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原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埃索拉美國公司 代 表 人 塔朗.阿姆拉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埃索拉美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前手美商‧聯合標誌公司前於民國86年4 月18日以「改良環氧物層板之填料」向原處分機關中央標準局( 88年1 月26日改制為經濟智慧財產局,即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61050 54 號審查,美商‧聯合標誌公司復於89年4 月15日經申准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參加人前手美商‧伊梭拉薄板系統公司。嗣被告於89年9 月27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23529號專利證書。其後,美商‧伊梭拉薄板系統公司於97年9 月3 日申准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美商‧埃索拉美國公司。嗣原告於97年10月31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再於99年1 月4 日及同年5 月3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與89年12月1 日原公告本相較,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應依99年5 月3 日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規定,以99年8 月30日(99)智專三( 五)01029字第09920619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0 年2 月17日經訴字第100060964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