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智甯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原 告 楊智甯 訴訟代理人 歐奉璋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2 月18日以「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93103998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016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5 月22日以(97)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720261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097061161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