同通路銷售,業已使得「讚岐」急凍熟麵系列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此有原告前所檢呈之廣告行銷資料可稽,足見原告於註冊後大量使用系爭商標,已在市場上建立相當高的知名度。而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當時,無論「讚岐」既非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地理名稱,知悉「讚岐」地區產製烏龍麵者自是極其有限,因此,消費者一視及系爭「讚岐」商標,自僅當然會與原告產生單一直接之聯想。尤其,系爭商標使用之急凍熟麵系列產品,係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此事實亦清楚的標示在系爭商標所附載產品的包裝上,消費者自不會對其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被告實應適用商標法第54 條 之規定為情況評決。 ㈣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之認事用法顯有違法與不當,應予撤銷:⒈系爭商標註冊時國內民眾並不知悉「讚岐」為日本地名,自無造成誤認誤信之情事: ⑴由被告所編「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內容可知,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必須視消費者認知為斷,當地名與指定商品間沒有任何關聯,依消費者的認知,亦不會認為它是商品產地時,屬地理名稱的任意使用,得以註冊,而商標圖樣上之地名與所指定使用商品間,是否達到可令消費者誤認誤信之程度,通常取決於該地名是否以該等商品聞名,反之,如果在一般消費者主觀認知上,該商品與該地名之間不可能產生關聯,則誤認誤信不致產生,消費者購買意願不致受影響,則無本條款規定之適用。 ⑵系爭「讚岐」商標在88年間獲准註冊當時,國內民眾並不知悉其為日本地名,更遑論透過該標識而誤認誤信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若國內消費者當時已知悉,何以被告當時會核准系爭商標註冊?基此,系爭商標在註冊當時並未違法,至為明顯,原處分與訴願機關卻以註冊後十餘年的現今為基準,考量現時消費大眾之認知狀況逕為系爭商標違法之評決,然現今消費大眾之認知並非當時消費大眾之認知,在法條構成要件之適用上已有未合,況且現今消費大眾之認知部分來自原告大量使用行銷,部分來自有心人之操弄與政治力之介入,行政機關考量事後外力之影響逕撤銷原告合法註冊且投注巨資經營行銷之商標,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⒉原告獲日方技術授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時,主觀上亦認定其為商標而非地名: 原告自87年間投資3 億元跨足冷凍麵市場,並引進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的製造技術,由原告在台生產製造及行銷,為台灣建構第一條冷凍麵生產線。與原告技術合作之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即係位於日本香川縣,當時加藤吉株式會社之社長加藤義和任香川縣觀音寺市市長,連任16年,原告10年來每年均需支付2%銷售總額作為技術報酬金,對於香川縣實有鉅額的回饋,此一合作模式令原告深信已取得香川縣官方之認可。又「讚岐」商標於中國大陸亦已申請為註冊商標,此件註冊商標的指定商品皆包含麵條,分別由「青島亞是加食品有限公司」、「青島佳聯日式舞敦麵有限公司」取得商標註冊,此二商標權人分別由(日本香川縣加卜吉株式會社)、(日本東京都的共生商事株式會社)投資。據此,日本境內甚至香川縣的企業,皆認定「讚岐」為商標,並透過申請註冊的方式取得商標權,原告的系爭商標實無構成前揭條款規定之違法,被告與訴願機關並未考量。況且,禁止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產地之虞之商標,於有商標審查制度的國家皆應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至於在大陸得以註冊,在我國則不准註冊。 ⒊「讚岐」一詞是否等同於日本香川縣的古地名尚有疑義: 參酌「中日網旅遊頻道」旅遊資訊信息上的資料,香川縣過去曾被稱為「讚岐之國」,此名稱的由來自古就有各種記載。日本書紀中此地被稱為「瓚吉」,在日本書紀續篇中被稱為「紗撥」,播磨風土記中被稱為「瓚藝」,正危院文書中被稱為「瓚岐」,而在古事紀、萬葉集和古語拾遺等書籍中則開始被統一稱為「瓚岐」。由是,「讚岐」一詞是否等同於日本香川縣的古地名實尚有疑義,對於現代而言,香川縣最著名的食物為讚岐烏東面,而香川縣的麵條在日本是負有盛名的,「讚岐」不過是烏東面的品牌。這也是原告在發展急凍熟麵系列產品時將之申請為註冊商標的當下情況,也代表著「讚岐」商標於中國大陸亦已申請為註冊商標的背景因素。「讚岐」對於原告而言,起始即在引進日本技術,成為急凍熟麵的品牌,苦心經營之下已成為消費者心目中急凍熟麵的知名品牌,系爭商標實不會引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影響購買意願,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⒋原告並未主張後天識別性,訴願決定所言並非事實: 訴願決定內容稱商標法第23條第4 項之規定僅限於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5 條第2項規 定之情形,並不包含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情形,所以本件商標縱有經廣泛使用行銷,依法仍不得註冊云云,事實上,原告訴願時並未主張商標法第23條第4 項之規定,所稱大量行銷使用乃欲說明現在消費者之所以認知「讚岐」,很大部分因素是來自原告之大量使用,在衡量是否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款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 款之規定時,不應倒果為因,將原告大量使用之結果視為註冊當時消費者之認知。從而可知該部份乃訴願機關誤解原告主張而為之錯誤指駁。 ⒌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違反人民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⑴原告合法註冊「讚岐」等商標並無任何不得申請註冊/不得註冊為商標的事由,被告核准註冊之行政處分於法無違,而基於信賴此一系列商標合法取得註冊,原告已投注鉅額資金經營,若商標遭撤銷則多年來戮力經營之成果將付諸流水。⑵原告基於信賴「讚岐」商標合法取得註冊,所投注鉅資辛苦經營成果如下: ①投資生產線:自88年開始斥資3 億元引進冷凍麵生產線,正式量產。 ②自88年至97年對日本香川縣加卜吉株式會社支付之技術報酬金:總計13,602,806元。 ③自87年至100 年5 月共支出行銷費用177,256,800 元。行銷投資項目包括:媒體廣告、記者會、大型食品展6 次(於台灣、德國、新加坡、巴黎均曾推出)、大型試吃推廣活動7 次、普通通路試吃不下500 次。 ④行銷通路:10,000多家。 ⑤表彰系爭商標之麵類商品銷售金額:原告自行銷售之總金額為:641,832,000 元。原告被授權人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家公司)銷售之總金額為:949,587,000 元。 ⑥餐廳銷售金額: 原告自88年至97年自行銷售之總金額為:78,997,696元整。原告被授權人皇家公司自94年至96年之銷售總金額為: 206,541,320 元整。 原告被授權人僑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88年至96年之銷售總金額為:349,868,364 元整。 ⑦原告鉅額投資並辛苦經營10年有成,「讚岐」系列品牌已受國人所認識,市場成熟,消費者會直接將「讚岐」連想到原告投資經營的麵類商品與餐廳服務。詎料參加人漁利原告辛苦經營成果,不僅於提出本件評定前即未經原告同意違法使用商標,搶搭原告努力經營之「讚岐」系列品牌便車在先,更於原告主張商標權之後,轉而對系爭商標提出評定、運作日本各界的不當政治經濟及媒體影響力對我國行政機關施壓,逼迫被告無法嚴守行政中立而撤銷系爭商標註冊,嚴重侵害原告就系爭商標取得註冊之信賴利益,其搶搭便車之行為實不應予以認同。 ㈤被告答辯理由多有違誤: 被告認定系爭商標註冊違法之採證過程顯有違法與不當: ⒈觀諸被告於答辯內容,憑藉認定系爭商標註冊違法之資料當中,許多部分使用時間乃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87年5 月12日)與註冊日(88年3 月16日),包含被告答辯所列各項附件,被告稱「該附件‧‧‧報導刊載時間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數個月,惟參諸前述日本對讚岐烏龍麵的相關使用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的形成,本是需要時間、經驗技術、文化等各因素的傳承與累積,並非一蹴可幾,復參酌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即有旅遊、商務往來密切之事實,應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之特產等相關訊息」云云,然而,一來,只要時間點晚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資料即不應列於採證之列,二來,若真如被告所言當時二國因旅遊、商務往來密切等原因,國內消費者應知讚岐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特產,則被告當年何以核准系爭商標註冊?由此足見,在系爭商標獲准註冊之時,我國消費者知悉「讚岐」地名者應極其有限,否則身為商標專責機關之被告應不至在國內消費者普遍知悉「讚岐」為表彰讚岐烏龍麵產地地名之情況下,仍核准系爭商標註冊。 ⒉被告將原告持續使用商標之記錄解釋為主張系爭商標第二層意義之證據,藉以駁斥原告主張,顯係謬誤: 誠如前所述,原告一再強調系爭商標於註冊當時在國人心目中並非表彰地名之文字,而是表彰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歷來並不斷廣泛使用行銷於市面以鞏固、維持其商標標識力,故檢呈許多使用資料以實其說,被告卻將原告使用資料解釋為主張該標識取得第二層意義之使用資料,然此殊屬二事,卻遭被告混為一談,事實上,原告訴願時並未主張商標法第23條第4 項之規定,所稱大量行銷使用證據乃欲說明:現在消費者之所以認知「讚岐」,很大部分因素是來自原告之大量使用,再加上其後持續不斷的使用行銷,更形加強系爭商標與產製主體間之連結,系爭商標實不會引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影響購買意願,對此原告已闡述甚詳,被告對此未予檢討,僅重覆訴願決定之理由,顯有謬誤。至此,系爭商標註冊當時國內消費者係將「讚岐」一字視為表彰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已甚為明顯,亦即系爭商標並無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或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被告與訴願機關就事實認定與證據採認之方式均有違法與不當,甚為明顯。 ⒊「讚岐」商標若果如參加人與被告所稱,為代表烏龍麵之產地,則依台日兩國交流頻繁之程度,不可能遲至申請註冊10年後方有商標爭議產生: ⑴系爭「讚岐」商標乃87年5 月12日申請註冊,88年3 月16日核准註冊,並經延展註冊至今,參加人於97年4 月1 日方提出商標評定申請,時間距離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將近有10年之久。此長達10年期間,在我國與日本交流頻繁、我國商標法制亦早有禁止「使相關公眾誤認誤信為產地之商標」註冊規定之狀況下,「讚岐」若真如參加人與被告所稱,係代表烏龍麵之產地,則無論是不相干第三人或是同業競爭者、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人員,均未曾有申請異議/申請評定/提請評定之記錄,豈非不可思議? ⑵又,系爭「讚岐」商標若僅是烏龍麵產地名稱,原告絕不會長期投資鉅額在廣泛行銷此「非商標」上。 ⑶基上,無論是原告主觀認知,或是市場上消費者之普遍認知,甚至是參加人以外之同業廠商、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人員之認知,「讚岐」在系爭商標註冊時均是表彰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至為明顯,而參加人企圖透過政治力干預我國行政與司法,欺壓至甚。 ㈥爰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答辯: ㈠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規定之適用,係指商標本身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有名實不符情事,致使人誤認誤信其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規範目的在避免消費者對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情事。又基於商標之屬地性,本款所稱公眾,係指我國相關消費者,且所稱產地,無須以盛產夙稱產品者為限,商品或服務之生產處所及來源,均屬之(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07 號判決及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四國為日本四大島嶼之一,其由香川、德島、愛媛、高知四縣所組成。其中,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戶內海,古地名稱「讚岐」(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國際商聯發給加盟業者之公司簡介沿革部分介紹「1994. 7.1 正式與日本さぬき…簽約,成立砂怒磯手打麵…」。 ⒉又香川縣因面臨瀨戶內海,氣候溫暖少雨,其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的小麥、水質,搭配瀨戶內海的鹽及傳統製麵技術所產製的讚岐烏龍麵而聞名。據維基百科日文版資料所載,「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來宣傳時間可推到1960年代…讚岐的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即1603至1683年)」、「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大地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的餐廳就推出讚岐烏龍麵這道菜…每天提供的6000碗麵全部銷售一空。…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烏龍麵店除了味道的堅持之外,再加上個性化的發展使得顧客人數大增。例如1992年東京電視台武田鐵矢主持的美食節目,1993年日本電視台吉村明宏主持的美食節目都曾到當地採訪,之後東京各個電視台每年也在節目上介紹讚岐烏龍麵或有特色的烏龍麵店,增加了讚岐烏龍麵的曝光率。進入2000年後,讚岐烏龍麵的介紹更從原有的電視媒體擴展到各大媒體;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976年頒布之有關生麵類標示之公平競爭規約及公平競爭規約施行細則中,即規範業者對標示為讚岐特產之「讚岐烏龍麵(さぬきうどん)」,須為香川縣內製造及其應具之成分含量比例;而日本朝日新聞並曾於1988年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さぬきうどん物語)」專欄;1998年發行之日文旅遊雜誌亦對香川縣的美食店及讚岐烏龍麵多有介紹報導,是足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廣受歡迎及重視之程度。 ⒊再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我國85-88 年間前往日本分別約為60、65、67、72萬人次,得見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並有逐年增加趨勢。且依參加人檢送之附件28可知,國內旅遊業者於民國60年代起即在各大報,例如68、81、84、87年經濟日報、83、87年中國時報、86年工商時報、87年聯合報、民生報等,刊登促銷日本四國旅遊之相關廣告資訊。又國人亦可由73年、83年增訂版之日華大辭典及大新明解日華辭典之末頁日本地圖上,查知「讚岐(さぬき)香川」/「讚岐香川」之地理位置;或由87年修正二版四刷之新編日華大辭典及67年再版之綜合日華大辭典之索引頁,查到有關日本地名「讚岐(さぬき)」之資料;或於自立晚報社76年1 月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一書中,得知有關日本四國香川縣高松、栗林公園等旅遊景點的相關資訊。再者,依日本栗林公園所做的入園人數統計,僅計算旅行團(尚不計自由行者),可知87年(平成10年)台灣旅行團到栗林公園參訪者達5586人次,為各國之冠。是以國人赴日旅遊風氣之盛,且至四國香川縣栗林公園一地旅遊之人數亦不少,又國內介紹四國旅遊之相關行程、廣告、書籍所在多有,故原告稱台灣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存在,尚無可採。 ⒋再據參加人檢送之所示平成8 年香川縣觀光振興指南、平成10年商工勞動行政概要,得知日本香川縣官方於85、87年間積極推行振興香川縣觀光,其中包括整修栗林公園吸引觀光客等宣傳;而將香川縣政府印製之中文觀光旅遊簡介與香川縣電話區碼變更表相互參照亦得推知,香川縣官方於86年10月之前即有印製發放供台灣遊客免費索取之旅遊簡介,其上即有介紹讚岐烏東(即烏龍麵)、讚岐民藝館、讚岐兒童樂園等。又香川縣政府除在日本國內積極推廣觀光外,香川縣議會日華親善文化觀光訪問團亦於85-87 年間3 次來台參訪,並舉行觀光說明會,向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各大旅行社,例如東南旅行社、良友旅行社、康莊旅行社、天龍旅行社、新亞旅行社、上順旅行社、天喜旅行社等,以及各大報章雜誌社,諸如聯合報、中時晚報、自由時報、儂儂文化機構等有關單位及觀光旅遊業之相關從業人員,介紹香川縣之觀光景點與當地特色餐飲「讚岐(さぬき)烏龍麵」。此外,據參加人檢送之附件48日本香川縣國際交流協會統計資料、附件49台灣羅東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高松獅子會75-78 年往來交流資料、附件50日本香川縣83年貿易關係企業名簿、附件82台灣高雄西子灣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當地獅子會65-84 年往來報導資料,顯示至遲65年起,國人及相關團體即有至日本香川縣留學、訪問或進行商業等活動,並於85至87年間對國內旅行業者及消費者積極推廣香川縣觀光景點及讚岐(さぬき)烏龍麵之事實。是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87年6 月11日)前,以日本香川縣官方對當地觀光產業之積極推動,及我國和日本香川縣一地雙方參訪交流之年代久、往來頻繁,國內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應可知悉讚岐(さぬき)為香川縣之古地名,且其係以產製烏龍麵而聞名。 ⒌且由參加人檢送之77年10月29日台北sogo百貨美食街讚岐烏龍麵設櫃照片,在店面看板即明顯揭示「在日本,只要提起烏龍麵,即指「さぬき」此地所生產的烏龍麵而言。現在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的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彈性、三種特點的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嘗試之」;82年台北國際會議廳舉辦JAPANNIGHT展之相關資料及照片,得知在2 千多人參與的JAPAN NIGHT 展覽會場上曾發放讚岐烏龍麵,且攤位上方掛有標示「讚岐うどん」字樣。又88年3 月民生報刊載之報導內容即指出,「香川縣讚岐地區的烏龍麵,就有如新竹米粉在台灣屹立不搖的地位」;1999年5 月TO'GO 旅遊情報雜誌於「探索瀨戶內海風情」一文提到,「…這趟的四國之旅,…讓我們一行人嘗到了道地的當地美食,例如…手工烏龍麵等」,並在文章左下角置有包裝上標示著「讚岐」字樣的烏龍麵實物照片;88年8 月4 日民生報「香川縣的誘惑」報導中提及,「讚岐烏龍麵QQ有彈性,提到讚岐,日本人就會流口水啦,因為最有彈性,咬下去還有彈回來感覺的烏龍麵,就是讚岐的名產…」,報導刊載時間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數個月,惟參諸前述日本對讚岐烏龍麵的相關使用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的形成,本是需要時間、經驗技術、文化等各因素的傳承與累積,絕非一蹴可幾,復參酌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即有旅遊、商務往來密切之事實,應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之特產等相關訊息。 ⒍另原告與日本香川縣加藤吉株式會社於87年5 月5 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87年5 月6 日之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自立晚報、中央日報、民生報等各大報報導資料,得知87年5 月5 日原告與日本第2 大冷凍食品的加藤吉株式會社簽定冷凍麵技術合作契約,由原告斥資新台幣3 億元,在中壢工業區設置符合FGMP衛生安全標準的冷凍麵生產線,引進加藤吉株式會社之製造技術,由原告在台製造行銷。核原告對冷凍麵市場所投入之資金成本不低,依常理判斷,其於簽約前必先深入瞭解合作廠商之規模、背景等相關資訊,又原告於簽約後旋即在87年5 月12日以「讚岐」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並參酌參加人檢送之原告於其宣傳行銷手冊上所載之「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方、超深度的烏龍麵紀行」等語,堪認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知悉「讚岐(さぬき)」為日本地名,且為烏龍麵著名產地。 ⒎本件綜合上開客觀事證,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註冊日前,我國相關消費者,包括原告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名,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從而本件原告以「讚岐」作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麵食及經常與之相互搭配食用之粥、飯等商品,客觀上易使消費者聯想該等商品係產製於讚岐地區,自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應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㈢至原告爭執部分: ⒈原告所舉我國廠商以日本知名地理名稱作為商標,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不乏其例,我國廠商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者甚為普通習見,消費者經過反覆觀看、接觸之後,早已熟悉此種商標型態,自得以藉之區辨商品/服務來源為何一節,據原告檢送之以日本地名獲准註冊諸商標案例,核其所舉註冊商標,除部分已到期消滅外,其餘商標圖樣或有附加圖形、文字設計而與本件系爭商標有別,或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產地地名無關,與本件商標「讚岐」為日本烏龍麵著名地名,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等商品,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之案情有別,且基於商標審查採個案審查拘束原則,縱有原告所指獲准註冊之事實,仍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並不足以拘束本件之判斷。另所舉註冊第71897 號「砂怒磯SA NU KI」商標,與本件商標及指定商品均不同,且已因商標專用期限屆至未延展而消滅,亦難據此執為系爭商標無系爭條款適用之有利論據。 ⒉原告主張系爭商標商品產製技術,係引進日本香川縣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且原告亦將此技術合作清楚的標示在系爭商標所附載產品之包裝上一節,查原告固與日本香川縣之加藤吉株式會社有技術合作關係,惟此與系爭商標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地之虞,殊屬二事,縱原告於產品包裝上標示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仍無解於本件系爭商標上外文「讚岐」,有致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之產地之虞。 ⒊再就原告所提系爭商標經原告持續廣泛使用多年,在消費市場上擁有極高知名度,在交易上已成為原告之識別標誌,況且縱然「讚岐」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廣泛使用,於評決時已無致公眾對其產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一節,查原告雖主張其廣泛使用系爭商標商品多年,已成為原告之識別標誌,惟按商標法第23 條 第4 項規定,為商標第二層意義之規定,商標之使用符合該第4 項之規定者,固不得再以有不符合第5 條第2 項規定為不得註冊之理由。惟因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並不在同法第23條第4 項規定適用之內;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意旨,係在維護社會公平競爭之秩序,並避免一般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商品性質、品質、產地等發生混淆誤認而購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91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商標「讚岐」有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誤信其產地來源之虞,已如上述,是原告主張,應無可採。⒋至原告另主張商標主管機關於處理評定案件時,應考量被評定商標於申請註冊後至評決前所發生之事實變化,並檢附申請註冊後至評決時之使用證據,作為系爭商標於申請註冊後已因廣泛使用,於評決時無致公眾對其產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一節,按商標法第54條規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固有但書之規定,惟據原告檢送之網頁資料所載「烏龍麵生產量、消費量皆是日本第一的烏龍麵聖地:香川讚岐烏龍麵之旅…」,及參加人檢送之證據資料中62之89年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BLANCA雜誌,對讚岐烏龍麵之相關介紹,「香川縣古稱讚岐之國,此地的烏龍麵也延續古地名,稱為「讚岐烏龍麵」,是每位觀光客到了香川縣是必嚐必買的名物美食…」、附件67之90年2 月TVBS周刊報導,「讚岐烏龍麵口感一級棒‧…所謂『讚岐』是日本古代一個諸侯國的名稱,指的就是現在位於四國北方的香川縣」、2002年TaipeiWalker雜誌報導,「香川…過去曾被稱為讚岐國,頗負盛名的讚岐烏龍麵就是出產於此,可說是烏龍麵的故鄉…」、97年9 月5 日自由時報報導,「說到烏龍麵,就會讓人想到日本的讚岐(日本四國香川縣)。因為該地得天獨厚,不但小麥的品質好、水質又甘甜,加上產自瀨戶內海的鹽與傳統的製麵技術,孕育出人人稱道的烏龍麵,甚至在僅有一百萬人口的香川縣,就有超過七百家以上的烏龍麵店」等報章雜誌介紹報導可知,自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後至今,國內報章媒體均持續不斷並大篇幅報導介紹有關讚岐為日本地名及其特色美食讚岐烏龍麵的相關訊息,而國內消費者對「讚岐」自應產生其為烏龍麵產地之認知印象,自難遽認於本案評決時消費者已不致對系爭商標商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而有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商標所涉違法事由,依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規定均為違法事由: 按「對本法92年4 月29日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商標法第9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商標係於88年3 月16日註冊公告,其商標之評定核應適用其註冊當時即87年11月1 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以下簡稱舊商標法)。又系爭商標所涉之舊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部份,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後規定均為違法事由,合先敘明。 ㈡本件系爭商標是否有系爭條款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以「審查時」(88年3 月16日)為準: 按「商標是否有不得註冊事由,其判斷時點在實務上常引起爭議,本項明定『不得註冊』,即以『審查時』作為准駁時點…至何種情形應以申請時為準,則另規定於第2 項。」智慧財產局編印商標法逐條釋義第43頁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所涉舊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並未特別於第23條第2 項規定應以「申請時」為準,則本件系爭商標是否有前開條款之不得註冊事由,自應以「審查時」(88年3 月16日)為準,而非以系爭商標「申請時」為準。 ㈢系爭商標有舊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不得註冊事由: ⒈舊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適用,係指商標本身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有名實不符情事,致使人誤認誤信其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規範目的在避免消費者對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情事,此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2791號裁判可資參照。 ⒉「讚岐」為習知之日本地名,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 ⑴「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以烏龍麵聞名,歷史悠久: ①經查「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由於當地氣候少雨溫暖,出產上好的麥子,加上產自瀨戶內海的鹽巴是極品中的極品,醬油更是甘醇可口。鹽加上麵粉可以和出香Q 彈性的烏龍麵,醬油可以用來調製湯頭,因而使得「讚岐烏龍麵」數百年來聞名於天下。相傳日本的烏龍麵是出身讚岐當地的空海大師在唐朝去長安留學時帶回日本的食物,因為便宜、製作簡單且好烹煮,極受平民歡迎,漸漸流傳到日本各地,食用烏龍麵的歷史據今已有一千多年。在香川縣當地名勝金刀比羅宮的屏風上的畫作(據考證是完成在000000000 年間),已經畫有三間烏龍麵店,足見在那個時代就已經有讚歧烏龍麵,其歷史悠久及聞名程度,可見一般。而因讚岐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使得「讚岐烏龍麵」名聞遐邇,現在只要講到四國,日本人就一定會想到讚岐烏龍麵,此觀相關中文旅遊雜誌、網頁介紹自明,而日本亦有諸多報章雜誌爭相報導。 ②59年3 月14日至同年9 月13日,在日本大阪舉行之萬國博覽會,總計入場人數達到64,218,770人,餐廳賣場的營業額達到405 億日圓,中華民國也參加設攤,長達半年之期間,其讚歧烏龍麵攤位每天銷售6000碗。依維基字典日文版的記載「讚岐烏龍麵這個特別名稱出現的時間不算太早,其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來宣傳時間可推到49年代,…讚岐的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即1603至1683年)…59年代,香川縣以外的人對於手打烏龍麵就是香川縣名產一事認知度並不高,烏龍麵對他們來說只是旅途中順道品嚐的一道料理。不過在59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大地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的餐廳就推出讚岐烏龍麵這道菜,並且在透明窗後實際表演手打烏龍麵的製作過程,每天提供的6000碗麵全部銷售一空。…從69年代後期開始,烏龍麵店除了味道的堅持之外,再加上個性化的發展使得顧客人數大增。例如81年東京電視台武田鐵矢主持的美食節目,82年日本電視台吉村明宏主持的美食節目都曾到當地採訪,之後東京各個電視台每年也在節目上介紹讚岐烏龍面或有特色的烏龍麵店。另外,從83年起,當地的電視台山陽放送也會定期地介紹有口碑的烏龍麵店,增加了讚岐烏龍麵的曝光率。進入89年後,讚岐烏龍麵的介紹更從原有的電視媒體擴展到各大媒體。…79年在香川縣開發出首創的冷凍烏龍麵。根據93年香川縣的調查,造訪香川縣的觀光客的40% 以上都是為了「吃讚岐烏龍麵」,而對香川縣的印象也以「讚岐烏龍麵很好吃」這樣的回答為最多。…根據香川縣農政水產部的看法,20世紀後半到21世紀初期總共有四次讚岐烏龍麵的熱潮。第一次:58年第二次:76年第三次:84年第四次:91年。」 ③早期台灣各大出版社發行之日華辭典上均有「讚歧」相關記載: 經查「讚岐」為日本香川縣之古地名,最早出現於最古文獻日本書記(西元)671 年的記載中,現今仍被當作香川縣的別名而被廣泛使用,讚歧用作日本地名歷史悠久,此由現今日本國內仍有「讚岐山脈」、「讚岐半島」可證,再者,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20所附日本字典「大辭林」中註釋「讚歧典侍日記」為一日本宮女描述西元1108年皇宮中天皇生活點滴之文獻(中國時報在87年4 月20日亦曾介紹報導有關這本日本著名之文獻,詳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由此亦可知悉讚歧這個地名至遲在十二世紀時已經開始使用。從而,雖然91年才將香川縣內五個鎮合併成立現在的讚歧市,惟「讚歧」用作地名在日本乃歷史悠久之事實,此亦有諸多報導可憑。多數日文字典末頁會附上日本地圖,其上並均標出「讚岐」座落位置。此不獨日本發行之字典如此,台灣各大出版社發行之日華辭典亦多在末頁地圖標示讚歧的地理位置,由參加人於被告所提資料顯示,台北市建宏出版社所經銷於69 年 出版之「日華大辭典」、台北市大新出局於72年出版的「大新明解日華辭典」,其等末頁地圖上即已明白標示「讚歧」之地理位置。而其他未附地圖者,亦可於字典索引頁輕易查找到讚歧為地名之註記,例如台南市世一書局69年出版發行的「新編日華大辭典」及台北市大新書局67年出版的「綜合日華大辭典」,由其索引頁均可輕易查找到「讚歧さぬ」、「讚歧山脈」、「讚歧平野」,足見「讚歧」為日本地名乙節為國人客觀上知悉的事實。 ⑵讚歧烏龍麵在日本,早已家喻戶曉: ①昭和51年(即65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頒布法令,規範業者對於標示為「讚歧特產」之烏龍麵應具有之品質,例如其加水量、鹽分等,並且明文規定必須為香川縣內製造者才能標示為「讚岐特產」。足見讚歧烏龍麵在日本,已經具有國家級的地位,且家喻戶曉。 ②日本92年12月10日公布與生麵類標示有關之公平競爭規約及施行細則,其所提到之烏龍麵類就只有讚歧烏龍麵,並提到該規約規範的對象不包括在餐廳當場煮的麵或自動調理販賣機販賣的麵,除此之外的麵或生麵要標示「讚歧烏龍麵」必須是在香川縣製造者始足當之。 ③日本之朝日新聞並曾於77年1 月6 日起至12月28日止連續刊載「讚歧烏龍麵物語」專欄共計49期,可見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受歡迎的程度。 ④由日本手打麵業界所出版之情報誌內容,亦足見讚歧烏龍麵在日本受歡迎的程度,該雜誌內容所節錄日本讀賣新聞對全國消費者所作之調查,對於日本四國各地名產或名勝認知度最高者,第一名即為讚歧烏龍麵。足見讚歧烏龍麵在日本家喻戶曉的程度。 ⑤日本富士電視台並曾以讚歧烏龍麵為背景拍攝成電影,電影開場白便提及「在這片狹小的土地上居住著100 萬人,單是烏龍麵店就有約900 家,在擁有1250萬人口的東京,麥當勞也僅有500 家」,該電影故事內容係敘述一夢想成為明星的讚歧年輕人,因為與其父親間的代溝而討厭烏龍麵,不願繼承烏龍麵店而前往美國,卻因於紐約星途不順,遂回到家鄉讚歧,透過採訪烏龍麵的特色,使得所發行之雜誌大賣,也讓讚歧當地的烏龍麵聲名傳遍全日本,每天特地趕到讚歧當地吃烏龍麵的旅客絡繹不絕。其父死後,他終於愛上烏龍麵並且研究出其父親製作烏龍麵的秘方。整部電影情節溫馨感人,以烏龍麵為題材的背景,也可看出讚歧烏龍麵在日本流行之盛況,該部電影並有繁體中文字幕,顯然已有許多台灣消費者曾經欣賞過,當然不可能不知道讚歧為一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 ⑥直到現在,日本各學術團體、報章雜誌仍然經常爭相報導或探討讚歧烏龍麵,讚歧更成為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區。⑶日本為國人旅遊最常到訪之處,多年來旅日人數屢創新高,曾至四國旅遊者自然知悉當地特產讚歧烏龍麵,縱未至四國而係到日本其他地區旅遊,以讚歧烏龍麵在日本全國聞名的程度,不可能不知悉讚歧烏龍麵: ①早自60年代,台灣各大報章就有諸多促銷或報導有關到日本四國旅遊之行程,由此益見當時到四國旅遊風氣之盛,而既然到四國自然會對香川當地的特產讚歧烏龍麵耳熟能詳。再由87年2 月13日東南旅行社、88年天喜旅行社、建安旅行社、悅群旅行社之宣傳單觀之,天喜旅行社88年7 月份單月出團量就達到156 團達4880人次,亦可知當時台灣人前往日本四國旅遊之盛況。另由各旅行社安排之行程,前往四國之行程,香川縣栗林公園乃各團必經之地,再依日本栗林公園所作的入園人數統計,僅計算旅行團(尚不計自由行者),台灣旅行團於87年(平成10年)當年到達栗林公園參訪者已達5586人次,為各國之冠。更有甚者,前開天喜旅行社行程表中明白指出第二天行程午餐為「四國讚歧烏龍麵套餐」。足見讚岐烏龍麵早為台灣消費者所熟知。 ②復查日本為多年來國人旅遊之首選,為僅次於港澳國人最常到訪之處,此由70代起各大報章關於日本旅遊之促銷廣告、旅遊講座及相關報導亦可明瞭其盛況。再者,讚歧烏龍麵早已聞名於日本全國,業如前述,國人至日本旅遊,無論到任何城市都必然會看到讚歧烏龍麵的招牌或食用讚歧烏龍麵。這就好像外國人來台灣旅遊,不用到新竹,也可以知道新竹米粉,因為縱算在台北街頭,新竹米粉之招牌也到處林立。更何況,讚歧在日文中的漢字與中文相同,旅外之台灣人自然印象更加深刻。 ③香川縣縣長於90年帶領觀光團來台時指出,香川縣的高松機場自78年營運以來,共有136 班台灣包機,當年即占了56班,台灣遊客也是香川縣外國觀光客年排名的第一位。另據交通部觀光局公佈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88年我國民眾前往日本旅遊之人次已達72萬,以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人口眾多,前開出國人數已顯示讚岐為一日本知名旅遊勝地已為我國大多數國民所認識,此有經濟部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之認定為據。再者,日本交流協會早於61年在台北及高雄成立事務所而廣為民眾知悉,其網站上並提供諸多旅遊資訊,且特別推薦「讚岐烏龍麵」。凡此種種均足見,我國消費者早已知悉「讚岐」為日本之地名,且為知名之旅遊勝地,而因當地特殊地理環境以產製「烏龍麵」而享有盛名。 ④雖香川縣觀光交流局成立於92年,惟在交流局成立前,香川縣早在商工勞動部觀光振興課努力下推動國際觀光,此由過去縣組織圖觀之自明。85年(平成8 年)日本官方已經積極推行觀光方針,87年香川縣內經濟部門編列之觀光預算就達2 千多萬日幣,栗林公園也耗費了3 億日幣重新整修,目的就是壓低旅費吸引觀光客,而到香川縣旅遊的台灣遊客,就算不是專為「讚歧」而來,旅遊途中也一定會接觸到「讚歧」。 ⑤以國人至日本旅遊風氣之盛,到過四國者自然對讚歧烏龍麵印象深刻,縱使未曾到過四國而是到日本其他地區旅遊,例如東京、九州等地,以讚歧烏龍麵在日本聞名程度及街頭四處可見之店招觀之,可以說只要曾到日本旅遊就不可能不知悉讚歧烏龍麵。 ⑷日本相關團體經常來台訪問或參加旅展,散發各式日本景點中文型錄,其間更對讚歧烏龍麵多所推銷,由日方積極推廣及國人參與之程度亦可知,縱使未曾到過日本旅遊,國人對讚歧烏龍麵仍早已熟知: ①82年5 月28日在台北國際會議廳舉辦之JAPAN NIGHT 展,共有二千多人參與,期間並發放讚歧烏龍麵,由展覽會場現場照片亦可看見會場上讚歧烏龍麵的斗大招牌。 ②87年9 月7 日至10日香川縣政府觀光局到台灣訪問,發給旅行社業者中文地圖以建議行程,其企畫書並將台灣旅遊者分為銀髮族、親子族、年輕女性三種。來台訪問期間並提供中文四國觀光導覽書、中文四國旅遊型錄、中文四國東部旅遊型錄、讚歧烏龍麵日文簡介等許多旅遊資料供與會者索取,該等型錄中當然均少不了當地特產讚歧烏龍麵之介紹。 ③88年11月4 日至7 日,日本事務局派員來台參加在世貿舉行之台北國際旅展,按由台灣觀光協會網站資料顯示,每年台北國際旅展與會人數可說之人山人海,而依會後四國觀光推進協會所作之參展報告可知,當年四國的攤位,就印製了中文四國觀光寫真共有255 冊、中文四國行程參考手冊有900 冊、中文四國觀光導覽有3000冊、四國各景點型錄共39000 份、資料袋11800 份供與會者索取,其中有關國營讚岐滿農公園之型錄被取走者就有1200份。參展期間,並有800 人接受問卷調查,問卷調查結果共13.7% 去過四國,37.4% 的人知道四國,二者合計已逾半。此期間舉辦之台灣旅行市場說明會並有台灣各大旅行社派員參加(此由報告中所附各大旅行社名片即可知悉),而舉辦之日本之夜,台灣旅行社、媒體、航空公司、政府單位就有564 人出席。另Travel Mart 商談會討論建議改善事項,其中尚景旅行社並提及栗林公園門票很便宜、金毘羅的石階爬得太辛苦等,由國人在當地所發生之問題亦可明瞭國人至該地旅遊之盛況。 ④其餘85年、86年、87年、88年各年度來台訪問之報告均如參加人於被告所提資料,由這些資料及所附照片可知,香川縣政府對台灣旅遊市場推廣之積極程度,當然會大力吹捧當地特產讚歧烏龍麵。 ⑤59年代起,香川縣當地獅子會即經常往來台灣拜訪台灣各地獅子會進行深度交流,85年台灣新竹縣忠信高中並至香川縣訪問且與當地高中定期交換學生。75年香川縣獅子會並與羅東獅子會正式締結為姊妹會,其後雙方經常往返台日之間互相訪問。再者,高雄西子灣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當地獅子會自66年起即結為姐妹會,其後數十年相互往來頻繁,均足證讚歧在台灣早已為習知之地名。 ⑥由香川縣官方資料顯示,79年代,香川縣各地方並有許多企業來台設廠或進行商業活動。 ⑦以上可知,縱使未曾到過日本旅遊的國人,在日本相關團體經常性來台訪問並散發宣傳下,亦很難不知悉讚歧烏龍麵。況由每次國人參與各該旅展或相關會議的盛況,及現場旅遊型錄被大量索取的情況,應認國人對於讚歧烏龍麵早已熟知。 ⑸日本觀光協會經常在台灣各大報紙刊登廣告,並免費提供日本旅遊資訊供台灣消費者索取,其所印製之旅遊型錄,均大篇幅介紹讚歧烏龍麵: ①經查日本觀光協會經常在台灣各大報紙刊載廣告,提供日本旅遊資訊包括住宿、交通、美食等供國人免費索取,並舉辦旅遊促進研討會供有興趣者參加,民眾在報紙上都可閱讀到此等訊息,此觀80年起民生報、聯合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報導自明。 ②79年香川縣政府印製供人索取之中文型錄,其中便提及讚歧為香川縣古代的名稱,讚歧麵條在日本全國都很出名。該型錄雖未記載日期,惟由其上所顯示香川縣電話區碼為0878,及日本獨佔的電信事業歷史資料顯示,香川縣之電話區碼自86年10月10日起,由0878改為087 ,可知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52之型錄確為86年10月之前所發行。另由日本國際觀光紀事之資料顯示,80年4 月20日日本西部規模最大的遊樂園「雷歐瑪世界」正式營業,而由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52之型錄上卻未見該遊樂園之介紹,及後述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56之型錄卻已將該遊樂園印製上去可知,前開參加人於被告所提附件52之型錄乃印製於80年該遊樂園正式營業之前。③85年香川縣政府亦印製精美型錄放在觀光協會供人索取,由型錄上高松電話區碼為0878亦為知其為86年10月前印製在台發放,其上即介紹讚岐烏東(即烏龍麵)、讚歧民譯館、讚歧兒童樂園等,由其背面地圖亦可知悉讚歧平原等。另由地圖上國道11號高松東道路的津田東IC開通時間為87年3 月26日,而該地圖上該條道路仍以虛線表示尚未開通,亦足佐證,參加人於被告所提型錄乃87年3 月26日以前所印製在台發放。 ④綜上可知,國人既可輕易由各大報紙上得知免費索取日本旅遊資訊之訊息,該等旅遊資訊上又都大篇幅介紹聞名之讚岐烏龍麵,無論有無實際去過日本,均顯示國人對讚歧烏龍麵客觀上知悉之事實。 ⑹讚歧以產烏龍麵聞名早見於我國各大報章媒體,相關餐飲店亦早於台灣街頭林立,足見讚歧為日本地名早為台灣消費者所熟知,由以下事證觀之即足資明瞭: ①讚岐烏龍麵之行銷,在台灣,早已行之有年,早在73年台北市○○街七條通即已開設一手打烏龍麵店,其招牌上明白標示著「さぬき」(「讚歧」平假名),網路上對該店也諸多報導,標題明白寫著「創業23年!手打ちさぬうどんの店」。實則,「尚更」這個店名是店主王博章先生,在73年寫信請日本師傅內山敏夫協助取的名字,日本師傅內山敏夫在73年9 月17日回函,並在隔天即9 月18日寄出,且在73年9 月19日寄達台北。其後,76年10月,另有王博章先生的友人川井正信先生從日本香川縣多度津寄信給王博章先生,該信封正面收信人欄就已經明白標示「さぬき手打うどん尚更」(即讚歧手打烏龍麵尚更),足見早在70年代在台灣就有讚歧烏龍麵的存在。 ②76年1 月自立晚報社出版之「九州. 四國. 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一書早對日本「讚歧」地區加以介紹。 ③台北sogo百貨美食街早於77年即有設櫃販賣讚岐烏龍麵。其櫃位招牌醒目標示「在日本,只要提起烏龍麵,即指「さぬき」此地所生產的烏龍麵而言。現在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的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彈性、三種特點的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嚐試之」。 ④台灣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成立於73年)於80年起即於台北各大農產超市及裕毛屋等各大連鎖超市行銷讚歧烏龍麵,其負責人郭吳乞並證稱當時製麵業即均熟知讚歧、「さぬき」是日本烏龍麵有名產地,此有其出具之證明書及發票及其所行銷之烏龍麵包裝可證。蕎麥屋企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明白表示:「80年即使用「さぬきうどん」作為烏龍麵產品行銷之用,並自80年即將標示『さぬきうどん』之手打式宇龍麵之麵條陳列於台北農產超市,裕毛屋等各大連鎖超市銷售販賣,因當時製麵業界即均熟知「讚歧」「さぬき」是日本烏龍麵有名產地,一說「讚歧」「さぬき」大家就知道是手工烏龍麵,故並未將「さぬき」註冊為商標。」。 ⑤再者,82年起國際商聯有限公司自日本引進養老乃瀧、真鍋咖啡館、砂怒磯手打麵連鎖店等曾在台吸引廣大加盟業者,而由當時國際商聯發給加盟業者的公司簡介內容亦可知「砂怒磯」是由「Sanuki」及「さぬき」而來,其「砂怒磯」即為「SANUKI」(讚歧)之音譯,當時加盟業者均須購買總公司自日本進口之特殊製麵機,其製麵機器上即標示「SANUKI手打麵專用機砂怒磯台灣連鎖店本部」等字樣,參以經濟日報多次報導該「砂怒磯手打麵」係源自於日本四國之特殊麵食,足見早在82年當時,台灣消費者透過這些連鎖加盟店之體系,已能熟知「SANUKI」(讚歧)為以手打麵聞名之日本地名。雖前開該公司簡介並無日期註記,惟由該公司簡介封面之各連鎖據點電話號碼觀之,公司簡介上的台北市電話號碼為七碼,而台北市是在87年1月1日全面將電話號碼改成八碼,足見前開公司簡介乃在87年以前(系爭商標申請日前)發行並廣為散發給當時擬參與加盟的業者。此外,位在基隆路上的通達翻譯出版有限公司所發行之「台灣通信」日文雜誌,其84年1月19日出刊之雜誌即已大篇幅介紹國際商聯連 鎖加盟店的成功經營概況,除文章標題提及「讚歧うどん」(即讚歧烏龍麵)外,內容亦多處提及「讚歧うどん」(即讚歧烏龍麵)。其文章所附照片註解更明白表示「讚歧うどん」的店名「砂怒磯」即為「さぬき」(即讚歧的平假名)音譯。顯見,讚歧(さぬき)為烏龍麵產地早已為人所熟知。 ⑥88年1 月20日高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之「日本深度探索」一書,亦早對日本讚歧當地多加介紹。再由各大書刊雜誌出版社刊載有關「讚歧」與烏龍麵的深厚因緣,凡此種種,均足見「讚歧」對於台灣消費者而言乃早已習知之日本地名。 ⑦88年3 月16日民生報報導:香川縣讚歧地區的烏龍麵,就有如新竹米粉在台灣屹立不搖的地位。 ⑧88年4 月12日自由時報有關於「漫遊日本四國香川縣」之報導,其內文並提及「讚岐山脈」。 ⑨88年5 月TOGO雜誌有關「探索瀨戶內海風情」一文,介紹四國旅遊美食並附有讚岐烏龍麵之包裝。 ⑩88年5 月旅報介紹香川縣旅遊並提及「讚岐出世火鍋」。 ⑪88年8 月4 日民生報以斗大標題報導「讚岐烏龍麵QQ有彈性」並提及「提到讚岐,日本人就會流口水啦,因為最有彈性、邀下去含有彈回來感覺的烏龍麵,就是讚岐的名產…」。⑫88年9 月17日大城體育報報導關於香川縣觀光協會介紹台灣旅客七條旅遊路線,並提及香川縣之烏龍麵聞名於全日本。⑬88年9 月20日聯合報(聯合知識庫網頁)提及「讚岐烏龍麵可是聞名全日本的土產」。 ⑭89年4 月25日中國時報報導:「讚歧烏龍麵是香川縣特產,到處林立的麵館也是獨有的人文景觀。」 ⑮89年5 月20日聯合報標題:「讚歧烏龍麵老闆再來一碗」。⑯89年10月1 日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雜誌即大篇幅介紹讚歧烏龍麵:「香川縣古稱『讚歧之國』,此地之讚歧烏龍麵也延續古地名,稱為『讚歧烏龍麵』,是每位觀光客到了香川縣必嚐必買的名物美食。」 ⑰89年11月4 日聯合報(聯合知識庫網頁)提及「道地讚岐烏龍麵」。 ⑱89年11月24日民生報報導即以斗大標題:「香川縣讚歧烏龍麵村上春樹也瘋狂」(村上春樹作品「邊境近境」於88年3 月22日在台出版,其中有一章節為「讚歧超深度烏龍麵紀行」),其內文並提及:台灣是香川縣最重要的海外市場,佔入境旅遊人數的八成,足見國人前往日本讚歧地區旅遊之眾。 ⑲89年11月24日台灣日報報導:「香川縣…是四國的陸海空大門…每年外來觀光客約有七百六十萬人次,其中台灣觀光客約有九十萬人次。…香Q 帶勁的讚歧烏龍麵,是旅遊香川不可錯過的美味特產。」 ⑳89年12月6 日民生報標題:「讚歧烏龍麵請你用力吸」。 ㉑89年12月8 日大成體育報報導香川縣是四國的陸海空大門,是四國當中面積最小、交通位置卻最重要的縣份,台灣觀光客每年約有90萬人次,讚歧烏龍麵便是延續古地名讚歧而稱之。 ㉒89年12月20日民生報(聯合知識庫網頁)提及「讚岐烏龍麵」。 ㉓90年2 月20日出版之TVBS周刊亦報導「讚歧烏龍麵口感一級棒所謂『讚歧』是日本古代一個諸侯國的名稱,指的就是現在位於四國北方的香川縣」。 ㉔90年4 月份行遍天下旅遊月刊報導:認識香川縣從烏龍麵開始,該報導對讚歧烏龍麵的歷史有清楚描述。 ㉕90年4 月份長榮航空雜誌介紹:讚歧麵之所以有名,與弘法僧空海有極大關係…。 ㉖90年8 月份日本香川縣觀光協會在新光三越分贈烏龍麵,有當時所拍攝照片為憑,且亦經聯合報、民生報報導。 ㉗91年2 、3 月間,長榮航空在民生報密集發布大篇幅廣告宣傳包機直飛四國高松,廣告中並提及高松讚歧為日本No.1的烏龍麵故鄉。 ㉘91年4 月份Taupei Walker 雜誌報導:「香川橫跨瀨戶大橋是最早連絡本州的門戶,過去曾被稱為讚歧國,頗負盛名的讚歧烏龍麵就是出產於此,可說是烏龍麵的故鄉…」。 ㉙92年10月26日(聯合知識庫網頁)提及「讚岐烏龍麵」。 ㉚97年9 月5 日自由時報曾經報導「說到讚歧烏龍麵,就會讓人想到日本之讚歧(四國香川縣)」,亦即,即使在今日,台灣多數消費者在聽到「讚歧烏龍麵」時聯想到的仍是日本讚歧,並不會聯想到原告,從而原告陳稱系爭商標業經原告大量使用,擁有極高的知名度與佔有率,消費者一視及系爭商標,自僅當然會與原告產生單一直接之聯想云云,並不足採。 ㉛經查讚歧烏龍麵雜誌是一日本歷史悠久之雜誌,自昭和59年(73年)就已經發行創刊號。平成三年1991年11月25日發行之讚歧烏龍麵雜誌「日中麵食文化交流紀念特集號」已經報導了平成二年(79年)8 月日本讚歧烏龍麵研究會到中國訪問的經過及平成三年(80年)五月間中國交流團到日本訪問進行麵食技術交流的經過,雜誌中並以中文登載了有關讚歧麵條交流訪問的報導。又平成7 年(84年)9 月20日發行之讚歧烏龍麵雜誌「日中麵食文化交流特集號(∥)」亦記載了83年9 月日中麵食文化交流團到中國訪問的經過,雜誌中並轉載了83年10月1 日中國西安晚報有關讚歧麵條交流訪問的報導。93年日中麵食文化交流團第三次訪問中國,平成17年(94年)3 月1 日出版之讚歧烏龍麵雜誌再度刊載其經過。另外,早在昭和47年(61年),日本就有學者專門為讚歧烏龍麵出書足見讚歧烏龍麵聞名及悠久之歷史。而中國頗富聲譽的的飲食文化作家王子輝除曾應邀到日本讚歧研究會演講外,更曾受邀到84年在台北召開的「第四屆中國飲食文化學術研討會」演講,其所著飲食文化相關論文亦被刊登在日本讚歧烏龍麵雜誌上,其「中國飲食文化研究」一書更經台灣博遠出版社在台改版發行。以上均足見中日兩國對於讚歧烏龍麵相關議題的交流頻繁,且自79年以來未曾間斷,歷史悠久。雖然前述訪問均發生在中國大陸及日本,但二岸自76年解嚴以來,交往熱絡,台灣民眾無論是旅遊、經商、探親等經常前往中國大陸,對於中國大陸當地流傳的資訊,更加關注熟稔,足見台灣民眾早已知悉「讚歧」(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為日本產製烏龍麵之盛地,不待庸議。 ⒊原告產品與「讚歧」無關: ⑴本件原告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北市,觀其所販賣之烏龍麵等商品之製造地址則為「桃園縣中壢工業區」,顯然均與日本讚岐並無任何關聯。讚岐既以產製烏龍麵名聞遐邇業如前述,則原告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系爭商品,即有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之產地發生混淆誤信之虞,而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定不得註冊事由。 ⑵至於原告陳稱其所行銷系爭商標產品乃與日本香川縣之冷凍麵第一大品牌日本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所產製,加藤吉株式會社即係位於日本香川縣云云,殊有誤會。蓋加藤吉株式會社之技術,不能代表整個香川縣的製麵技術,況香川縣當地製麵業者何其多,豈僅能因與其中一廠商有合作關係,就使用該地名作為商標?且商標是否有使消費大眾誤認誤信之虞,應以客觀上該商標所傳達給消費大眾認知之意涵為準,而非以原告主觀想法為準。本件一般消費者在看到系爭商標上之「讚歧」時,並不會知曉原告主觀上想要透過「讚歧」所傳達之意義僅有與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或該產品之產製技術為與設立於讚歧當地之某一廠商技術合作而已,更何況原告產品包裝上僅係標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さぬき)技術合作」,並未言明與讚歧有何關聯,而消費大眾也不會知悉加藤吉株式會社為讚歧當地之廠商。相反的,因為讚歧特殊的地理環境與烏龍麵的歷史淵源及其著名性,消費者一見系爭商標即會因此與當地產生聯想而對系爭商標產品(服務)產生誤認誤信之虞。再者,若原告只想傳達給消費者之資訊只有:產品係與讚歧當地之一廠商技術合作之訊息,只要註明此訊息於產品包裝即可,又何須以「讚歧」斗大商標標示於商品上,原告分明擬藉宿負盛譽之烏龍麵產製地名「讚歧」,使消費大眾誤認為其產品源自於該地區而購買,以獲取不正利益。更何況系爭商品之製麵材料竟然係來自於與日本之讚歧完全無關之「澳洲」,生產地亦非「讚歧」。原告之麵原料既由澳洲進口,自不能稱與讚歧當地有何關聯,從而其以讚歧(其英文名稱為「SANUKI」、日文平假名為「さぬき」、片假名為「サヌキ」)申請註冊在本件指定商品(服務)上,即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所產製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務與以烏龍麵聞名之日本讚歧相關,並因而購買或消費,自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⑶再者,本件有關日本地名「讚歧」在台灣遭搶註商標之事實已經震動日本朝野,97年當地電視台KSB SUPER CHANNEL 並策畫一連串專輯節目探討此事,節目內容並播出,電視台記者電詢加藤吉株式會社關於與原告技術合作情事,加藤吉方面則答覆其與原告之合作關係早已終止,此觀電視節目播出畫面剪影自明:除加藤吉公司辦公大樓外觀拍攝外,復有電視台打上的二行字幕,意即「當初有合作關係,現已終止」、「也沒拿到南僑之權利金了」。足見,加藤吉與原告之技術合作關係早已終止,然原告卻仍於產品包裝上為「與日本第一大冷凍麵廠加藤吉技術合作」之標示,其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產地的意圖,昭然若揭。 ⑷原告又稱其10年來每年均須支付技術報酬金給加藤吉株式會社(已因營業額灌水、不正交易等原因瀕臨倒閉,最後遭日本煙草公司集團併購,其對香川縣當地造成之騷動損害,地方政府為平息該公司對員工及交易商之不良影響,動員之人力及費用,不可勝數,遠非原告所稱之技術報酬金額所可比擬。原社長加藤義和更因牽涉偽造產地標示及販賣黑心食品等諸多情形還接受司法調查中,對外已請辭一切職務,今年以來更因本件商標爭議,在日本全國引起軒然大坡,加藤吉株式會社及前社長在香川縣當地已為千夫所指。),對香川縣有巨額回饋云云,更屬無稽,原告既稱其多年來大量銷售系爭商標產品,顯然因系爭商標獲得巨額不正利益的是原告自己,原告將屬於香川縣的公共財產挪為私用,並進而獲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竟仍指摘參加人利用評定之方式達到不公平競爭之目的,顯係顛倒是非。有關此節,業經參加人向日本香川縣政府函詢究明,香川縣政府回覆:「1.針對南僑化學工業14件『讚歧』商標乙事,香川縣無建議其使用或登記之事實,亦無承認其使用或登記之事實。2.有關您詢問的權利金,是支付給株式會社加卜吉,並非納入香川縣歲收,因此,香川縣並無任何收取權利金之支出。」足見,香川縣政府從未曾同意或承認原告使用系爭商標,香川縣亦未曾因為原告與加卜吉株式會社之技術合作受有任何利益,原告所陳,與實情恐有出入。 ⒋原告檢附諸多使用證據辯稱系爭商標業經原告長期廣泛大量使用故無使公眾誤認誤信之虞,顯係混淆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11款之概念: ⑴經查商標法上關於以地名註冊為商標之審查消極要件,係分別規定於第23條第1 項第2 、11、18款(即舊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第10、6 款,舊商標法則對酒類地理標示未規定)。其中第2 款為商品說明之問題,第18款則針對酒類商品之地理標示為規定,而關於其他商品之地理名稱問題,實務上向來援用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之規定處理。此由主管機關所頒布(舊)「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第六條規定:「本要點四之㈨國名、習知之地理名稱,若有使人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產地之虞者,應適用本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若具有產地說明者,應適用本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自明。從而,依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當商標圖樣含有不實之地理名稱,將致公眾誤認誤信該商品之實際產地者,即應不准註冊。若因而誤准註冊,並應依申請或依職權評定為無效,而且由於涉及公益,並沒有評定除斥期間之限制(現行商標法第51條規定參照)。 ⑵經查地名雖非絕對不能註冊成為商標,惟當地名與商品(服務)本身有密切關聯,亦即該地名對該商品(服務)有特別意義時,若准許特定人專用,將影響其他競爭者或消費者之權益。此必須與將地名當作「幻想性標示」之情形加以區別,亦即「幻想性標示」並無任何地理上之意義,例如太平洋房屋,其太平洋並非商品來源,亦與房屋本身無何關聯,除作為公司名稱外,並無任何地理上之意義,就沒有不得註冊之問題,二者不可不辨。 ⑶從而,當地名與商品(服務)本身有密切關聯之情況下,當產製者的商品確實源自該地名時,以該地名為商標即為商品之說明,准許特定產製者取得專用權便會因而影響當地其他競爭者使用的權利,因此,只有在產製者經過長期廣泛之使用,消費者一見到該地名商標即能區辨所表彰之來源,亦即取得第二層意義的情況下,得准許產製者取得專用之權利;然而,若產製者之商品與該地名無任何關聯,卻仍將地名商標使用於其產製之商品上,造成消費大眾誤認誤信該商品與該地名有所關聯,則因公益考量,應不准產製者取得註冊。此所以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4 項明文規定,得經申請人證明取得第二層意義而獲准註冊者,除第5 條第2 項所定不具先天識別性者外,僅限於第23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商品說明的情形,並不包含同條項第11款所定使公眾誤認誤信之情形。從而,商標有前述條項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之情形者,並不能透過取得第二層意義克服障礙。 ⑷從而,當產品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而與某產地之自然環境有關時,該產地之地理名稱若標示在產品上,自會成為消費者選購之重要因素,因此,如產品非源自該產地卻使用了該產地之地理名稱為商標,自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該產品源自於該產地而誤為購買。讚歧既以產製烏龍麵宿負盛譽,則相同或類似於烏龍麵之相關商品或服務,有無標示「讚歧」字樣自會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意願,且依常情,若此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標識了讚歧字樣,消費者會預期所購買之相關商品或服務與讚歧當地有關。然本件原告產製商品之原料既由澳洲進口,與讚歧當地復無其他關聯,則原告將系爭商標使用於其產製之商品上或以系爭商標提供服務,自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所提供之服務或所產製之商品與讚歧有關,且此等情事並不會因為原告是否長期大量使用系爭商標而改變,系爭商標當然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⑸再者,由原告所提資料亦不足以證明台灣消費者已能區辨系爭商標為原告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蓋原告於被告所提附件所稱相關報導均未出現讚歧二字,與系爭商標並無何關聯;而原告於被告所提調查報告並非獨立之市場調查公司所做,且其問卷內容問題主軸為讚歧急凍熟麵,而關於問到消費者知悉之冷凍麵品牌有那些?第一個選項寫的是「南僑讚歧急凍熟麵」,顯然均非以系爭商標為問卷題目,實難據此認為消費者已將系爭商標作為表彰原告商品來源之標識,況且其問卷抽樣數主要針對其客戶(含經銷商)計有593 份,其中一般消費者只有54份,對於為數甚大的麵類消費者而言屬於極少數,尚難認具客觀公信力。上開問卷其採樣方法、調查對象、樣本數目、問卷題目及調查方式既不明確,自難遽予認定系爭商標已足作為表彰原告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識。另由於讚歧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原告於被告所提照片並不能顯示消費者會以「讚歧」區辨來源,恐僅認其為烏龍麵之一種,甚或以為是產製於日本讚歧而購買,該照片實不足以證明消費者已將「讚歧」當作表彰原告商品來源之標識。再由該照片觀之,每個店面所擺放之宣傳板內容文字均相同,與常情不符,其真實性存疑。為探求真相,經參加人訪查該附件照片中之諸多營業點,發現店家根本未放置照片中標示「讚歧烏龍麵」之白色宣傳板,有參加人所拍攝照片為憑,足見原告於被告所提各店家照片,乃原告為本案特意拍攝,並非各該店家原本就有放置該白色宣傳板。從而原告以前開照片稱系爭商標業經其廣泛使用而成為原告商品識別標識云云,顯係虛妄。 ⑹原告復陳稱在日本以「讚歧」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所在多有,甚或有以之登記為公司名稱者,故其足以作為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云云,殊有誤會:蓋正因「讚歧」在日本使用相當普遍,縱使做為商標之一部分也相當弱勢,故有諸多商標以讚歧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獲准註冊,此由原告於被告所提附件中之商標圖樣或為讚歧水軍,或為讚歧茶屋等,均僅係將讚歧當作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而非僅以單純「讚歧」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觀之自明,此如同在台灣以包含「台灣」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者繁多,「台灣」實為商標中弱勢之部分,從而,以弱勢之字樣作為商標一部分獲准註冊,當然非意味該弱勢部分本身具備可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特性,不可不辨。至於有部分企業將「讚歧」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乙節,就猶如在台灣有諸多企業將「台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一般,並不能因此執為「讚歧」可作為某特定企業表徵之依據。 ⑺地理標示在各國遭到搶註的情形,近幾年由於資訊的發達,已經越來越猖獗,註冊者無非意圖藉地理標示對商品之重要關聯意義,吸引消費者之注意並因而購買,以獲取大量商業利益,然卻因此損害了真實業者之權益,亦使消費者誤以為購買到真正與該地理名稱有關聯之商品。本件,日本「讚歧」地名在台灣被原告搶註,且參加人因而被控侵權乙節,已經引起日本各界廣泛注意,實有損台灣形象。本件原告早已知悉讚歧以產製烏龍麵素負盛譽,其所以申請系爭商標無非擬藉該地名與烏龍麵等相關商品(服務)之關聯,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該地名本不應賦予特定人專用,今原告卻因主管機關之准予註冊,即率爾對參加人採取侵權控訴相關法律行動,致使參加人必須考量此因素而暫時停止使用,然參加人所販賣之商品確實與讚歧相關,卻反而不能使用該地名,衡情度理,顯失公平。本件若不撤銷原告之系爭商標,日後若原告又因其他廠商不欲向其購買產品即率爾提出侵權告訴,將造成更多不平現象。 ⒌另原告既援商標法第54條規定為依據,即係自認系爭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蓋商標法第54條之規定,只有在具有不得註冊事由,而其後因情勢變更變成沒有不得註冊事由者始有適用,此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31 號裁判闡釋:「就商標法第52條、第54條之規定,則必被評定商標於申請註冊時,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有違法事由,而依商標法第54條本文之規定,應撤銷其公告,惟於評決時,該違法事由已不存在者,始有現行商標法第54條但書之適用,即現行商標法第54條但書之適用,以被評定商標有現行商標法第52條、第54條本文之適用為前提。」自明。是以,本件原告既援引商標法第54條規定,顯然已經自認系爭商標具有不得註冊事由。再者,由參加人所提諸多自系爭商標註冊迄今之相關報章雜誌,猶廣泛報導讚岐以烏龍麵聞名之事實觀之,本件自無所謂評決時已無誤認誤信之虞之情形。 ⒍「商標評定制度係藉由公眾審查或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重新審查以發現商標之註冊是否確有法定應不准註冊之事由,且明文規定利害關係人得經由評定程序評定已註冊之商標為無效。商標評定制度於修正前商標法第52條、修正後商標法第50條均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判決已詳敘參加人既係以系爭商標近似於其申請註冊之據以評定商標,且使用於類似或同一商品,造成消費者對二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自屬利害關係人,其依法定程序提起評定申請,並無權利濫用,另就上訴人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云云為不可採。」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831號判決可資參照。足見,商標審查係採公眾審查制,評定制度本為因應該制度而來,原告在系爭商標申請時,本可預見系爭商標未來有遭評定撤銷之可能,自無所謂信賴利益可言。 ㈣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時早已知悉「讚岐」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 ⒈有關參加人於被告所提投影片之由來: 經查參加人於被告所提投影片,是參加人公司負責人樺島泰貴於2007年,原告公司業務員陳先生來參加人店內推銷原告公司之麵條產品時,所提出之資料,而該投影片發行日期為95年12月7 日,時間點亦相符。因為參加人所銷售之烏龍麵都是自製,故當時僅對原告公司生產之蕎麥麵及義大利麵有興趣,因此投影片在第6 頁之蕎麥麵及義大利麵有特別註記。本件原告行銷資料之投影片第2 頁既明載「讚岐的故鄉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1.全日本烏龍麵最多的地方讚岐超深度的烏龍麵紀行」,足見原告早已知悉「讚岐」為日本盛產烏龍麵之地名。 ⒉原告網頁亦明載「香川縣的烏龍麵生產量,每年約達七億份。『每天吃烏龍麵』的人已不足為奇。並且當地居民不分年齡身材都相當正常標準。讚岐烏龍麵平均每100 公克只有 123 大卡。」足見,原告早已知悉「讚岐」為香川縣古地名且為盛產烏龍麵勝地。 ⒊再者原告既耗資數億元與加藤吉株式會社合作,投資金額不低,衡情度理,必會先對合作廠商之背景規模有所調查了解,對於擬上市之產品使用之商標又豈能一無所知?若謂原告全然不知悉「讚岐」為盛產烏龍麵之古地名,實違經驗法則。 ㈤原告又稱「讚岐」是否為香川縣古地名尚有疑義,所憑無非係其於訴願機關所提附件四有關「中日網旅遊頻道」旅遊資訊信息之記載,惟查前開資料中雖稱有關「讚岐之國」名稱之由來,在各種古書曾有不同名稱記載。然該網頁中卻也明載「在古事紀、萬葉集和古語十一等書籍中則開始被統一稱為『瓚岐』」。足見「讚岐」為香川縣古地名並無疑義。原告僅以前開附件四內容稱香川縣曾有別的名稱就否認「讚岐」為香川縣古地名之事實,顯屬牽強。再者,前述原告所提附件四網頁亦明載「香川縣最著名的食物讚岐烏龍麵,在日本十分流行…」足見「讚岐」為盛產烏龍麵之地名乙節,並無疑義。 ㈥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爭點與本院判斷: ㈠按「對本法中華民國92年4 月29日修正施行前註冊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為現行商標法第91條第2 項所明定。查系爭商標係於88年3 年16日註冊,並於同年4 月16日公告,自應適用86年5 月7 日修正公告,87年11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下稱註冊時商標法)與現行商標法。次按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復分別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明定。而其適用係指商標圖樣上之文字、記號或圖形本身與其指定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有名實不符之情事,而使公眾對其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信誤認之虞者而言。 ㈡「讚歧」地理名稱與烏龍麵關係之說明: ⒈按「地理名稱指地球上地理區域的名稱,包括國家、省、縣市○街道等人為的地理區劃,及海洋、河流、湖泊、山岳、沙漠等自然的地貌。而地圖、特定地理區域的外形輪廓或其他標識,如對一般消費者而言,係為特定地理區域的表示,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地理名稱相同。」97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1750 號令訂定發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著有明文。經查「讚歧」市為香川縣東部之一市,於2002年4 月1 日由大川郡津田町、大川町、志度町、寒川町、長尾町5 町合併,有維基百科網頁1 件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234 頁),則「讚歧」市於2002年4 月1 日之後始為日本之地名,此前參照日本新辭林、大辭林、廣辭苑、小學館國語大辭書、學研國語大辭典之解釋,均為舊國名,約為今之香川縣。惟「讚歧」無論係為舊國名或現行地名,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均為特定地理區域之表示,自屬地理名稱。而四國為日本四大島嶼之一,由香川、德島、愛媛、高知四縣所組成。其中,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戶內海,さなき古國名為「讚岐」;高松市則為香川縣縣府所在地,既是對外交通樞紐,四國的大門戶,亦是香川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市內並有著名的栗林公園、島屋、五色臺等著名景點,是極具觀光價值之城市,常為四國旅遊之出發地點。 ⒉「讚歧」地理標識與烏龍麵間之關係:香川縣因面臨瀨戶內海,氣候溫暖少雨,其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的小麥、水質,搭配瀨戶內海的鹽及傳統製麵技術所產製的讚岐烏龍麵而聞名。維基百科日文版資料即載述:讚岐烏龍麵被視為香川縣特產來宣傳時間可推到西元1960年代,…讚岐的烏龍麵最早紀錄在江戶時代前期(即西元1603至1683年)。西元1970年大阪萬國博覽會中,讚岐烏龍麵在經宣傳之下,其國內知名度大大地提升。在萬國博覽會舉辦期間,日本料理連鎖店京樽在會場中的餐廳就推出讚岐烏龍麵這道菜,每天提供的6000碗麵全部銷售一空。自西元1980年代後期開始,烏龍麵店除了味道的堅持之外,再加上個性化的發展使得顧客人數大增。例如西元1992年東京電視台武田鐵矢主持的美食節目及西元1993年日本電視台吉村明宏主持的美食節目都曾到當地採訪,之後東京各個電視台每年也在節目上介紹讚岐烏龍麵或有特色的烏龍麵店,增加了讚岐烏龍麵的曝光率。進入西元2000年後,讚岐烏龍麵的介紹更從原有的電視媒體擴展到各大媒體等語。另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西元1976年頒布之有關生麵類標示之公平競爭規約及公平競爭規約施行細則中,即規範業者對標示為讚岐特產之「讚岐烏龍麵(さなきうどん)」,須為香川縣內製造及其應具之成分含量比例;而日本朝日新聞並曾於西元1988年刊載「讚岐烏龍麵物語(さなきうどん物語)」專欄;西元1998年發行之日文旅遊雜誌亦對香川縣的美食店及讚岐烏龍麵多有介紹報導(參見評定申請書附件9 及25至27),可見將「讚岐」漢字、平假名或片假名單獨使用於烏龍麵上,即在表彰商品之產地為日本香川縣以及其特定之性質與品質。 ㈢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頒布有關業者使用「讚歧うどん」標示之規範: ⒈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頒布於1976年10月1 日施行(1977年1 月25日改正)之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正競爭規約規定,須符合下列要件:①在香川縣內製造、②手桿、③加水量對於小麥粉重量在40% 以上、④食鹽對於小麥粉重量在3%以上、⑤熟成之時間在2 小時以上、⑥於煮之場合,約在15分鐘使其充分糊化,始能以「讚歧うどん」作為特產、原產地、名產之名稱使用。 ⒉於日本「讚歧」漢字、平假名與片假名雖可搭配其他圖文作為商標使用,但個人或公司行號產製之烏龍麵如不符合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頒布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平競爭規約所規定之要件,仍不可使用「讚歧うどん」作為特產、原產地與名產之名稱使用。反之,雖未申請註冊以「讚歧」與其他圖文搭配作為商標使用,如符合前揭有關生麵類表示之公平競爭規約所規定之要件,亦可標示「讚歧うどん」作為特產、原產地與名產名稱使用。則單獨使用「讚歧」標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相關商品上,於日本確實會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商品之生產製造地係日本之讚歧地區。 ㈣日本關於「讚岐」(含日文平假名與片假名)文字與圖文商標之登記狀況(詳本院卷第74、200 頁): ⒈查日本特許廳於1997年8 月8 日以註冊第3337534 號公告核准「さなき」日文平假名指定使用於「食料加工用以及飲料加工用之機械器具」上,有日本特許廳網路查詢資料表1 件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136 頁)。 ⒉關於「讚岐」(含日文さなき)文字與圖文商標由日本香川縣以外之廠商申請指定使用於「うどん」(即烏龍麵)相關商品上,日本特許廳核准情形如下: ①於1995年1 月31日以註冊第3021445 號核准「讚歧茶屋」文字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東京都大田區大森北1 丁目22番1 號之大庄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128 頁)。 ②於1995年1 月17日以註冊第808585 1號核准「さなき民藝」文字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東京都涉谷區千馱ケ谷3 丁目50番11號之さなき民藝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131 頁)。 ③於1979年6 月29日以註冊第1380552 號核准「讚歧へんこつうどん」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東京都千代田區神田錦町一丁目25番地之日清製粉ゲル-プ本社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01 頁)。 ④於2003年10月3 日以註冊第4714072 號核准「北の讚岐.ふう.feu 」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北海道札幌市中央區北1 條西10丁目1 番地11號之レパレネット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10 頁)。 ⑤於2004年3 月5 日以註冊第4752384 號核准「うどん大王よしもと讚岐も讚歧」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大阪市中央區日本橋1 丁目17番17號之フ-ドフェスタ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12 頁)。 ⑥於2005年7 月1 日以註冊第4876245 、4876246 號核准「うまげな讚岐餛飩」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日本料理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東京都中央區銀座三丁目15番10號之はなまる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14-215 頁)。 ⑦於2007年2 月1 日以註冊第5022201 號核准「さなき讚歧うどん大德食品」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產品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奈良縣大和郡山市西町123 番地之6 號之大德食品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16 頁)。 ⑧於2007年8 月10日以註冊第5069375 號核准「セルフうどん讚歧千歲うどん屋本舖」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飲食品之提供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東京都涉谷區谷二丁目14番1 號之クリエイト.レストランツ.ホルディングス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17 頁)。 ⑨於2007年10月12日以註冊第5083226 號核准「讚歧セルフうどん.うどん屋本舖」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飲食品之提供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東京都涉谷區谷二丁目14番1 號之クリエイト.レストランツ.ホルディングス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18 頁)。 ⑩於2010年12月3 日以註冊第5379819 號核准「七式八製麵うどん讚歧」圖文商標登記指定使用於飲食品之提供上,商標權人為設址於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區南船場1 丁目11番3 號之ティ.エ ヌ.ノムラ株式會社(詳本院卷第223 頁)。 ⒊原告雖主張:日本註冊登記之①第2309417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②第4585423 (註:此號商標與前開①之商標重疊)、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③第4076398 、0000000 、0000000 號圖文商標均使用「讚歧」漢字為其商標之一部分,可見非設址於香川縣之廠商亦可使用「讚歧」漢字指定使用在非香川縣產製之烏龍麵相關商品上云云,並提出前開商標登記檢索資料1 份為憑。惟查前開①所示商標之專用權人均係設址於香川縣之廠商,前開②所示之商標則均係指定使用於「讚歧產之烏龍麵」商品上,而原告既非設址於香川縣,且並未將系爭商標限定使用在以「讚歧產之烏龍麵」為主之商品上,則自不得援用前開①、②所示商標於日本之登記情形作為其得申請註冊「讚歧」漢字商標之依據。至於前開③所示之商標,則係分別使用於餅菓子、砂糖與日常生活用品上,而非指定使用於與烏龍麵有關之商品上,則「讚歧」兩字就前開③所示商標指定之商品而言顯屬任意性標識,核與系爭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相關商品上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則原告所引用前開①、②、③所示之日本註冊登記商標與本件無涉,至為明確。 ⒋綜上所述,可知「讚歧」(含日文平假名さなき)使用於與烏龍麵無關之商品上,係屬任意性標示,具有識別性,可單獨以漢字、平假名或片假名單獨登記為商標。至於「讚歧」標識如單獨使用於與烏龍麵相關之商品上,對消費者之意義係屬地理位置之指示,會使相關消費者與日本香川縣之特產或名產「讚歧うどん」產生混淆,已詳述如前,故日本特許廳並無准許單獨以「讚岐」標識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相關商品之註冊案例存在,須將「讚岐」搭配其他圖文而形成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始准註冊登記。而「讚歧」漢字搭配其他圖文形成具有識別性之標識,雖未限於設址於香川縣之個人與公司行號始得申請註冊登記,設址於東京、大阪、北海道、奈良縣之個人或公司行號亦得以含有「讚歧」漢字之圖文標識申請註冊登記,但如所銷售之烏龍麵並非香川縣或讚歧地區生產,且不符合特定之性質與品質,仍不得於所銷售之「烏龍麵」上標示「讚歧うどん」之名稱。 ㈤我國相關消費者對於「讚歧」地理標識之認識程度: ⒈依交通部觀光局公布之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人數統計顯示(參見評定附件13),86年至88年間(西元1997年至1999年)國人前往日本之人數分別約為65萬、67萬及72萬人次,可知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並有逐年增加趨勢。且依評定附件28可知,國內旅遊業者於60年代起即在各大報,例如68年、81年經濟日報、83年中國時報、86年工商時報、87年聯合報等,刊登促銷日本四國旅遊之相關廣告資訊。另國人亦可由73年、83年增訂版之日華大辭典及大新明解日華辭典之末頁日本地圖上,查知「讚岐(さなき)香川」/ 「讚岐香川」之地理位置;或由87年修正二版四刷之新編日華大辭典及67年再版之綜合日華大辭典之索引頁,查到有關日本古國名「讚岐(さなき)」之資料(參見評定附件21及22);或於自立晚報社76年1 月出版之「九州、四國、北海道自助旅遊指南」一書中,得知有關日本四國香川縣高松、栗林公園等旅遊景點的相關資訊(參見評定附件91)。再者,依日本栗林公園所製作之入園人數統計資料可知,僅計算旅行團(尚不計自由行者),西元1998年(平成10年)國內旅行團赴栗林公園參訪者達5586人次,為各國之冠(參見評定附件33)。是以國人赴日旅遊風氣之盛,且至四國香川縣栗林公園一地旅遊之人數亦不少,國內介紹四國旅遊之相關行程、廣告、書籍復所在多有,並無原告所稱國內旅客對四國地區並不熟悉,更遑論知悉香川縣或讚岐市之情事存在。 ⒉再據評定附件101 及102 所示日本平成8 年香川縣觀光振興指南、平成10年商工勞動行政概要,可知日本香川縣官方於西元1996、1998年間即積極推行振興香川縣觀光,其中包括整修栗林公園吸引觀光客等宣傳;而將評定附件52及56之香川縣政府印製之中文觀光旅遊簡介與評定附件53之香川縣電話區碼變更表相互參照亦得推知,香川縣官方於西元1997年10月之前即有印製發放供國內遊客免費索取之旅遊簡介,其上即有介紹讚岐烏東(即烏龍麵)、讚岐民藝館、讚岐兒童樂園等。又香川縣政府除在日本國內積極推廣觀光外,香川縣議會日華親善文化觀光訪問團亦於西元1996年至1998年間3 次來台參訪,並舉行觀光說明會,向我國交通部觀光局、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各大旅行社及各大報章雜誌社等有關單位及觀光旅遊業之相關從業人員介紹香川縣之觀光景點與當地特色餐飲「讚岐(さなき)烏龍麵」(參見評定附件44至46)。此外,依評定附件48日本香川縣國際交流協會統計資料、評定附件49台灣羅東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高松獅子會西元1986年至1989年往來交流資料、評定附件50日本香川縣西元1994年貿易關係企業名簿、評定附件82台灣高雄西子灣國際獅子會與香川縣當地獅子會西元1976年至1995年往來報導資料,顯示至遲自西元1976年起,國人及相關團體即有至日本香川縣留學、訪問或進行商業等活動,並於民國85年至87年間對國內旅行業者及消費者積極推廣香川縣觀光景點及讚岐(さなき)烏龍麵之事實。是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87年5 月12日)前,以日本香川縣官方對當地觀光產業之積極推動,及我國與日本香川縣一地雙方參訪交流之年代久、往來頻繁,國內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應可知悉讚岐為古國名,約位於今之香川縣,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而聞名。 ⒊觀諸參加人據以評定所檢附之資料附件10之西元1988年10月29日台北SOGO百貨美食街讚岐烏龍麵設櫃照片所示,其店面看板即明顯揭示「在日本,只要提起烏龍麵,即指『さなき』此地所生產的烏龍麵而言。現在由其原產地來到此間,生產道地的手打烏龍麵。融合味道、鮮度、彈性、3 種特點的古都引以為傲之烏龍麵,請各位顧客務必嚐試之」。評定附件35之1993年臺北國際會議廳舉辦JAPAN NIGHT 展之相關資料及照片,顯示在2 千多人參與之JAPAN NIGHT 展覽會場上曾發放讚岐(SANUKI)烏龍麵。評定附件10之西元1999年3 月民生報報導之內容指出,「香川縣讚岐地區的烏龍麵,就有如新竹米粉在台灣屹立不搖的地位」。評定附件11之西元1999年5 月TO'GO旅遊情報雜誌於「探索瀨戶內海風情」一 文提及「…這趟四國旅遊…,讓我們一行人嚐到了道地的當地美食,例如…手工烏龍麵等」等語,並在文章左下角置有包裝上標示有「讚岐」字樣之烏龍麵實物照片。西元1999年8 月4 日民生報「香川縣的誘惑」報導一文中述及,「讚岐烏龍麵QQ有彈性,提到讚岐,日本人就會流口水啦,因為最有彈性,咬下去還有彈回來感覺的烏龍麵,就是讚岐的名產…」。而前揭評定附件10及11報導刊載時間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數個月,惟參諸前述日本對讚岐烏龍麵之相關使用報導,可知讚岐烏龍麵有其歷史淵源與信譽,且衡酌地區文化特產美食的形成,本是需要時間、經驗技術、文化等各因素之傳承與累積,絕非一蹴可及,復考量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與日本即有旅遊、商務往來密切之事實,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國內相關消費者應可獲知讚岐(さなき)烏龍麵為日本讚岐地區之特產等相關訊息。 ⒋另依原告檢送之評定答辯理由書附件4 及5 -原告與日本香川縣加藤吉株式會社於西元1998年5 月5 日簽訂技術合作契約、西元1998年5 月6 日之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央日報等各大報報導資料,可知西元1998年5 月5 日原告與日本第2 大冷凍食品公司之加藤吉株式會社簽訂冷凍麵技術合作契約,由原告斥資新台幣3 億元,在中壢工業區設置符合FGMP衛生安全標準之冷凍麵生產線,引進加藤吉株式會社之製造技術,由原告在台製造行銷。核原告對冷凍麵市場所投入之資金成本不低,依常理判斷,其於簽約前必先深入瞭解合作廠商之規模、背景等相關資訊,而原告於簽約後旋即於87年5 月12日以「讚岐」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麵條、烏龍麵、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上申請註冊。再參酌參加人檢送之評定附件84顯示原告於其宣傳行銷手冊上所載之「讚岐日文稱為"SANUKI"、來自日本四國香川縣、全日本烏龍麵店最多的地方、超深度的烏龍麵紀行」,以及「日本香川讚歧烏龍麵的故鄉」等語,堪認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亦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理名稱,且以產製烏龍麵聞名。 ⒌綜上所述,於日本僅香川縣生產製造且符合特定性質與品質之「烏龍麵」始得於其前單獨標示「讚歧」漢字,而我國於系爭商標註冊前即與日本往來頻繁,且有關於「讚歧烏龍麵」之報導散見於各大報章雜誌,且銷售「讚歧烏龍麵」之商家亦多宣稱其產地為日本「讚歧」地區,再徵諸原告之宣傳行銷手冊上亦記載「日本香川讚歧烏龍麵的故鄉」,可見「讚歧烏龍麵」係指產地為日本讚歧地區之事實,不僅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且亦為原告所知悉。 ㈥原告並未因持續廣泛使用系爭商標多年,而使相關消費者無誤認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⒈原告雖主張其於產品外包裝上均標示其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之字樣,消費者並不會對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且系爭商標業因其長期廣泛使用,已具有極高之知名度,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又縱認國內消費大眾知悉系爭商標圖樣上之「讚岐」為日本烏龍麵產地,亦因系爭商標於註冊後廣泛使用,於評定時已無前揭條款規定之情形,被告機關亦應依商標法第54條規定為情況評決;另國內業者以日本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圖樣,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者,亦不乏其例;況於日本國內亦有廠商以「讚岐」等作為商標圖樣申准註冊之案例;且「讚歧」中文字樣,於大陸業經准予註冊為0000000 號商標(詳被告機關卷第430 頁),「SANUKI」英文字樣,亦於大陸經準註冊為0000000 號商標(詳被告機關卷第432 頁),如我國不准註冊,則會發生各國商標審查不一致之情形,證消費者並不會因此對之產生誤認誤信之情事,且撤銷系爭商標亦有違信賴原則云云。 ⒉惟查於烏龍麵之前單獨標示「讚歧」漢字於日本即代表產地係來自於「讚歧」地區,已詳述如前,則縱原告於其商品包裝上標示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之字樣,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仍係原告與日商加藤吉株式會社技術合作於「讚歧」地區生產製造而進口至我國之烏龍麵,則系爭商標圖樣上既僅為「讚岐」漢字且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商品,自有致公眾誤認其商品產地之虞,自難認消費者一見該中文「讚岐」即會直接聯想係國內廠商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烏龍麵,而不會將之與日本地名「讚岐」產生直接之聯想,致有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情事。 ⒊按商標法第54條固規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惟本件依原告於97年6 月4 日評定答辯附件9 網頁資料所載「烏龍麵生產量、消費量皆是日本第一的烏龍麵聖地:香川讚岐烏龍麵之旅... 」;參加人評定附件62之89年發行之博覽家國際中文版BLANCA雜誌載述:「香川縣古稱讚岐之國,此地的烏龍麵也延續古地名,稱為讚岐烏龍麵,是每位到香川縣必嚐必買的名物美食... 」;評定附件67之90年2 月10日TVBS周刊報導:「讚岐烏龍麵口感一級棒... 所謂『讚岐』是日本古代一個諸侯國的名稱,指的就是現在位於四國北方的香川縣」;評定附件73之西元2002年4 月TaipeiWalker雜誌報導:「香川... ,過去曾被稱為讚岐國,頗負盛名的讚岐烏龍麵就是出產於此,可說是烏龍麵的故鄉... 」;評定附件95之西元2008年9 月5 日自由時報報導:「說到烏龍麵,就會讓人想到日本的讚岐(日本四國香川縣)」及評定附件9 至12等報章雜誌介紹報導內容可知,自系爭商標註冊後迄今,國內報章媒體仍持續不斷並大篇幅報導介紹有關讚岐為日本地名及其特色美食讚岐烏龍麵之相關訊息,國內消費者一見該中文「讚岐」更易產生其為日本知名烏龍麵產地之認知印象,自難認於本案評決時消費者已不致對系爭商標所表彰烏龍麵等商品之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本件自難認有商標法第5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且原告申請系爭商標時本可預見未來有遭評定撤銷之可能,自無所謂信賴原則可言。 ⒋至原告所舉我國廠商以日本地名作為商標,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之案例,核其商標圖樣與本件均屬有別,案情各異,屬另案問題,且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要難比附援引。另於日本國內並無有廠商以單獨之「讚岐」漢字指定使用於烏龍麵等相關商品作為商標圖樣申准註冊之案例,與本院判斷並無不同。又各國國情不同,商標法制及審查基準仍有差異,已難援彼例此,況「讚岐鳥冬」在大陸不准註冊登記,亦有相關報導可憑(詳http://sankei.jp.msn.com/economy/news/ 110719 /fnZ00000000000000-n1.htm ,詳本院卷第55頁)。核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均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註冊第844652號「讚岐」商標於87年5 月12日申請註冊前,我國相關消費者(含原告)即已知悉「讚岐」為日本地理名稱,且係以產製「烏龍麵」聞名,原告申請指定使用於「烏龍麵、拉麵、麵條」等麵食及經常與之相互搭配食用之粥、飯等商品,客觀上自易使相關消費者聯想該等商品係產製於讚岐地區,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系爭商標核屬有86年5 月7 日修正公告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規定應予撤銷商標權之情事。從而,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