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榮傑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俊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