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參 加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民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本件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傅文哲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