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一峰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朱玉文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尚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3 月5 日以「電腦切換器以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0595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3776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以99年5 月19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9920335300號函通知參加人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經參加人於100 年6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規定,於100 年10月25日以(100)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0209561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1061015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