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許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鴻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許鴻章前於民國95年2月16日以「減振連接器」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5105195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9309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 告先於97年11月10日以舉發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復於98年2月4日 補充專利舉發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亦違反專利法第5條之 規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0年4月27日(100)智專三㈢06020字第10020346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9月7日經訴字 第100061037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