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7 月14日以「風扇之軸吸結構」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案經該局編為第9421193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4773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西元2006年1 月1 日至西元2015年7 月13日止)。嗣參加人黃嘉勝以該專利案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旋原告於95年6 月26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該局審查,認前揭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規定,准予更正;且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無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以97年4 月24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7202130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被告經濟部以97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16580 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並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迭經智慧財產法院98年8 月20日98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12月24日98年度裁字第3295號裁定分別駁回原告之訴及駁回上訴在案。原處分機關遂依被告經濟部前揭訴願決定書意旨重為審查,以99年10月19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920741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