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原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瑞源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蔡宜均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20日以「有龍天都金寶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納骨塔位租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5467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10月24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應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對之申請評定,再追加同條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應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於102 年3 月29日以中台評字第H01000361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2 年8 月27日經訴字第102061053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