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 告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洲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 范銘祥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11月22日以「積體電路堆疊構造及其製造方法(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2496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503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7 月5 日以(96)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6203745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97年11月21日以經訴字第0970611641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8年6 月4 日以98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 月24日以98年度裁字第227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原告於99年10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核認其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准予更正,並重行審酌本案舉發案,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20條第2 項規定,並於100 年7 月28日以(100)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0206621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000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