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薇亦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薇亦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0月20日以「散熱底板結構及其散熱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872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並發給新型第M35410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陳薇亦於100 年5 月1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同年8 月1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同年12月19日(100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0211424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101061021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薇亦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薇亦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