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原 告 楊能宇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2 月9 日以「百葉窗改良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9820184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8197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3 月28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220383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104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彥君