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原 告 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ONY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AB) 代 表 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5 月1 日以「鏡頭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183532號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