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 月26日以「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向被告經濟部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601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 3213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97年10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於98年9 月8 日補充舉發理由,並主張該更正本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3 項規定,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與前揭參加人主張之法條並無不合,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7 月16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920491 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 月 15日經訴字第09906045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