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一峰(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高山峰(專利師) 複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古朝璟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尚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經訴字第101061038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