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誠源污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1號原 告 誠源污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俞東美(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雲華(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25日以「成源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0類之污水處理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1306617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7年4 月1 日至107 年3 月31日)。嗣參加人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4 月20日中台評字第980265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1306617號『成源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由經濟部101 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13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