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月照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原 告 李月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盛少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光公司)前於民國94年8 月1 日以「影像擷取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2610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7199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於101 年4 月30日以(101 )智專三㈡04119 字第10120425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