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 告 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漢朝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廖陳完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陳完真應參加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6 月5 日以「積體電路測試載板免焊接組裝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984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6073 號專利證書。嗣廖陳完真於100 年10月28日以該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2 月20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120155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7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096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廖陳完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廖陳完真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