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3號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啟彰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楊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爰參加人前於98年5 月27日以「云長能源YC LV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吊燈、照明用無電極燈、嵌燈、霓虹燈、裝飾燈、探照燈、落地燈、聚光燈、投光燈、美工燈、投射燈、照明用放電燈、螢光燈、車內照明燈、緊急照明燈、手電筒燈泡、照明器具、照明燈保護罩、車燈、運輸工具用照明設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66062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上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