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玉芬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原 告 張玉芬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爾天科技公司前於91年10月16日以「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203183號專利證書。嗣爾天科技公司將系爭專利讓與參加人。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99年12月24日另一舉發案中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被告審查後,認為並未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並以更正後之專利範圍加以審查,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