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原 告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瑋霖(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斌堂(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10月29日以「御茶園雙茶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咖啡、可可、巧克力粉、咖啡製成之飲料、可可製成之飲料、巧克力製成之飲料、冰、冰淇淋、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糖、蜜、糖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土司、麵包、蛋糕、漢堡、布丁(粉)、餡餅、饅頭、燒賣、蘿蔔糕、餡料、魚餃、蛋餃、火鍋餃、米、麥片、麵粉、穀製粉、綜合穀物纖維粉、粉圓、西谷米、糯米紙、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牛肉麵、麵條、水餃、餛飩、春捲皮、餛飩皮、生麵糰、酵母、釀麴、種麴、香腸黏結料、家用嫩肉劑、烹調食用增稠劑」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 1982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訴外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松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101 年2 月24日中台異字第G0099076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黑松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同年8 月14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116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黑松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黑松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