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商信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原 告 日商信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矢澤征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江郁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東原敏昭(取締役社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案外人日商日立產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2 月7 日以「基板組裝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2年7 月19日於日本申請之第00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210258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663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外人於96年2 月9 日申准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與登記予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審查,於99年10月27日以(99)智專三( 五)01029字第00000000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12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