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佑倫(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瑞賢律師 廖文慈律師 高山峰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3日以「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12456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7813 號專利證書。嗣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案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26條第2至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項及第26 條第2 至4 項之規定,於99年10月29日以(99)智專三( 五)01058 字第09920785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0962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故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